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与国外立法的对比
-----以汽车召回为例 樊一菲 郑州市实验高级中学 摘要:伴随我国汽车领域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有潜力与影响力的汽车市场之一。经济产品类别以及销售量逐步全面,继之而来的缺陷产品概率呈现日渐增加的趋势,使其产品质量引发了用户群众群体的质疑。中国关于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面临着惩罚力度轻,内容层次较薄弱的境地,与此同时,缺乏专门的汽车鉴定机构也是一大诱因,因此建立并且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规范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尤为重要和紧急。此次研究主要针对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现实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剖析,从而进一步明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实际情况及亟待调整的关键性所在,切实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供坚实理论基础。 关键词:消费权益保护;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一、我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理论(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以及立法意义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世界性共通的产品确定性安全因素监督管控运行机制,是优化行政职能部门职责、提升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管控、维护产品确定性安全因素的关键性工作。 近年来,因伪造产品、不合法产品以及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人身权以及财产权的日益增加,其次,针对像三菱帕杰罗这样不良事件的影响,我国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制造商的责任与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明确作出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探索过程是漫长的。2004年3月12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全面正式推行的时间是同年十一国庆节。这是我国首次启动的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产品召回运行机制。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当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图 国内汽车召回数量(2015年-2017年) 从2004年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发展到到现在,被召回汽车的次数累计之和为1548次,其中缺陷汽车的总量达到5673.8万辆。到2017年,我国大陆地区被召回的缺陷产品汽车的数量和次数分别为2004.8万辆,251次,这不断的刷新了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的记录,引人深思。当前,我国年度被召回的缺陷汽车的数量排在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远远高于英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数量逐年上升,比例逐年加大,这背后的原因发人深省。到底是我国生产的汽车质量不断下降?还是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到位?这带给了我们深刻的思考,那么如何遏制这一现象的再次沿袭,是当前解决缺陷产品召回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当前我国在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不足(一)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管控部门分工不清 我国现如今缺少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础性政策法规,与此同时,因为无相关政策法规来明确规定各个行政部门的详实职责范畴,进而导致汽车召回相关部门在监管上彼此推诿,分工含糊。一方面,在我国的质管体制中,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质量监督局和消费者协会都应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但在面临缺陷产品被召回的大量数据的困境下,任何一方都未被法律明确或设定成承担监管不到位的职责,这足以体现了我国汽车召回的专业主管部门分工极不明确。 (二)缺陷产品证明标准和证明资质不完善 缺陷汽车产品的认证标准缺乏可信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和全面的信息共享机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由于缺乏高效真实的信息共享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及相关质检部门在进行涉事车辆的信息统计时往往困难重重。第二,我国专业度高及公正度高的鉴定机构也是极度缺乏的。 三、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对比 美国一直有着“轮胎上的国家”这个称号,同时也很重视汽车的安全隐患问题。1966年,随着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的首次出台,这标志着“美国汽车召回制度产生和汽车召回制度在全球兴起”的双重含义。 (一)美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规定 美国众议院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自动驾驶法案》中,规定汽车生产商要将汽车产品的安全评估证明递交给汽车监管部门,以此来保证所生产的汽车产品的功能及数据等多层次的安全防护,并且,还规定汽车生产商要对汽车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与购车的相关信息加以建立保护措施。美国所召回的缺陷汽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法规相悖的关于汽车排放和安全上的问题,另一种是从汽车制造商的视角出发,所界定的影响产品信誉和消费者满意度的产品质量问题。如若出现这些规定的问题时,有关部门必须执行缺陷产品召回行动,以此来及时制止市场的混乱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在汽车行业对产品召回的认定和标准 美国对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认定依据了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具有“发展早,速度快”的特点。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中,对产品缺陷作过明确的划分:“制造缺陷、说明警示缺陷和设计缺陷。第一,在生产环节遗留的安全隐患问题;第二,在设计环节存在不安全欠考虑的问题;第三,没有对产品标明使用和禁忌提示,在使用时产生安全隐患;第四,产品的安全性超出产品经营销售合理范围。” (三)惩罚性赔偿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涉及的内容合理到位,力度大。2014年6月,通用公司的召回事件引起很大反响,上交给美国安全监管局的文件指示中表明了此事的原因,由于采用阿尔卑斯电气株式会社制造的点火开关,有可能会发生车子行驶时自动脱离行驶档,因此美国安全监管局召回了雪佛兰Impala和MonteCarlo等360万辆汽车。此前的汽车缺陷造成至少13人死亡,促使通用召回260万辆ChevyCobalts、SaturnIons等车辆,美国安监局要求其赔偿金高达创纪录的3500万美元罚款,并对通用公司进行多次调查。 四、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我国的国家形势以及立法实际情况,要想在短期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这以现实的角度出发,几乎是不能在短期内完成的。第一,我们可以围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推出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以此来奠定《缺陷产品召回法》的实践和理论基础。我国可以将缺陷产品范围、产品召回的对象主体及正式程序、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都纳入《缺陷产品召回法》中。 第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流程涉及到很多方面,例如,缺陷产品信息数据的收集、信息的确认及效用的评估等,这需要监管者,生产者,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最后,质量技术监督局也要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力度,全面起到保障产品质量确定性安全因素以及消费群人身财产确定性安全因素方面的切实作用。 (二)细化缺陷产品标准 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行政部门对于所召回的主体生产者应该加以监督和协调其做好召回工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主体监督作用,细化其他相关部门在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各种职能分工,将其精细化,高效化。 对于召回程序的设计方面,应以消费者和相关企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为出发点,对程序的设计更加严密,精准,强化对质检部的要求。此时就应增强质检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控,通过对其产品质量严格把控,结合公司产品生产流程的相关流水线,开展严格的抽检把关,从而切实把控其产品质量,严格监督相关主体责任公司,能够精准的把控其产品质量,从而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几率的减少。 参考文献: [1]刘焰.汽车及配件营销[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黄东梅,杨培源.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治与社会,2009(20). [3]马新.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J].人民论坛,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