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德东 山东工商学院国际商学院
基金项目:2019山东工商学院财富管理特色专项,项目编号:2019ZBKY085。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稳步提升,人民群众可支配收入日益增多,投资理财需求也越发旺盛,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展迅猛。目前在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上却存在制度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在借鉴发达国家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从严格市场准入、明确监管主体、完善法律法规和建立诚信体系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多维度加强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
关键词: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制度;法律体系
第三方理财是指金融市场上不同于保险、银行和证券的独立的金融中介机构,第三方理财机构根据客户的要求,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用专业的金融理财知识帮助客户分析他们的财务状况并为客户做出特定的理财计划,匹配适合不同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1]。第三方理财和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较,更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不属于任何一家金融机构有效的避免了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控制和影响,保证了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独立性和在面对客户咨询及给出客户建议过程中的公正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第三方理财监管机制极不健全,缺乏必要约束的第三方理财市场也频频发生风险案件,对经济社会和投资者造成损失,能抑制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和有序发展。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业发展,必须要加强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
一、第三方理财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一)第三方理财机构数量增速迅猛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中国私人银行2019》:截至到2018年年末,中国居民可投资金融资产情况数据显示,我国个人可投资资金于2018年年末达到147万亿元,比2017年的138万亿元增长了8%[2],我国居民总体财富依然保持稳定增长。该报告还提到,在经历了短暂经济波动后,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预计将在2023年达到243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用于投资金融资产的资金与日俱增,人均财富在不断积累、扩大的情况下,人们对于财富管理的需求也有了极大的提高,必然会促进第三方理财的高速发展。
(二)市场份额相对较小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大陆财富管理市场在2017年就已经达到150万亿元,然而第三方理财在整个财富管理市场仅占了10%左右的份额。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第三方理财在财富管理市场的占比却高达60%以上;就连中国的台湾、香港等地区第三方理财在财富管理市场的占比也达到35%的份额。第三方理财产品在互联网金融中占比达到18.7%[3],作为新兴的理财产品,第三方理财有着较强的产品竞争力。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第三方理财在整个财富管理市场中占比较小,但随着人们持有财富的增加和对财富管理的需求的增多,第三方理财市场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三)第三方理财多样化发展趋势明显
在第三方理财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内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以及相应的理财产品,第三方理财市场逐渐朝着多样化趋势发展。特别是在网络信息水平日益发达的背景下,相当多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开始发展网上理财服务业务。第三方理财机构开展互联网理财业务不但方便了客户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和购买,也将理财服务的过程更加透明化,有助于机构和客户对机构服务过程中的共同监督。
二、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中的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但第三方理财属于新兴的金融产品,对于其监管方面的问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在全球金融业日益多样化发展的背景下,“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也逐渐成为监管的主流。作为混业经营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在当前我国监管体制下显现出了极大的不适应,其服务与产品可能同时涉及不同的金融领域。因此,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主体成为其监管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不管是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还是其他监管机构,都不能独立的监管第三方理财机构。而第三方理财机构在我国数量众多,所涉及多个金融领域,仅仅是依靠政府的力量就想实现对第三方理财的有效监管其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还需要建立行业内部自律监管机制。除了第三方理财监管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之外,还应建立辅助管理机制,多方协调对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科学地管理。
(二)第三方理财机构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准入门槛较低,没有明确规定其进入市场的条件限制,导致其水平良莠不齐。更有甚者披着“合法”的外衣,以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作为诱饵,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部分销售顾问在利益驱使的情况下,往往向投资者隐瞒产品的部分信息,有意向投资者推荐高风险投资,更有甚者在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后卷钱跑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方理财机构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完全是按照客户的要求来制定理财计划的,并切身考虑客户的利益。然而,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却事与愿违,佣金不是向投资者收取的固定服务费,而是按照该理财机构代销产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这样的收费情况经常会出现在证券之星、拍拍网、诺亚财富等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网站中。如此运营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将会导致服务性质发生偏移,中立的理财机构称为了推销产品供应商,由服务型机构变成了销售型机构,销售顾问为了个人利益罔顾客户的投资需求,甚至牺牲客户的切身利益。这样的运营模式必将严重损害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信誉,严重影响我国第三方理财的有序发展。
(三)第三方理财机构业务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立足之本是理财营销,从短期利益来看,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收益取决于私募机构提供的佣金和业绩分成激励,也就是说,其收益的实现更多是与资产端的私募机构绑定在一起,因此对私募机构的风控问题重视程度不高[11]。部分第三方理财机构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会重视理财营销业绩而忽略了风控。此外,第三方理财机构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隐蔽性极易容易陷入洗钱的风险当中。目前,我国第三方理财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监管存在一定局限性,加上第三方理财机构通常与多方金融领域有合作关系,在利益的驱使下,理财机构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庇护所。
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立足之本是理财营销,从短期利益来看,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收益取决于私募机构提供的佣金和业绩分成激励,也就是说,其收益的实现更多是与资产端的私募机构绑定在一起,因此对私募机构的风控问题重视程度不高[4]。部分第三方理财机构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会重视理财营销业绩而忽略了风控。此外,第三方理财机构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隐蔽性极易容易陷入洗钱的风险当中。目前,我国第三方理财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监管存在一定局限性,加上第三方理财机构通常与多方金融领域有合作关系,在利益的驱使下,理财机构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庇护所。
三、国外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经验及借鉴
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刚开始兴起,缺乏监管经验,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第三方理财市场的运营已经非常成熟,并且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因此,完善我国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还需要不断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一)国外第三方理财发展现状分析
国外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最早起源于美、英等国家,发展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第三方理财的监管体系也颇为成熟。第三方理财市场在整个美国金融市场的占比约60%,在澳大利亚金融市场也超过40%[3],其监管体系较为健全,发展状况良好,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国外第三方理财机构收费模式和运营状况比国内更为规范。境外第三方理财主要职责是帮助客户进行财富管理,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不同需求为每个客户定制其专属的理财计划。国外第三方理财机构主流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第三方理财作为中介机构帮助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收取的佣金;二是帮助客户进行财富管理收取费用;三是对客户咨询做出专业性解答以及按照客户的要求来制定理财计划的过程收取费用。四是第三方理财机构向投资者推荐其适合的投资产品,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收益由金融机构将所得部分利润分组成。另一方面,国外针对第三方理财制定了具体的法规。
(二)美国第三方理财的监管经验
美国虽然没有针对第三方理财的监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美国拥有全球最完善的证券法,可以有效地监督第三方理财市场。目前,美国对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通过法律体系和多种金融监管制度协调监管。二是信息披露和诚信体系较为完善,保证第三方理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在监管体系和金融监管制度的构建方面,美国比其他国家做得更具体,多种金融监管制度以及一系列具体的法律监管条令也成为有效的监管辅助机制,发达的征信体系成为第三方理财的重要监督工具,第三方理财的从业人员做了严格的筛选,对于机构从业人员,不但要求具备极高的职业素养,还对其从业年限和工作经验作出规定,发达的金融业以及深入人心的理财观念在经济文化领域上起到对第三方理财的监督作用[4]。
(三)澳大利亚第三方理财监管经验
关于第三方理财的监管澳方政府主要制定了以下三项政策:第一,政府详细制定了针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制度。第二,澳大利亚政府针对金融业在1990年代建立了的两个特殊机构,审慎监管局专门负责保障国家金融体系健全和金融业发展,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保障金融领域投资者的个人权益。此外,审慎监关局还负责对第三方理财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管理、风险集中等方面的监管。第三,澳大利亚政府对不同类金融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分成四个级别进行监管,包括企业与市场的监管、审慎监管、市场纪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4]。多级监管能够对第三方理财机构全面监管起到很大作用,保障了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稳定发展。
(四)国外监管经验对我国监管的启示
美国采取了无明文立法的监管模式,而是靠其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多种金融监管法令协调监管。澳大利亚采取了明文立法的监管模式,政府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制定了专项法规并成立了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此外,不论是美国还是澳大利亚都有着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诚信体系。鉴于对美、澳两国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经验,我国从中获得的监管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完善我国第三方理财监管的法制体系
美国通过完备的法治市场经济体系和证券法对第三方理财监管,澳大利亚采取针对第三方理财建立专项法规的办法。由此可见,我国也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以及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
2.加强我国第三方理财的诚信体系建树及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就因为其诚信体系建树完善从而在第三方理财监管中取得巨大绩效,澳大利亚则通过建立具体的法律条文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内容进行具体要求。而我国还未建立第三方理财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举措,应尽出台相关政策。
3.发挥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职能
就美、澳两国监管经验来看,其政府都建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
四、完善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监管第三方理财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场准入
1.为第三方理财机构市场准入设定门槛
第三方理财机构准入门槛较低是导致各种风险问题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对准入市场的机构进行实体评估,规定理财机构的资金规模要求、业务范围、营业性质和法律责任等。通过立法将所有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强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建立多层次的许可证制度。另一方面,进行多重审核机制,可以由证监会、银保监会对准入市场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共同审核,对于两会都通过审核的机构方许进入市场,并对其颁发准入资格证。
2.对第三方理财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管控
一方面,第三方理财机构对于销售顾问应当做一定层度的筛选。机构应当对于持有多种证书且有证券业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经验的销售顾问优先采用。另一方面,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等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成熟的国家,机构的销售员大多数是经验丰富,有金融或法律相关机构的从业经历。由此可以已看出我国凾需建立大量有组织纪律,从业经验丰富,职业素养高的销售团队。
(二) 明确监管主体构建多级联动监管机制
1.明确监管主体
由于我国实行多头监管,并未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及如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以至于第三方理财市场上监管杂乱的现象层出不穷,“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并不相符。因此,应明确国内监管主体。主要有如下建议: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举措便是由证监会,银保监会共同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协作助理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央行的工作。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成立可以不仅有效解决“分业监管”的不足,也能实现我国由“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监管模式的转变,更好的对跨多个领域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2.构建多级联动的监管机制
仅仅靠“一行两会”实现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严格监管存在很大的制度障碍,上级的监管制度很难确保地方的有效实施,监管的全面性和具体性也将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应当建立由中央到省、市、县区多级联动监管,多级协调工作进行对第三方理财的监管,总体监管的宏观政策应由中央银行制定,省、市级政府和地方监管部分实施具体监管细则,要重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能的作用,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实行监管工作以此确保监管过程中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三) 完善第三方理财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在处理许多问题时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针对这一现象,主要有两点建议:一是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资金规模、业务范围、营业性质和法律责任等做出规范。比如,在《信托法》中补充关于第三方理财机构在信托销售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二是制定专门监管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并未成熟,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若对各金融领域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建立诚信体系及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诚信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主要有以下两点建议:一是第三方理财机构应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合同应当阐明第三方理财机构有义务对投资者进行信息的完全披露,并且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讲述,以此来维护投资者利益。二是设立一定奖罚机制,理财市场信息透明化可以有效地构建第三方理财诚信体系。对长期保持信誉良好的理财机构应对其颁发A级信誉证书,而对于那些信誉差,故意欺骗投资者的理财机构实行警告处分、或停业整顿。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的详细信息应当放在机构平台上供投资者参阅和选择。
参考文献:
[1]杨小平.以私人财富管理为核心的第三方理财业务模式研究[D].天津大学,2016.
[2]郑新龙.对第三方理财市场的现状与发展分析[J].全国流通经济,2019(01):112-113.
[3]杨婧.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4]王化亮.政府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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