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翠青 西北师范大学
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给中国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在不断融入世界贸易竞争的过程中,中国应在调整法律以实现法律维权、和平外交以拓展贸易合作伙伴、积极培养和输送人才、完善行业管理和快速反应机制等方面努力,摸索出合理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报复;第三方参与
一、引言
2001年11月10日,多哈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申请,中国正式成为第143个成员国,成为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迈出的重要一步。入世的前五年,我国主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三方参与”的途径,在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使得2006年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已慢慢由消极被动转变为积极主动,越来越多的以原、被告的身份参与其中,各项工作日益完善。特别是2007年的“铜纸板案件”,开启了中国主动将中美贸易纠纷提交世贸组织的先河。针对美国对中国禽肉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我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后,美国最终修改了国内相关法。与此同时,根据统计数据,中国也一直都是世贸组织中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由于认识上的不足而导致了“中美音像制品争端案”和“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案”的败诉。正如孔庆江教授所言,中国要以平和的心态客观看待在WTO的胜诉与败诉,在挑战中不断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1、使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解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今的中国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请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参与调控,降低双边磋商带来的政治偏见和利益冲突。2、利用形成良性竞争的贸易分为,有效阻碍其他成员对我国的非善意应对措施和贸易报复。自从1979年我国向欧共体出口糖精钠遭到首起反倾销调查起,我国己经被一些国家单方面的制裁报复困扰很久。案件解决方式主要是我国出口公司提价以减少出口量或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然而加入WTO后一旦我国认为其措施不符合反倾销WTO协议的规定,我国当然也可以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合理规避。
(二)不利因素:1、无法完全摆脱外国对中国的不公平待遇。虽然 WTO 成员适用的争端解决规则是统一的,但各个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不同,也并非都属于合理利用。再者,WTO的核心文件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共同规则,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很难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2、我国对外贸易法律面临新的挑战难题。我国需要修改和完善大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差异的法律,忠实地履行入世承诺。3、一旦未达成共识的争议问题发生,不仅难以作出有效决策,且延误时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执行时限过于漫长,时间上的滞后性常导致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特别是遇到繁琐的谈判程序和对争议问题互不妥协的状况。撤销和修改与协议不相符的措施是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但是从申诉方投诉到撤销有关措施,再到这一举措真正产生效力一般需要3年时间。
三、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策略
(一)增强掌握和驾驭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
1、以WTO为基准,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加速国内立法与WTO各项规则的接轨,保证本国立法与国际相关法律产生动态一致性。要通过政府的公正公开的执法过程,建立高透明度的行业组织规则,协调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交叉重复。对侵害我国权益的所在国和所在地区的不公平法律程序和措施要勇于提出挑战。例如,在诉美国禽肉限制措施案中,专家组全面支持中方主张,裁决美国限制中国禽肉进口的立法违反了世贸规则,使美国被迫废止相关的立法;在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中,上诉机构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违反WTO反倾销协定,欧盟同样被迫修改其反倾销条例,降低对我国紧固件产品的反倾税率,并表示将复审其他52项涉华的反倾销措施。
2、积极参与有关谈判,特别是巧妙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中。不仅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成员解决纠纷的经验教训,加强对WTO已有争端案件特别是一些重点判例的深入研究;而且可以在无需承担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了解和熟悉争端解决机制实际运作的全过程,监督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作。我们不应当过分追求避免诉讼,也不应当过分追求诉讼必胜,要注重在诉讼实战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运用国际贸易规则维护本国利益的能力和水平。还要明确的是,在有些贸易纠纷中,争端裁决的胜负与实际利益的得失并不完全重叠,有时我们的目标不一定是单纯追求争端裁决的表面胜负,而更应注重追求实际利益的获取,如争取出口市场份额、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为国内相关法规或产业调整赢得时间等。另外,要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规则修改的谈判,推进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
(二)构建外交友好氛围,与发展中国家合作
近些年,发展中国家希望缓解与较发达国家潜在的力量弱势,于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许多建议,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的执行时限进行合理调整;建立专门的独立的机构保障世贸条款的落实到位;完善现有的技术援助机制等等。发达国家考察到自身的利益,缺乏推进这些改革措施的热情。而占WTO成员75%的发展中国家则人微言轻。因此我国要积极寻求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友好合作,实现潜在的联盟与互助,减少贸易摩擦,实现双赢。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专家组是WTO在不同时期行使部长会议职能的下属机构,对争端解决起重大影响,我们也应与他们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三)慎用贸易报复,避免被报复
报复与交叉报复制度本身存在着潜在的不公平性。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会依据规则呈递仲裁决议。败诉方按照决议内容进行贸易补偿或者调整其相关措施。如果败诉方拒绝履行,胜诉方便可以采取贸易报复或者交叉报复。贸易报复成为胜诉方的一种自我救助,实力强的国家必然自救的能力强。这就造成了,很多经济实力更强大的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上某些领域的垄断地位,利用一些国家对其的贸易依赖,报复的手段和效果都要较发展中国家优越,即使不履行仲裁协议,收到的贸易报复的力度也不会太大。这样,一些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争端方,进行的报复很难达到满意的状态,造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效果的畸形,与初衷背道而驰。反过来还极有可能给其本身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例如报复引起进口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谨慎使用报复,同时尽量避免被报复。
(四)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和快速反应机制
1、加快培养专门人才,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咨询机构。WTO争端解决涉及大量法律和财务资源和超高的诉讼技巧,专业性强且与各国非关税壁垒政策相关。财政上的差距、人力资源的不足、公共机构的欠完善是发展中国际的软肋,处理争端时有时不得不求助于发达国家的律师和专家,并承担高额费用(通常为每小时250-1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巴西能够游刃有余的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很大原因在于人才的培养。我国必须借鉴其可取之处,积极储备优秀的贸易争端研究人才和法律顾问,并把他们推荐到国际组织中历练,设立专项机构,使得人才培养和人才输送实现有效的循环流动。GATT/WTO研究专家约翰.杰克逊曾分析说,在新的贸易体制下,有时候,国家利益不再是通过政治家或外交家,而是通过律师和其他技术专家来实现的。
2、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对外展现的不再是仅仅是其个体,其展现的也是其归属国的综合实力。因此,政府有义务对企业进行培训(重点是对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方面),帮助企业用最短的时间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政府在企业发生贸易争端后,要敢于为企业出头,善于为企业出头。同时,企业也要主动与政策导向靠拢,及时向政府部门求助,互相信任,实现共赢。在我看来,互动这一措施并不是说,要将政府与企业的工作混合在一起。而恰恰在于,政企必须分开。这样才能使得政府和企业在各自运行的轨道上各负其责,而不是鱼龙混杂,甚至形成利益勾结。只有政企明确分工,才能保证争端来临时的应对效率。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再加强合作和沟通,这样才能通过政府与企业的伙伴友好关系,使得宏观调控在市场导向的作用下更加有力。
四、总结
毋庸置疑,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其促进世界贸易发展的宗旨给予了各成员更好的制度保障。但从自身出发,如何行之有效的加以利用,扬长避短,是我国面临的新的挑战。通过法律与制度方面的研究与完善,在争端解决中有据有理;通过培训培养国际贸易争端尖端人才,实现人才强国;通过积极投身参与磋商与谈判,在过程中积蓄力量;通过外交睦邻友好,争取更多贸易伙伴和坚强后盾;通过提高国际贸易的广泛性和贸易产品的比较优势,分担贸易风险拓展贸易广度;通过政企合作,沟通中协同发展。使中国能在从容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背景中,实现国际贸易平稳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都亳.中国参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问题与战略性对策[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03).
[2]张乃根. 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J].政治与法律. 2003(01)
[3]谈毅,金玥瑶. 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效用的实证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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