主要国家电力及价格规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
严泽民 宁波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本文为学校科研启动课题 摘要:电力改革是一个国家公共事业的重要标志,电价改革是电力改革的核心。通过对国外电力和电价改革分析,总结其成功的改革经验,借鉴其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建立开放有序市场顺序,促进我国电力产业走向市场化和电力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民生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电力改革,电价改革、经验借鉴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机制运用于各种产业之中,电力产业一体化垄断经营的弊端日益突显,英国率先对其电力产业体制进行改革,放松了政府对电力产业的规制。改革的成功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发电量上升,价格下降。伴随对电力产业放松规制的潮流,澳大利亚、西班牙、日本、法国、北欧等各国都对其电力产业体制进行改革。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尝试在电力工业进行改革。2002年 12月开始确定对电力产业拆分重组的方案,最终形成了五大发电公司和两大电网公司。但在此之后,我国电力改革十几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电监会成立和管制手段的日益加强并没有使电力产业呈现高效益的增长趋势,却逐渐暴露出缺乏竞争而带来的效率低和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1]。通过对国外电力改革和电价改革的分析,借鉴国外的电力改革经验和价格规制模型,使我国的电力改革和电价能顺利进行。 二、国外电力及价格改革比较 (一)英国 1987年英国开始对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产业进行改革重组,将原英国中央发电局分解为四个部分允许私人或民营建立独立发电厂,在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1990年英国基本上实现了电力生产发、输、配、售的完全分离,并专门成立了电力管制办公室(OFFER),全面负责电力生产的监管工作。1998年电力管制和天然气办公室共同合并为OFGEM,共同管理电力和天然气的所有事务。 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同时,英国对电价的形成机制和电价制度也进行相应的改革。在发电市场的上网电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国家电网公司的电力中心负责全国现货市场上网竞价过程,在价格管理方面采取最高限价方式。1995年4月,各地区电力公司的配电收费价格下降11—17%。电力管制办公室对配电价格进行再次评估,并于1995年7月再次调整价格幅度,并在之后的二年中将价格下调11%—13%。在改革的前十年,由于各地区的情况不同,配电价格总计降幅在27%—34%之间。 英国的电价是由有关管制部门制定的,电价实行无歧视条款制,这是英国《竞争法》和《电力法》规定而且是严格执行的。自1990年电力工业实行私有化以来,电价对于所有客户群体来说大大降低了。从1990年至今,工业客户电费支付比私有化前减少29%-32%,使英国电价在欧盟中处于最低水平,平均比德国低26%,比法国低18%,比意大利低18%[2]。 电价监管方面。OFGEM规制办公室由供电总监领导,其主要职能是保证满足用电需要,向有能力参与经营业务的公司发放许可证,改进电力竞争。规制办公室负责调查、监管发电市场的情况,对输配供电价格进行控制,确定最高限价。 (二)日本 日本电价是根据《电力工业法》和《公用事业法》制定的。电价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并且由政府核实批准后才能实施。1995年日本政府第一次修改了《电力工业法》,其核心是将在发电领域引入竞争,允许私人投资者建设独立电厂。2000年日本对《电力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开展大用户电力直购业务,自己选择供电公司,允许独立电厂进入市场,成立了电力改革政策研究委员会。2003年日本政府对《电力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次改革扩大了零售市场的自由销售范围,达到了60%左右,并在2007年实现所有用户(包括居民)用电零售的全面自由化 经过三次的《电力法》修改,日本政府对发电市场、输配电管理方面取得很大成就,同时对销售电价也起到推动作用。电力产业改革后,电力产业在竞争市场下电力成本和电价不断下降。1996年1月电价降低了4.21%,1998年2月电价再次下降了4.67%,2001—2006年居民用电价格又下降10%,2007-2013年工业用电价格降低了13%。 在日本,大工业和商业用户都实行了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比较好地反映了不同电压类型供电成本的差异。容量电价与电量电价的比价范围,从日本来看,一般高于20%,即用户供电成本中固定成本约占据20%。电力用户按用电方式和负荷性划分为照明、动力、非工业照明与动力混合三类。电价制度包括基本制度、特定制度和电费调整及负荷调整制度等内容。 日本从2003年起开始试行绿色电能交易价格,2008年日本设计了“绿色电能批发交易”规则,并决定从 (三)澳大利亚 1990年以前澳大利亚电力作为国家的公用事业由州政府统一垄断管理。1990年国有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企业被折分成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发电和售电首先引入竞争。1996年政府重新修改了《电力法》,并成立了国家电力市场管理公司(NEMMCO)。1998年12月,国家电力市场开始运行,行政区域包括澳大利亚的六个州。2004年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和澳大利亚能源监管委员会成立,2009年成立了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机构,它涵盖原国家电力市场管理公司的职能,该机构整合了天然气和电力两大行业的输送系统和市场运营职能。 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在发电和配电环节积极采取措施,引入竞争机制,输电的电网仍然由政府统一经营。在电力价格制定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对电价的管理按《电力法》和《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政府的定价权利。从1996年7月到2000年底,各种小商业用电和居民用电价格都根据CPI—X公式计算,小用户(主要是家庭)用电电价由政府设定最高限价,到2000年价格累积降低22%。政府重点关注系统安全、普遍服务、输配电价和制定最高限价。 目前,零售电价是由各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调控而成。电价平均每年审核一次,并制定未来3—5年的电价计划。澳大利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澳大利亚的电力市场改革,带动了GDP增长5.5%,增加了三次就业机会。商业和居民用电价格比国际年平均水平电价分别低38%和31%,有力地提高了澳大利亚的综合竞争力。据预测,1995—2012年间,电力市场改革带来的直接收益达到258亿澳元。 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计划要求到2020年,20%的电力由可再生能源提供。该目标是上届政府目标的4倍以上,预计10年以后,由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提供的电力将与澳大利亚当前家庭用电量规模相当[3]。 三、国外电力及电价改革对我国的借鉴 从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对电力价格规制来看。各国的国体和电力产业模式不同,各国在电价的规制的内容、方法上都不尽相同,但也存在许多相同点,即通过政府规制的形式与市场运行机制相结合,努力地降低电价,达到社会福利和经济利益最完美的结合。 (一)在发电侧和销售侧引入竞争机制。在发电和售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使企业在发电侧不断改进发电技术,提高能源的使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允许私人企业进入,通过竞争,提高生产效率,推进电价改革的不断进步。英国和澳大利亚电力改革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国家之一。电力工业改革不向政府要钱,不提高电价,而靠企业挖掘潜力降低成本,政府对能源发展不采取财政补贴的方法,使电力改革的发展始终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二)立法是改革的基础。法律完善和透明的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完备使改革顺利进行。日本三次修改《电力法》,修改《电力市场交易导则》等,英国修改《电力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电力法》、《竞争法》和2000年《事业法》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1996年修改《国家电力法》,制定市场规章和入网条款,并于2009年向参议院提交澳大利亚气候变化法案。另外成立专门的电力管制机构负责推动电力改革,并对电价和生产进行监管[4]。对监管机构予以一定的法律权利,确保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三)电力改革与电价改革须同步进行。电价改革是电力改革的核心,同时也关系到电力改革的成功与失败。如果电价改革落后于电力改革,就会产生电价规制滞后,影响电力改革的进程。因此,电价改革与电力改革必须同步,才能体现电力改革的成效,各国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电价不仅是电力改革的表现形式,而更多是国人期盼的电力改革程度的表现,是电力改革的重点。因此电价改革与电力改革必须同步进行。 (四)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加重视实现效率提高和清洁发展的双重目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已成为必然趋势,各国将电力市场建设和完善的重点逐步转变到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方面。从机制上看,建立和完善促进清洁能源发展的电力市场机制成为重点。如澳大利亚的10年规划,日本的绿色能源配额制,研究引入新的市场产品和定价机制来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英国探讨低碳能源发展下的电力市场新机制[5]。在新形势下,我国应逐步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力市场机制,借鉴国外对可再生能源的价格补贴机制,推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少中.完善电价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10):27-28 [2]熊祥鸿,马丽萍.欧洲电力市场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华东电力,2014(12):2735-2738 [3]国网能源研究所.国外电力市场改革分析报告[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23,25-26,97-98 [4]王丰年.部分发达国家电价规制政府研究[J].粤港澳市场与价格,2008(12):29-31 [5]洪隽.欧洲电价监管及对我国电价改革的启示[J].中国物价监督检查,2008(7):52-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