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建立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探讨
何科鹏 甘肃财贸职业学院 摘要:近些年,随着全球贸易蓬勃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但自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多边贸易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在此背景下,区域贸易开始复苏,已迅速成为推动各国贸易的一个重要力量,但随之衍生的贸易争端也开始凸显,成为各国贸易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进一步催生了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那么如何才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比和学习来规范条例划分缔约几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投身到区域贸易实践中去。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策 要想研究中国参与建立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区域贸易协定。它就是指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协定的签署,参与方可在规范内容里实现贸易的自由化。近些年,随着区域贸易协定的蓬勃发展,各成员国之间有了更多的联系和利益,但是随着交流的频繁以及商品流动和服务的范围扩大,不可避免的在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如果不对矛盾进行调和和解决,区域协定的内容也会受到冲击,规则被打乱,为此各国开始引入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已发生的纠纷和问题,从而保证协定的顺利稳定运转。 一、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区域贸易协定争端是指协定成员对区域贸易协定所需履行的义务和协定内容的解释而产生的争议引发的国际争端。这争端来自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以及区域之间政治观点及主张上的分歧和矛盾。随着区域贸易的大量涌现,大多数协定没有协调好内部关系,也没有建立相对应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导致整体经济发展缓慢。当前,除了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具有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其他成员国在进行矛盾的处理和分歧时仍然走的外交手段,虽然经过外交解决争端有着很大的便捷性,但最终的结果却往往和成员国的实力匹配,缺乏公平,不利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一体化进程。因此,完善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贸易分歧上显得十分重要,同时这也是推动区域贸易协定正常运行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区域贸易协定争端的特征 通过调研来看国际争端一般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争端的参与者都具备国际法公认的独立的主体地位;第二,根据争端发生的缘由不同,可以划分为事实争端,法律争端、政治争端等等;第三,各个成员国之间没有固定而统一的立法,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除了政治还有法律,而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区域贸易协定争端除了具备上述所阐述的国际争端特征以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一,区域贸易协定争端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具有主体地位的国家,还包括单独的关税区等等;第二,区域贸易协定争端的内容主要是法律争端为主,具有相对单一性,主要都是针对法律相关的内容有着矛盾;第三,区域贸易协定是为了发展经济而制定的框架协议,无论争吵的表面原因如何,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三、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解决模式选择 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模式具有多样性,不是一成不变的统一规则,但在设计时,却有着统一的参考原则,即在政治和法律的范畴内,平等解决矛盾,通过一系列的磋商和调解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概括为政治解决模式、混合解决模式和司法解决模式三大类。 (一)政治解决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政治外交手段来解决争端,主要包括谈判、磋商与调解。在此模式中没有固定的独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也没有统一的流程和程序。这种模式在早期的区域贸易解决机制中被广泛运用,具有灵活的特性,主权国家的地位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是在针对实力弱小的国家时,却往往容易缺乏公平性,在不透明的解决过程中,外交机构可能会侧重于实力强大的一方,带有严重的政治倾向和不可控性。 (二)混合解决模式 混合解决模式是区域贸易协定中解决贸易争端最常使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融合了政治与法律的双重标准和原则,在解决争端不仅可以利用政治解决方法解决争论方的不同意见,还能通过磋商、调解的手段进行调停各方的差异。与政治解决模式相比,两种选择的叠加为争端提供了更加具有效率的解决机制。 (三)司法解决模式 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司法解决模式并不是常见,只有以建立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等追求更高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区域贸易协定才会采用此一模式。区域贸易协定争端的司法解决模式,就是在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建立司法机构,通过多方将争端提供给事先成立具有国际法庭和法院的司法机构,而进行法律判决的解决之道。与其他两种模式相比,司法模式具有很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旦通过司法模式解决机制,成员国就必须受到约束,限制了各国自主调节的政策调整能力和独立性,耗时长,容易伤害成员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感情。 四、中国参与制定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 21世纪伊始,我国与对外贸易采取开放的发展政策,先后加入了东盟自由贸易组织,并与其中的十个国家建立了贸易合作关系,之后又与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巴基斯坦、港澳台等国家建立了贸易合作协定,开启了多边贸易之旅,经过不断的努力,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内地与香港建立的CEPA 2003年6月份,我国和香港自由行政区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这一贸易协定与2004年开始实行。该贸易协定中,主要是针对中国和香港的双边贸易中涉及的关税和非关税问题进行分析,针对不同性质的贸易往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力求在确保双边贸易参与国利益的前提下,提升贸易的便利性。CEPA是中国与香港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但是,这一协定中并没有对可能涉及的,贸易争端进行法制化处理,而是决定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采取这样的争端解决措施主要是基于中国的“一国两制”之策作出的决定,在“一国两制”背景下,中国和香港属于同一个国家主权,这不同于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处理与香港贸易中的争端问题会简单很多。 (二)内地与台湾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6月份,我国与另一个自由行政区台湾签订了一个过渡性的贸易协定,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一贸易协定中对于双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贸易争端问题解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协定就双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贸易争端问题作了下列内容规定,要求中国和台湾要在该贸易协定签订的半年内,建立起合理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用新建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释和应对未来可能在贸易交往中出现的争端问题,在这一争端机制协定生效之前,双方贸易中如果出现贸易争端和纠纷,双方可以就争端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也可以将争端问题交给协定中的“双安经济合作委员会”进行处理。 五、中国今后参与制定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选择和运用,是由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水平、政治体制以及历史传统等外界因素共同作用的。因此中国在参与建立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时,要根据不同的区域,选择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并建立专门的机构,做到有的放矢地进行设计解决。例如建立专门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案件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中国加入到 WTO后,受到的反倾销、反补贴起诉的案件数目急剧增多,其中大部分都来自中国的主要出口国,如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因此在与这些国家制定争端解决机制时就要格外注意,考虑全面,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上,缩短时间提高效率,从而迅速而准确的解决问题。 结语 根据上文研究可以看出综,多数的区域贸易组织都建立了针对贸易争端问题的解决机制,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提供了有效的争端解决措施。但是就实际的情况来看,区域贸易组织中的成员国无论是在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外交政策、政治制度还是文化历史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因此他们对于贸易中出现的争端问题采取的解决方案也可能存在很大分歧。这些都需要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时充分考虑的问题,只有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才能发挥实效。随着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制定和建立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也会越来越完善,在不断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取长补短,确保各项权益发挥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叶兴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2]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李春顶,赵美英.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及有效性:理论与中国抉择[J].财贸经济,2011(5):147-148. [4]强永昌,权家敏.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经验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12(2):4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