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FOB术语出口的风险及防范
刘聪 山东科技大学 摘要:当今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间相互贸易随之增多,其贸易过程中会产生许多风险,如何规避风险已经成为每个从事国际贸易的国家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FOB贸易术语,风险,防范 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出口贸易合同中多采用 FOB贸易术语,占到 80%以上,还有上升趋势。这一术语通常解释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规定,“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FOB贸易术语合同,一般由买方安排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如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 ,租船订舱风险和收汇风险等。 一、风险转移 在FOB术语中,存在风险转移问题,再进行国际贸易时必须买方熟知在哪些情况下会有风险转移的发生: (一)买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风险 (二)买方指定的船未在期限内到达,风险转移到买方 (三)买方未接货,承运人拒绝装货,风险转移到买方 (四)提前完成装货,到交货期限结束时,风险转移到买方,在交货期间时,即便装货了,风险仍属于卖方。 二、注意事项 除此之外,在FOB术语中还存在一系列的注意事项,从注意事项角度避免风险的发生: (一)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变更 在《2000通则》及以前的《通则》中规定,FOB是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但考虑到在现代的装运作业中,货物由起重机械吊装上船的比例逐渐减少,以及“链式销售”,如卖方出售的是业已装上船或在途运输的货物idea情况不断增加,《2010通则》中关于FOB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规定以货物装上船,风险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二)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的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及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合同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条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和延迟将船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有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按照FOB价格成交,而后来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能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后果,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索赔。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签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好船货的衔接。 (三)承担装货费用方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买方承担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买方承担 3.FOB Stowed(里舱费在内) 卖方承担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卖方承担 5.FOB Stowed and Trimmed FOBST 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 FOB术语中具体的风险有多种,针对于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尽量达到最大效益。 (一)装船前风险 防范措施 1.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深入进行资信调。 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很少, 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买方指定货运代理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种考虑:一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二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 三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可能。这就要求我们要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对进口方和货运代理公司进行深入资信调查。 2.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修改不利条款。 在出口合同中,欺诈者往往会在付款方式上做文章。一是关于货物装船前风险的防范。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可以采取的防范办法有: (1)卖方最好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另行投保;(2)卖方可要求在买卖合同中订明,买方投保时应将卖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3)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承担货物从离开卖方仓库时至抵达目的地买方仓库时止的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 (二)船货衔接间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以免卖方货已备好,但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如果买方未能按时租船订舱,应规定卖方有权利自行租船订舱,费用由对方补偿; 2.应订明由于一方违约费用及损失由哪一方负担; 3.明确规定买方违约时负担的风险责任,以明确费用负担和重新界定风险责任; 4.明确规定货物的单据,以便结算支付。为了避免买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租船或派船到达装运港, 在合同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可接受租船合同提单,卖方有用仓库收据代替提单向银行议付。 (三)在运输中的风险 防范措施 1.货物运输途中风险的防范措施对于货物从仓库运至装运港的风险,发生的风险对于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风险,卖方可通过投保卖方利益险来规避风险。 2.对于货物从仓库运至装运港的风险,卖方可自行投保从仓库至装运港这一距离的路运险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对于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风险,建议卖方可通过投保卖方利益险来规避风险卖方利益险保障的是卖方没有投保货运保险的情形下,当货物运输途中遭遇事故而买方又不付款赎单时遭受的损失尽管在FOB 合同中,卖方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并不具有可保利益但一般习惯做法认为,如果买方选择正当拒收货物并解除合同,货物损失风险依然复归卖方。 (四)无单放贷风险 防范措施 尽量采取CI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商务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五)买方拒收货物风险 防范措施 1.运回货物 2.将货物地当地转卖 3.折价卖给原买家。在发生买方拒收风险后,卖方不必手足无措,而应积极应对,处理货物,以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寻求中国信保的协助。 (六)不同支付方式风险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卖方的利益通过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得到充分的保障,卖方无须另行投保卖方利益险。在FOB条件下,也存在着一定风险。 防范措施 1.选择合理安全的货款支付方式,尽量争取买方预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货款的付款条件; 2.可实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在出口过程中,一般保险补偿范围之外的风险进行保险; 3.可采用国际保理作为付款保证的方式,或者采用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如今,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交易的频率在不断加快,这在给我国国内企业提供无数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需要不断成熟,要充分理解和利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术语,避免贸易中的风险,得到最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 [2]吴联选.FOB贸易术语下欺诈的风险及防范.中国商界,2009 (1) :58-59 [3]万克.谈出口以FOB成交应避免的风险.国际经贸探索,1999 (3) :5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