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现象及原因探析
向云 三峡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近年来全球成为遭遇“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其中美国是最主要的发起国。在“双反”联动调查的背后,有我国自身产业结构不合理、政府政策不规范等原因,也有世界经济环境的影响因素。更重要的是,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成为解决“双反”问题的最大障碍。我国应该利用各种平台,促使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早日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关键词:“双反”调查 非市场经济地位 替代国 前言 1983年美国乔治城钢铁案确立了反补贴法案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在20世纪之前,我国主要遭受的贸易救济措施为反倾销调查。但是从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发起首例“双反”调查以来,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遇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从2004年至2013年,我国共遭遇69起“双反”调查。其中,美国一改其曾经确立的原则,成为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 一、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遭遇的“双反”调查案件数量越来越多 我国自2004年首次遭遇“双反”调查以来,逐渐成为遭遇“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总体趋势来看,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从2006年至2009年,数量逐年上升,在2009年达到高峰值,全年共遭受14起“双反”调查。 图1-1 中国各年遭受“双反”调查的数量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网数据整理所得 这种现象反映出我国遭遇“双反”调查,与我国对外贸易和世界经济形势密切相关。一方面,在2006年至2008年,我国货物出口总额保持平均23%的增长速度。我国出口的迅速增长,必然引致其他国家对我国出口采取限制措施。另一方面,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使我国主要贸易对象国国内经济受到影响,促使其进一步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二)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 如下表所示,在2008年之前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的国家仅限于加拿大和美国,在此之后更多的国家加入到了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的阵营中来,其中除了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外,还包括南非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但是总体来看,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仍然是美国,其次是加拿大。美国在2006年至2013年的8年时间里,总共对我国发起32起“双反”调查,在我国这几年遭遇的总计59起“双反”调查案件中的54%;加拿大则为16起。 表1-1 近年来各国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的次数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数据整理所得 (三)我国遭遇“双反”调查所涉及的金额大 以下是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发起的部分“双反”调查的情况: 表1-2 近年来美国对我国部分产品实行“双反”调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数据整理所得 由上表可以看出,美国对我国的产品进行“双反”调查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很大,而且确定的倾销和补贴幅度均很大,这些无疑会对我国的相关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特别是2009年美国对我国的油井管发起的“双反”调查,其涉案金额高达26.29亿美元,这是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给我国相关企业带来很大影响。 (四)“双反”调查涉及的行业不断增多 梳理近几年美国对我国“双反”调查所涉及的产品,可以看出产品门类众多,所涉及的行业既有钢铁制造业,铝业制造业等重工业部门,也有铜版纸、非公路用轮胎和编织袋等轻工产品,同时涉及柠檬酸等化学产品。 表1-3 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实行“双反”调查的产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整理所得 (五)“双反”调查的牵涉广,应诉难度大 “双反”调查既涉及企业又涉及到政府。在反倾销调查中涉案的应诉主体是涉案企业,但是在反补贴中,应诉主体既包括企业也包括政府。“双反”调查牵涉面广,调查周期长,加大了我国企业和政府部门应对的成本和难度。以欧盟2012年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双反”调查为例,欧盟于 二、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出口商品存在进行“双反”调查的“事实条件” 根据世贸组织的关于反倾销与反补贴的规定,如果一国存在倾销与专项性补贴,并且该行为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带来了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它就具备了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事实条件”。由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出口产品的加工深度不够、劳动及资源密集型出口产品所占比重偏高,加之我国本身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较低,生产的产品成本也较低,为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市场份额,对于缺乏高新技术的低附加值产品往往通过以较低的价格出口以获得国际市场份额,低价营销的方式极易引发贸易对象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在补贴方面,我国为了鼓励出口,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也的确颁布了许多优惠政策,部分政策不能和国际接轨,存在与世贸组织的规定相悖的地方,如深圳市盐田区为鼓励企业开拓国外市场,表示对于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可以以上年度的出口数为基准,年出口额每增加1000万美金就奖励5万元。 (二)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没有获得主要贸易对象国的认可,成为阻碍我国企业胜诉的最大障碍 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于1980年。当时,美国在对华薄荷醇反倾销案采用了替代国制度,此后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替代国制度沿用至今。 虽然我国商务部多次要求美国等国家尽快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至今美国仍然没有予以承认。而欧盟理事会虽然在1998年4月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删除,但并没有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在欧美没有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形下,这些国家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取“替代国”制度来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替代国的选取则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在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中,欧盟委员会最初确定的替代国为美国,在我国的强烈反对之下,又选择了印度作为替代国。在2003年美国对我国木制家具反倾销调查中,我国应诉企业认为,印度家具总产量及向美国的出口量不及印度尼西亚的三分之一,与印度相比,印度尼西亚家具业的整体情况和厂商的运营情况与我国更为相似,所以选择印度尼西亚作为我国的替代国更为合理,但美国商务部却最终选择了印度作为替代国。 在我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发达国家充当我国的替代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充当过。另一方面,所选择的替代国的相关资料在调查中也没有对我国公开,我国企业难以知晓所公布的倾销幅度是如何确定。 一般认为,如果认定某一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则不应该对其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因为对于纯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而言,其生产成本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因而产品的价格也由市场决定。一旦其接受补贴,市场待遇和特殊待遇的差额能直接体现在价格的差异上,从而为补贴的识别提供依据。而在非市场经济国家, 资源并非通过市场进行自由流动,而是由计划调配,补贴和其他的政府干预行为无法被区分。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都可视为在国家的补贴下进行。因此反补贴法案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在1983年的乔治城钢铁案中确立这一原则。 但是,美国对中国的系列“双反”调查很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美国认为,在中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中,虽然整个国家的经济还没有达到市场经济的标准,但是部分产业已经摆脱了国家非市场因素的扭曲影响,成为“市场导向型”的产业,因此反补贴同样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完全背离了乔治城钢铁案中所确立的原则。这一背离也使得美国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发起多起“双反”调查。 (三)我国在应对“双反”调查时的消极态度,纵容了外国对我们发起更多的“双反”调查 由表1-1看出,近年来对我国实行“双反”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涉案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到了发展中国家,而且甚至几个国家对我国的同一种产品分别发起“双反”调查,如我国的铜版纸就曾遭到来自美国和欧盟的几次调查。为何一种产品会遭遇来自几个国家的“双反”调查?除了前述原因外,我国相关企业的应诉态度也很重要。从历年来我国遭遇的“双反”调查案件中也可以看出,不同的应诉态度获得的倾销税率都不同,如在2007年铜版纸“双反”案件中一直积极应诉的金东纸业由初裁时20.35%的临时税率下降到7.4%,而晨鸣纸业则因放弃应诉,由初裁时10.90%的临时税率上升至44.25%。尽管各企业的应诉与否有多种原因,但是应诉态度对于我国应对“双反”调查的影响还是存在的消极的应诉态度使得更多的国家从中看到了利益,激发了他们对我国发起更多的“双反”调查,而且调查的参与国也越来越多。 (四)金融危机以后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是我国遭遇众多“双反”调查的外部原因 前文提到,在2006至2009年间我国遭遇的“双反”调查数量有明显增加,尤其是在2009年达到高峰值,正好与金融危机发生的时间交织在一起。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各个国家急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以缓解失业率增加、经济增速下滑等问题,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双反”作为保护手段之一,由于其本身的“合法”外衣,使之成为各国很容易选择的措施。再加上进行“双反”调查可以给发起国节约诉讼成本。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调查程序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在计算国内相同产品是否受到损害时考虑的因素也基本相同,而且从实践中我们也能发现,二者在确定损害的时候也几乎是同时肯定或同时否定,正是由于二者之间的这些联系使得发起“双反”联合调查成为了成本较低但效果好的贸易救济方法,因此这也就成为了各国对我国进行贸易救济的主要方法。 另一方面,进行“双反”调查可以提高被调查国应诉的难度。 “双反”调查的应对不仅涉及企业还有政府,需要二者之间相互配合,涉及的行业也越来越广,对我国的经济和政策都会产生影响,加之其持续的时间长,反复性强,如加拿大就曾对我国的复合木地板发起三次再调查,这对我国相关产业的持续发展无疑是一个长期性的打击,这也成为了“双反”调查作为主要的贸易救济方法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不被广泛承认,尤其是不被主要经济体欧盟和美国承认,成为我国积极应对“双反”取得胜诉的的重要阻碍,这种阻碍反过来又触发更多的“双反”调查。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就成为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大事。我国商务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借助各个平台来促使美国和欧盟等多家和地区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参考文献: [1]William W. Nye. What is the Effect of U.S. Antidumping Duties on Imports? Some Evidence from the Sunset Review Process. Economic Analysis Group Discussion Paper, EAG 06-2 . 2006 [2]Knetter Michael M,Thomas J Prusa.Macroeconomic Factors and Anti-dumping Filings:Evidence from Four Countri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 2003 [3]WTO.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Requestfor Consultations by China. WT/DS379/1 . 2008 [4]侯兴政. 全球与中国反倾销调查研究:特征、影响因素与对策.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5]马光. 贸易救济中的双重救济:中美特定产品双反案评析.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4) [6]龚柏华. 中美“双反措施”WTO争端案上诉机构有关双重救济裁决述评. 国际商务研究. 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