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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发展的实证分析与法律监管

2024-08-30 14:43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xdsy 阅读:

邢清风  高菱婧  王艳华

无锡太湖学院 江苏无锡 214000 

基金项目:无锡太湖学院2022年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一般项目)(135712022039CTX)

摘要网络消费的普及促进了网络团购经济的发展网络团购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虚构团购平台实施诈骗,低价倾销,网络用户信息不当使用,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法律问题应通过完善网络团购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完善平台生态圈,建立团购平台行业协会等措施加强法律监管促进网络团购的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实证分析法律监管

一、绪论

随着网络消费的普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美团优选”“拼多多”等团购平台逐渐兴起,网络团购经济开始发展起来。网络团购经济具有成本低廉、价格实惠、效率高等优势,为人们提供了生活上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产品或服务质量一般、低价竞争等野蛮生长的态势。对于网络团购,李亮在《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了团购网站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指出团购网站属于第三方服务平台,法律责任根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依据过错承担侵权责任。[1]郭雨鑫在《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中则通过分析团购网站、商家和消费者三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商家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等内容,提出保护团购消费者权益的建议。[2]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分析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监管措施,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本次问卷是2022年10月在问卷星网站上发布,2023年5月截止,共收到187份答卷,全部为有效问卷,问卷有效率100%,其中男性69人,占比36.9%,女性118人,占比63.1%。187人中,37人没有参加过网络团购,利用系统将这部分数据剔除,因此下面仅就参加网络团购的150人进行分析。

二、“网络团购”经济概述

1.网络团购的概念

“团购”,顾名思义就是团体购物,指的是不同年龄不同地段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增强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消费方式。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经济原理,商家可以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零售购买难以获得的优质服务。在信息社会时代,团购经济的主要联系方式是网络,因此,“网络团购”,是指在地理上分散但具有相同购买意愿的消费者,借助网络的聚合效应组团购买特定商品,凭借购买数量的优势获取商品的折扣和超值服务。

在网络团购中,商家和客户是一个双向博弈实现共赢的过程,商家虽然单件商品利润减少,但是销售量增加,利润同样增长,同时还可以盘活资金,提高自身品牌的知名度,甚至还可以帮助生产厂家预测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的收益。[3]

2.网络团购发展模式的特点

1行业发展迅速,商业模式渐趋稳定

网络团购最早起源于2008年11月在美国内华达州成立的Groupon公司,自Groupon成功上线后,网络团购便因方便快捷而成为最流行的消费方式。2010年1月,满座网作为中国第一家团购网站正式上线,接着,美团网、拉手网等一大批团购网站也相继成立,网络团购行业呈现爆发性增长趋势。有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网络团购累计交易规模达88.6亿元,而2013年网络团购市场交易额则累计达532.89亿元、2014年达750亿元,2017年手机团购用户达1.19亿,增长率为45.7%。[4]在疫情期间,网络团购平台增长速度更是迅猛,除了各大APP以外,还有“微信小程序”“微信团购群”等新型的网络团购形式出现,网络团购的商品种类也日益完备,“网络团购”逐步演变为人们不可或缺的“新型购物方式”。

根据网络团购发起主体的不同,网络团购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第一,消费者主动发起。某位购买意向强烈的消费者率先发起,目的是以团体优势对抗出卖人,争取价格优惠。这种模式具有临时性,一旦交易完成,则散伙。第二,商家发起。商家通过发布网络团购信息,主动降价,邀请消费者参与团购,最终通过销售数量获得较大利润。第三,专业团购组织发起。专业团购组织既不是消费者也不是销售者,他们以自己名义发起,以此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并完成交易。

2网络团购存在交易数量和时间限制

网络团购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设置了最低成交数量和时间限制。在网络团购中,商家之所以愿意实施价格优惠,其驱动力是成交数量上涨,从而才能实现利润平衡。因此,团购网站一般都会设置最低成交数量,只有达到此数量,团购才能成功,否则,团购宣告失败。有时,网络用户为了团购成功,常常会主动邀请好友加入,这无形中扩充了平台用户的数量,提高了网络平台的影响力。

   从时间上看,网络团购一般都有时间限制。网络团购的本质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属于阶段性商业促销活动,不是持续性战略,否则会和商家的营利目标背道而驰。限时抢购式的方式既满足了商家商品宣传、扩大知名度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商家的营利目标。

3商品选择多元化,方便快捷

网络团购可以轻松满足人们“足不出户”的购物需求,大大降低了消费者购物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网络团购平台也是品牌的集成体,能较好地满足客户的“一站式需求”,方便快捷。同时网络团购覆盖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十分广阔,具有多元化特征,从购买日用品、衣服、食物等逐步向高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转变,如旅游、电器、教育服务等。本次调查数据显示,网络团购中,超过七成的消费者以购买日用品为主,占比76.67%,超过一半的人以购买食物为主,占比64%% ;购买衣服、教育课程的分别占比27.33%、13.33%。见图1。

图1 网络团购的用途

1 网络团购的用途

三、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

1.网络团购的核心驱动力是价格优惠,以小额支付为主

消费者之所以选择网络团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价格优惠是最大的核心驱动力。数据调查显示,网络团购模式之所以吸引人,超过七成的消费者认为是折扣力度大,占比71.33%;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是性价比高,占比52%。当然,也有六成的消费者认为使用方便,占比60%,见图2。

图2 网络团购具有吸引力的原因

2 网络团购具有吸引力的原因

  尽管如此,消费者对网络购物还是持谨慎态度,这从网络团购的消费金额方面可以有所反映。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人每次团购金额消费是100元以下,占比62%,消费金额达到100-300元的接近一半,占比53%,而只有不到两成的消费者消费金额是300-500元,占比15%,500元以上的则更少,只占比6%,见图3。因此消费者对于网络团购总体上还是观望态度,既有消费的意愿,但由于网络消费具有虚拟性特征,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是以小额消费为主,尝试这种新颖的消费方式。

图3 网络团购每次的消费金额

3 网络团购每次的消费金额

2.网络团购以中青年用户居多,女性成为团购消费的主力军

在参与网络团购的用户中,中青年对社会的时代感较强,接收新鲜事物的态度更为强烈,这在本次的问卷调查中也有所反映。 从年龄上看,25岁以下参与网络团购的比例是80人,占比53.33%,26-40岁的有18人,占比12%,41-55岁的有44人,占比29.33%,56岁以上的8人,占比5.33%,总体上看,40岁以下的网络团购用户超过六成,占比65.33%,这表明中青年用户是网络团购的主力军。从性别上进行比较,本次调查中,女性参与网络团购的有99人,占比66%,男性参与网络团购的有51人,占比34%,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更偏好参加网络团购,是网络团购的主力军,当然这也与传统的家庭中,女性对家庭生活关注较多有关。

3.网络团购满意度一般,商品、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在拼多多等网站的带动下,网络团购在我们生活中比较普遍,但对于网络团购商品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还是持比较理性的态度。其中认为商品质量一般的有77人,占比51.33%,认为满意的有73人,占比48.67%。在这里商品质量满意和一般的人数比例,基本上各占一半,其中商品质量一般的比例略高。

消费者对于参加网络团购会有哪些方面的担忧呢?调查数据显示,115名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商品质量会有担忧,占比76.67%,86名消费者对售后服务担忧,占比57.33%,58名消费者对性价比担忧,占比38.67%,见图4。消费者的担忧和对网络团购商品的满意度比例在数据上基本上能够达到一致。也许正因为如此,消费者的参与团购的金额不高,前文数据显示六成以上的消费者消费金额是在100元以下,这样即使发现产品不尽人意,也不至于出现大的亏损,毕竟网络团购具有虚拟性特征,即使有维权机制,也不一定顺利,而且会花去较高的时间成本。

图4 对网络团购的担忧

4 对网络团购的担忧

总之,新冠疫情结束后,随着越来越多品牌复工复产以及运力提升,品牌官方渠道和第三方外卖平台上的产品选择都越来越丰富,不仅方便“团长”组团,而且支持消费者自行下单,“一份起送网络团购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给现代人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获得更多网络消费者的青睐。

四、“网络团购”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1.虚构团购平台实施诈骗

网络团购给消费者购物带来了方便、优惠,但是骗子、不诚信的商家在这里也看到了“机会”,网络团购过程中出现了诈骗现象。尤其是疫情期间,社区团购火爆一时,有的假团长利用知名品牌,虚构团购活动实施诈骗。如上海警方破获一起社区团购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海底捞”团购渠道骗取餐费,买家支付货款后,期待已久的火锅却始终没有送达为了避免遭遇诈骗,海底捞建议消费者通过官方微信小程序查找附近门店下单,避免蒙受损失。[5]其实这已经不是第一起与团购”有关的案件了。此前,第一食品、肯德基等知名品牌都遭遇过“假团购”诈骗者利用消费者价廉物美的心理和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达到非法赚取钱财的目的

目前涉及知名品牌的团购诈骗案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虚构团购活动,二是抬高团购价格。对于提高团购价格,第一食品曾经通过官方公众号发表《严正声明》,表示发现在部分社区团购平台上有冒用“第一食品”品牌销售非第一食品产品,以及擅自抬高第一食品官方团购套餐价格情况。不法分子通过软件改图,擅自将原定产品价格提高46元至200元不等,导致部分套餐的“假团购价”是官方价格218%。另外,也有不法分子将牟利目标指向肯德基、麦当劳、汉堡王等品牌快餐,修改原官网套餐价格,自行组织团购。此种行为使得消费者付出了较多的经济成本没有获得应有质量的商品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低价倾销,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使商品价格信号失真违背了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导致中小企业不堪承受纷纷倒闭,甚至引起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我国价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市场的供求关系。经营者应当通过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加大研发、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赢得竞争优势。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不仅使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信息不当使用,侵害网络用户信息安全

自网络团购平台开放以来,进行团购的用户会被要求注册登记基本的身份信息,其中包括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具有明显识别性的个人信息,还需要绑定“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每一个环节都涉及用户的信息采集。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和不法使用,很容易给个人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失。

用户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呢?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拥有用户信息的商业机构被外部窃取或内部泄露,尤其是用户信息买卖滋生的电信诈骗常常令人不寒而栗。目前,有些个人信息买卖已形成地下产业链。二是技术漏洞导致。计算机黑客利用技术漏洞,入侵计算机网络中的机密数据,导致这些数据被下载、储存、监视、篡改,甚至出现网络瘫痪。三是用户个人信息保管不当。个人在网络购物中,要谨防钓鱼网站,不要随意点击网页里的链接或不明弹窗,不要轻易将个人的关键信息提供给陌生人。[6]

4.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是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请求权、选择权的前提条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权利却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获取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常常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团购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虽然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但是对于网购消费者,尤其是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网络团购中关于团购平台、经营者的准入门槛、经营准则,以及团购网站对入驻其门户的商品或服务是否需要建立审核制度等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次,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核心问题。商家通常拥有更多关于产品的内部信息,而网络消费商品实体或服务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只能通过网站的文字介绍、图片等信息了解商品,商家如果通过修图、夸大商品功能、伪造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法,则会出现以次充好、虚假标价、虚假服务承诺等网络欺诈现象,网购消费者难以获得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从而导致知情权不能充分实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消费者自身也存在着一些限制因素。一方面,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有限,难以准确判断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面临着成本高、难度大等问题,使得他们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五、“网络团购”发展中的法律监管措施

1.完善网络团购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站平台的经营行为

网络团购中出现的虚假团购、消费欺诈、虚报原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亟需法律法规进行规范。2012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团购网站对通过其网站团购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建立审核制度。为推动团购业健康长远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浙江省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消保委于2012年12月出台了国内首个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办法,即《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并将团购企业列入信用监管记录,一旦违规将扣记相应分值,如果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携款逃逸的,则实行一票否决并列入黑名单库。[7]

2022年9月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据规定,根据涉诈类型及时将相关情况移送公安、网新等部门。

2.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网络用户人身、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收集的网络用户信息安全,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灭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任何个人、组织不得非法窃取、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责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根据情形予以相应处罚。总之,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为网络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发挥平台资源、技术优势,完善平台生态圈

随着批量的网络团购平台兴起以及小程序的出现,网络团购经济模式可谓百花齐放,各有特色。如“美团优选”“拼多多”具有商户量大,品牌多,商品种类齐全丰富等优点,但相对于线下团购而言,操作较为复杂,更加适合追求方便、快捷的年轻人;但以微信群、微信小程序为代表的社区网络团购,则更注重“解决配送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价格也更加亲民,多用于购买果蔬、日用品等。另外,由于不需要下载APP,也不需要注册,在使用方式上社区网络团购也更加简单便捷。总之,无论哪一种网络团购方式,都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做大做强,并借鉴其他平台的优点来取长补短,从而构架一个绿色良性的平台生态圈,互相促进,促进网络团购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4.建立团购平台行业协会,监督平台经营行为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正在一步步发展壮大。为了保障网络团购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需要专门的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等专门的行业协会即以向平台经营者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愿望及合理要求,从而发挥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有了正确的指引和监督,网络团购经济未来才能有更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网络团购经济发展中虽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通过不断完善网络团购的经营管理模式,杜绝恶意竞争,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机制,就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商业平台生态圈,维护新经济、新业态,促进市场竞争秩序良性运行,引领网络团购经济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亮.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济,2014(9):89-91.  

[2]郭雨鑫.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9

[3]汪正宏.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长春大学学报,2014,24(9):1188-1191.

[4]莫积凤.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8.

[5]任翀.假团购又来,上海“团长们”要留心了[N].解放日报,2022-05-13(004).

[6]邱宇.聚焦315:网络消费,个人信息安全该如何保障?【EB/OL】

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18/03-15/8467986.shtml,2023/04/12

[7]宁波出台国内首个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办法

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2/12/26/007575556_01.shtml,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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