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研究
李琳 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农村金融与保险”课程的结课作业,指导教师为王秀芳老师。 摘要: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国家明确提出要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完善金融信贷服务,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然而,“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短板。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生产经营风险较大、资本不足、缺乏相应的抵押品,加之我国金融服务不够完善,传统金融市场供给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农村征信体系缺失,传统融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文章以河北省为例,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为推动河北省农业现代化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融资问题;金融服务 一、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国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上做出了一系列规划并提出了发展方向,为服务于农业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带来了更多机遇。然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均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三农”互联网金融蓝皮书》数据显示,我国“三农”金融的缺口达3.05万亿元,农村金融发展无论是在覆盖面还是深度上,都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二、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特点 (一)融资需求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为集约化经营,各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农机具购买等方面投资较大,信贷需求也随之由小而分散向集约化转变。通过土地流转,生产经营的土地大多在几百亩甚至上千亩,机械化生产是其发展必然,大型机械设备的应用使其对资金的依赖加大。据有关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户均经营面积超过80公顷、融资需求超过40万元,单户融资需求超过10万元的占70%以上。 (二)融资需求多样化、特色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各个生产链条都对资金有着强烈的需求,由此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要特色金融服务,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丰富,包括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融资需求多样化,要求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设计、贷款额度、期限、保证方式等方面进行特色化的设计和安排。 (三)融资期限向中长期转变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渐增加,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固定资产信贷需求,信贷期限由周期性生产贷款向中长期延长,并且有明显的季节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回报周期普遍在2-3年间,融资周期长。据调查资料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希望得到的贷款期限集中于1~3年。其中,龙头企业希望融资期限为1~3年的占比达81.8%;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希望融资期限为1~3年的占比达65%左右。 (四)融资矛盾突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和融资需求较大,其壮大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旺盛,但由于贷款程序复杂、成本高,缺乏有效抵押物等问题,贷不到款;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不规范,严重缺少有效抵押物的现状,找不到能够放心贷款的经营户,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设置了对其贷款的高门槛。由此,融资矛盾突出。 三、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因素 (一)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资产主要是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机设备以及农产品等流动资产,但我国土地确权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落实,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存在一定困难。其次,由于农机设备以及农产品变现难、管理程序繁琐,并且难以取得其产权证明,这一部分的抵押贷款也较难实现。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无法获得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 (二)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风险系数大 农业经营受自然条件的影响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风险,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传统农户而言拥有更大的经营规模,经营风险系数更大;除此之外,农产品市场行情复杂,价格波动剧烈,难以预测。加之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滞后,无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足够的保障,且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尚未建立完整的风险抵御体系,因此,其抗风险能力较弱。 (三)金融机构产品单一,缺乏特色 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动力不足,尤其是抵押物创新不够。近年来,金融机构推出的信贷服务产品,大多是为传统农户设计的,这类产品额度较低,期限较短,对于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还远远不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需求,期限结构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特点,而金融机构由于服务的滞后性, 还没有根据这些特点制定特色的金融产品, 进而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 (四)风险共担机制不完善 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不完善,目前农业信贷担保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 民营担保机构发展不足。而且担保机构规模较小, 资本金不足, 缺少后续资金补偿,风险补偿能力弱。 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在经营上尚未建立配套合作机制, 农业保险产品与农业信贷产品不匹配。 加之我国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尚未形成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局面。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很大,收益较小,制约了其涉农担保业务的持续开展。 (五)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 我国只有央行建立了一套征信系统,而且其信息并未实现农村区域的全覆盖,在收集、整理、评估农村信用信息方面依然存在很多困难,涉及征信的农村模式、农民隐私保护、涉农数据安全、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交换、符合农村实际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等基础工作还非常欠缺。农村的民间信用系统多以村民间的交往为基础,难以形成信用指标体系,使得信息不对称成为阻碍金融机构为经营主体提供准确服务的一大原因。 四、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梗阻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力度 通过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管理者、成员进行培训,培育出一批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同时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示范专业大户、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和示范龙头企业,使这些示范主体起到带动作用,鼓舞农民学习新的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益,从而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使其更好地融资,服务于农业生产。 (二)金融机构要开展金融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在抵押物上,金融机构要扩大抵押物范围,积极探索大型农机具抵押、农产品抵押、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抵押、农业保险保单质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等贷款业务。在贷款方式上,简化贷款程序,灵活制定贷款政策,使贷款方式呈现“短平快”的特点。在选取贷款对象上,对信用良好,经济效益高,带动农户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扶持,形成模范效应。 在贷款期限上,根据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和盈利周期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产品方案,设定不同的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在贷款渠道上,金融机构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创新业务渠道,完善审批流程,提高金融配置效率,运用p2p平台、众筹模式、电商小贷融资模式等,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 (三)加快风险共担机制建设 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将大型农机具,房产等固定资产纳入抵押物,以保证当面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还款时,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减少损失。同时,在融资过程中引入农业保险,引导经营主体主动参加农业保险,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的贷款模式, 引导商业保险进入农业领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同时分散贷款风险。 (四)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到这一体系中来。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规范并及时披露自己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当地涉农金融机构应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评估,针对信息情况制定评定等级、评级规范、评级方案。最终交由政府建立起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为金融机构进行涉农信贷工作提供依据。同时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工作,重点监管贷后经营主体的运营情况,及时收回运营不好以及故意骗取贷款资金的经营主体的贷款,并在信用评级中做出标注,列入黑名单,对其后来的贷款提高门槛。 参考文献: [1]王宁,米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与路径创新研究[J].农业经济,2018(04) [2]张峁.新型经营主体融资破题四个路径[J].农村经营管理,2018(04) [3]孔辰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探析[J].财经界,201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