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税收优惠政策的东风,为小微企业发展添活力
梁颖怡 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 摘要:近年来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大部分小微企业对税收政策不关注或不了解,甚至解读不准确,导致这些小微企业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通过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分析,为小微企业减轻税负成本提供相关对策。 关键词: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政策; 当前小微企业的税收问题已成为社会热门话题,而根据《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可知,无论从容纳就业人数、纳税比例、还是GDP贡献率等方面小微企业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也一直在扶持和鼓励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但从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报告》看到,52%的法人小微企业认为减免税费仍是最期待的政策,可见减免税费的力度还有很大空间。同时,目前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相对较少。2015年CMES数据显示80.1%小微企业没有享受到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而不关注或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达到60.3%。因此小微企业要实现持久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需要共同努力。 一、认清不同税收优惠政策里的小微企业 通常我们对小微企业的理解是除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各有不同,分类标准也不同。要想享受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清楚相关政策里的小微企业认定条件。 1. 能享受流转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小微企业主要缴交的流转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需注意的是对于增值税的优惠标准必须是要满足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另外,2016年5月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财税(2016)36号文明确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仍然有效。 2.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在所得税法中,小微企业的专属名称是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从业人数分别不超过100人和80人,资产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和1000万元。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已扩大到20万元以下。 3.能享受印花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自2014-11-1至2017-12-31,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来划分。该文件对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例如零售业的划分标准是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其中“50人及以下”与“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两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认定是小型微型企业。 二、常见税收优惠政策理解误区 大部分小微企业不关注和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认为申办减免税收优惠的手续烦琐,导致无法“应享尽知”,错失享受优惠的机会。 1.核定征税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旧的税收政策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月销售额3万元”的限定,是指纳税申报当月不含税的销售额3万元。例如小微企业A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含税销售额3.05万元,A能否享受免增值税优惠?要把3.05万元转换为不含税价才能判断。3.05÷(1+3%)=2.96<3,因此A企业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另外要注意“销售额”是包括代开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假设小微企业A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是1.5万元,代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是1.5万元,自己开普通发票和没有开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是0.2万元。则A企业当月的销售额是1.5+1.5+0.2=3.2>3,因此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免征流转税的小微企业也免征城市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是以流转税为征收基础,免征流转税后相应计算基础没有了,不需要继续征收,也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除上所述,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的误区还有很多,小微企业应主动通过报刊、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去了解相关政策,把税收减负落到实处。 三、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向导,不断发展壮大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企业应好好利用这些政策,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纳税成本,尽可能取得更大利益,促进自身发展。所以小微企业应借税收优惠政策为向导,根据自身条件发展政策中的鼓励性内容,达到“企业发展壮大”和“减轻税负”的双重目的。 1.利用代开专业发票拓宽业务对象 以往个体工商户及小规模纳税人等小微企业由于抵扣增值税等问题,错失不少一般纳税 人企业客户,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税函〔2003〕1396号,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样小微企业有更多机会接触不同客户,拓宽了业务领域。 2.重视新技术的开发研究 我国小微企业大部分不属于高新技术行业,很多小微企业没有技术研究部门,也没有开发新技术的能力,长此以往导致小微企业业务持续性较差。国家为引导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给予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收优惠,同时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还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为了扶持鼓励企业发展,如果某公司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条件,该公司仍可以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计算。(根据财税[2015]99号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A公司既是小微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万元,如果按15%税收优惠计算,则要缴纳3万元所得税;如果按10%税收优惠计算,则要缴纳2万元所得税,节省的1万元所得税可以继续投入企业生产。 3.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减轻税负。 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国家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以及在所得税政策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某小型超市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000元,假设两种情况计算所得税: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但没有聘请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则: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 应纳所得税=200000 X50%X20%=20000元 (2)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同时聘请2名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员工,每人月工资1800元,该两名员工符合所得税政策中加计扣除要求,则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800Х12Х2=156800元 应纳所得税=156800 X50%X20%=15680元 显然,在同等条件下,聘请残疾人使该超市降低了税负成本4320元,既能促进残疾人就业,也能使企业减轻税负。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属于生活服务类等工作难度不大的行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很大空间。如果企业能给残疾人提供合适的劳动岗位,自身也能获得税收优惠,减轻经营成本,这样两全其美的事何乐而不为? 综合所见,国家还可以为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做更多努力,而小微企业更要充分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合理范围挖掘到有用信息,使应享尽知,让总体税负优化。 参考文献: [1]肖大梅.税收优惠及筹划在小微企业中的应用[J].天津:经营与管理, 2016(01):69-70 [2]西南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报告[R],2016(2). [3]魏欢欢.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J].北京.商业会计,2016(01):99-101. [4]郭瑞轩.细化政策 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落到实处[N].中国税务报, 2014-10-20. [5]国穗轩,地穗轩.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N].新华日报, 2015-4-21. [6]姚长辉.详解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N].中国财经报, 2014-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