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进一步改革协议供货采购模式
蔡毓瑾 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摘要:协议供货具有公开、统一、省时、省钱、高效的特点,操作快捷方便的特点,一直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随着政府采购的转型和发展,协议供货因其透明度不高、标准化程度较低、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本文从协议供货流程中急需突破与创新的角度入手,以改革与发展的工作思路,对加强协议供货采购精细化管理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协议供货采购模式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协议供货 政府采购 改革 协议供货采购作为舶来品,在西方发达国家有较长的历史。在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过程中,长期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协议供货难以体现集中采购规模,采购的价格较高、监督机制缺乏等状况明显,同时,更新响应速度慢,反应不够灵活等情况也较为普遍。在政府采购工作开展过程中急需突破与创新,以改革与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协议供货采购精细化管理。 一、协议供货采购的优势。 供应协议采购具有开放性、统一性、节约时间、节约成本、高效快捷、操作简便等特点,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政府采购方式基于法律规定又有所创新,在提高规模采购效应的同时又能将采购中心从繁琐的零星采购事务中解脱出来,为采购人自主采购商品或服务提供更多的选择,兼顾了“效益”和“效率”。 1.省时高效、方便快捷。协议供货目录、标准及限价均已公开透明,针对零星、临时的采购意向,采购人可根据需求,直接选择采购,供采双方意向一致即可签订采购合同,及时履约,可有效缩短采购时间,方便快捷组织采购。 2.对采购方向有引导作用。供应协议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职能的相关规定,从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宏观调控,发挥政府采购的主导作用,达到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的政策引领功能,同时节约国家财政性资金。 3.限价明确,廉政方面有一定保证。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主要是进入采购方(采购、代理、供应商、专家)之间的两家或多个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腐败因素,在编制招标、评标和验收环节相互配合,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协议供货是通过一次招标入围在一定时间内协议有效的采购组织方式,所有入围商品均通过公开招标流程,限价明确,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廉政风险。 4.有助于采购人员的相互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采用分散采购、采购和供应商“一对一”的操作,极容易导致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政府的采购工作缺乏约束力,甚至部分环节的衔接上无人监管。而采取协议供货采购,采购环节均以电子化流程实现,有迹可循,有利于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规范与监督。 二、协议供货存在的弊端。 不可否认,协议供货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采购透明度不高、标准化程度较低、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采购目录更新响应迟纯等问题十分突出。本应是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协议供货采购,饱受民众诟病。 1.采购范围有限。我国协议供货采购现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因其主要针对零星、临时的采购,采购需求往往多而散,无法一一穷尽。强调效率与效益兼顾的前提下,虽然品种与品目设置已较多,往往只能考虑主要采购需求,有其局限性。 2.价格控制及比价较难实现。协议供货价格虚高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诟病,现有协议供货模式多数仍以指定品牌和代理商在限价之下直接购买为主,部分采购型号甚至仅限于协议供货产品,无法在市场找到同类型号进行比价。即使有竞争要求,也主要集中在同一个产品和品牌之中,品牌间竞争不充分,履约管理的透明度不高,厂家易于操控价格,导致部分产品采购价格虚高,无法二次竞价。 3.更新响应迟钝。协议采购涉及范围广、品种多、层次参差不齐,不仅要满足大部分人的办公需要,而且要满足各单位的预算,符合标准配置,要把许多领域的不同需求统一起来是很困难的;或因供应商中标后产品升级等原因,未及时更新报价,协议供货目录就象个步履蹒跚的老太,行动迟缓,无法及时更新采购目录。 4.后期履约管理手段不足。由于协议供货是一种通过一次招标入围在一定时间内协议有效的采购组织方式,时间跨度长、厂家品牌众多,协议供货的履约监管一直是重点和难点工作。协议规定不够严格清晰,履约监管不够严格及时,监管主体在履行监管职能的主客观条件上均有不足。 三、革除弊端,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优势 在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协议供货改革已经刻不容缓,急需组建以公开招标为主,结合竞争性谈判的综合性协议供货模式。进一步规范协议供货产品标准设置,加强同类产品归类与比价,引入电商等市场化竞价主体,开通同业和社会监督专栏,实时进行供应商履约考核,通过综合评价考量,以月或季度为时间单位定期更新供应商,及时公示采购结果,进一步发挥协议供货的优势。 1.加强协议供货目录内商品的竞争。充分的竞争才能体现价格上的优势,必须进一步加强协议供货商品的竞争。价格比较机制又是重中之重,无论是开放式的多品牌间比价,还是同一品牌的代理商间的比价,均应形成一套相对规范的比较机制。一定金额以上采购项目可实行竞价或组团购买,以多种方式鼓励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选择适宜的、合理的媒体媒介,明确公告采购的具体内容,保证信息公开性,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其中,提供更加良好的竞争环境。 2.扩大采购范围。因其主要针对零星、临时的采购,潜在的范围较为广泛,需要进一步了解采购需求,逐步增加产品的品目与品种,实质性地解决采购需求问题。采购范围的扩大,可带动产业升级与市场发展,从而让政府采购发挥更大的作用。 3.规范协议供货标准化。要提高标准化程度,须逐步建立标准化产品配置规范,从协议供货的招标文件入手,从源头上深化与细化招标文件,特别是产品选定原则、入围评价标准和协议合同条款设置内容。将协议供货内涉及的产品规范逐步趋向标准化,对产品配置、备件材料、服务内容等均逐项拆分,建立标准规范,针对部分型号仅限协议供货商品,无法比价的情况,限定市场销售量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协议供货标准化。 4.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与供应商评价指标,将指标拆分成经济指标、效率指标、有效性指标等,量化汇总评价指标;将履约过程中供应商与采购人的较为关心的要素,建立评价反馈指标,细化为价格优惠率、产品适用性、服务响应程度、市场诚信表现、履约及时性等项目,量化供应商与采购人考核得分,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完善质疑和投诉流程,设定时限,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充分保护供应商与采购部门的权益,提高协议供货精细化管理水平。 5.加强信息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全过程信息公开化的目标导向,提出了协议供货采购信息、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等方面信息公开的要求。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应在网站上及时发布政策法规、招标信息、中标结果等信息,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的共享性和获取便捷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实现协议供货全生流程动态更新、透明运作。 6.强化监督与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廉政风险管理制度,开通同业和社会监督专栏,内外结合,逐步形成立体化多维度的协议供货监管与约束机制,加强廉政城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协议供货履约的全过程监管,共同促进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7.建立成熟的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协议供货由于其履约执行时间长,且过程中动态变量多、结构性问题突出,通过对协议供货特点的分析,加强对协议供货后期管理的系统化研究,细化完善有关协议供货配套政策制度,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电子平台建设规范、交易机制及操作规范等,在更高层面制定出一套专门的协议供货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完善实际工作中的协议采购行为。 在今后较长的时期中,协议供货采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做足长板,补齐短板,将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注重需求统筹归类,按照“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协议供货政府采购的改革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光.电子化手段监管政府采购.计算机与网络,2015(Z1) [2]王杨.关于加强政府集中采购财务监督的思考.江苏商论, 2016(7) [3]丁亮.国内政府采购政策改革研究.中国政府采购,2015(1) [4]唐雨辰.集中采购三项“定律”.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1) [5]王素琴.精细化管理在物资集中采购中的应用.学习与研究,20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