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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与中国对欧盟出口贸易的研究

2023-11-22 17:18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毕胜奕  陈楠  徐诗雨  李添星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 2022315日,欧盟正式通过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草案。欧盟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全面实施对我国产品出口欧盟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探究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对我国对欧盟成员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中国对欧盟成员国出口贸易的现状分析,采用GTAP模型科学预测并评估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中国对欧盟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结果表明,欧盟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会使部分高碳产业产出量下降或出口量减少,从而抑制我国的出口贸易,并且会对中国和欧盟国家的经济发展构成威胁,造成双损局面。当中国采取同欧盟国家相同碳税标准对国内产品征收关税时,中国实际GDP、各行业产量均大幅下降,即使部分行业的出口量增加,但中国经济整体下滑。因此,面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即将施行的现实,中国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引导资源有效配置,优化产业结构绿色升级,以促进我国对欧盟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关键词: 欧盟; 碳边境调节机制; 碳关税; GTAP模型; 出口贸易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对欧盟的产品出口贸易也日益发展,中欧经贸合作已成为当下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欧盟已超过美国和日本,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是我国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根据202242日欧盟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在过去10年,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持续增长,从2011年的1290亿欧元增加到2021年的峰值2490亿欧元,中国已成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国、最大进口国。就高碳产业而言,据联合国UN Comtrade数据库2006-2020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对欧盟高碳产业平均贸易总额达到91亿美元左右,且在近十年,年均贸易总额均超过85亿美元,整体而言,我国对欧盟高碳产业出口贸易保持平稳。

伴随疫情以来全球经济的增速放缓,绿色低碳转型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重要议题。为落实经济贸易的碳减排目标,2022315日,欧盟正式通过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简称碳关税),该机制征收范围涵盖水泥、铝、化肥、电力生产、钢铁五类产品,预示碳关税将成为全球首个运用关税解决气候问题的政策。近年来,我国积极响应国际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探索碳减排相关措施。2017年底,我国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这为我国与欧盟的出口贸易提供了国内支付碳价的的场所。2020年,我国确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121日,我国发布并施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一个更完善碳定价的体制框架。20216月,全国碳市场已启动,十四五期间也逐步将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八大行业纳入进来,通过碳税或碳排放标准,形成碳治理成本的提升。这些措施均是我国对国际碳治理呼吁的回应。欧盟发布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草案》中规定的关于碳税价款支付两种抵扣情形,对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税相关政策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迫使中国尽快完善碳税机制并提高合理制定碳定价的能力(许英明和李晓依, 2021)。欧盟CBAM要求进口商对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进行申报,而我国碳排放核算标准及核算方法尚未健全。这影响了企业判断其出口产业应承担的碳标准,不利于低碳、节能产品的精准出口,加大国内高碳行业升级转型难度,不利于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陈莹, 2012)。世界银行发布的2021年《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报告显示,截至20215月,全球现运行的碳定价机制共有64项,欧盟CBAM的实施无疑是宣布夺取碳定价权(姜华和王斯一,2022)。由于欧盟的碳市场价格远高于我国,若单方面实施“碳关税”会导致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令行业承压,削弱我国出口价格相对优势,减弱产品竞争力。

目前,学者关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研究多探讨其定性和定量影响。就定性影响方面的研究而言,韩立群(2021)认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将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承担更高的碳减排成本,且在更严格的碳排放约束下,要保持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就要对中国经济的活力与韧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蓝庆新与段云鹏(2022)提出碳关税会加剧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与全球贸易失衡,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较大冲击。刘斌和赵飞(2021)通过测算欧盟对中国各行业拟加征的碳边境调节税率,发现欧盟碳边境调节税增加了中国各行业的出口成本,其中对化学工业等七大行业影响较大。从定量影响方面的研究来看,张娟和凌珠(2015)基于污染视角,以不同行业的污染排放强度为标准,对中国向欧盟出口商品结构的历史演变趋势进行量化分析,并评估了中国对欧盟出口贸易结构的合理性。邓荣荣(2018)基于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我国对欧盟出口比较优势的影响因素,发现中国对欧盟的出口比较优势并非集中于碳密集型行业。综合现有研究可知,学术界相关研究针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与欧盟出口贸易定量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

鉴于此,本文在学习借鉴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高碳行业为例,在客观把握中国对欧盟成员国出口贸易现状的基础上,科学预测并评估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对我国对欧盟成员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而合理提出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的政策措施,以期对我国应对出口贸易发展困境提出政策建议。

二、数据来源与碳关税税率的等值计算

本文采取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该模型的主要代表有1992年美国普渡(Purdue)大学建立GTAP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模型GTAP模型将单个国家的经济活动作为一个基本单元,将整个经济运行分为家庭、生产者、银行、政府和贸易五个部分,通过国际贸易来串联不同区域,并通过经济学与数学公式反映各经济主体行为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GTAP模型可较好的模拟某项政策冲击对社会福利、GDP、产业生产、消费、价格、贸易等产生的影响,便于通过政策措施及时进行调节Hertel1997

)数据来源与说明

本文采用GTAP10版数据库构建了多区域CGE模型(Bernard and Vielle , 2008)。GTAPagg10数据库包含的141个国家和地区划分为不同经济体。由于本研究分析欧盟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所以本文在原地区分类属性基础上,对重点分析国家(地区)单独分类,对不必要分类的地区进行合并处理,即将其重新分类为包含中国、欧盟28个国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3个区域

为进一步研究欧盟碳关税调节机制对不同行业贸易的影响,本文GTAPagg数据库的57部门进行高碳行业划分分类参考《碳排放权交易蓝皮书: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报告》(2017)中对自1995年起的中国各行业碳排放数据统计,按照最新的碳排放量占比来看,煤炭行业、原油行业、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制品行业、电力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林牧渔业、食品业、运输业纺织业12个行业在所有行业中碳排放量较高,占全国碳排放量的90%左右。基于此,本文上述12个行业划分为高碳产业具备一定代表性。因此,本文确定对12个高碳产业和其他行业进行分析

(二)欧盟对我国征收的碳关税等值税率测度

由于目前欧盟还未开始征收碳关税,因此本文根据汇总得到的数据设定碳关税等值税率进行模拟分析。本研究借鉴栾昊和杨军(2014关于碳关税的等值计算方法,基于投入产出法将从量征收的碳关税转换成从价征收的碳关税税率。碳关税税率计算过程具体如下:

首先计算中国各行业的直接碳排放强度Ti,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表达式为:

计算结果

1 中国不同行业CO2总排放、总产出额和直接碳排放强度情况

表1 中国不同行业的CO2总排放量、总产出额和直接碳排放强度情况

数据来源:GTAP Database version 10

汇总得到的数据库中提供了各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汇总得到的数据库中提供了各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总产出、直接消耗系数矩阵,VIMSjVIWSj等数据,通过测算可知各行业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强度Cj。根据计算得到的隐含碳排放强度Cj以及数据库中提供的到岸价格(VIWSj)市场价格(VIMSj)可知,当欧盟对中国征收40美元/吨的碳关税时,相当于对中国各行业征收的碳关税和相应的碳关税税率如表2所示。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内已对煤炭、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和电力征收了能源税,为避免双重征税,本文设置煤炭行业、原油行业、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制品业和电力行业碳关税税率为0

2 各行业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和各行业的碳关税税率

表2 各行业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和各行业的碳关税税率

数据来源:GTAP Database version 10

三、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对欧盟出口贸易的影响评估

(一)GTAP模拟方案设计

鉴于本文的研究内容为碳关税的征收对中国对欧盟国家出口贸易的影响,于是设计了三种模拟方案。其中,方案一(F0)为欧盟国家对其本国国内产品征收40美元/吨碳税,方案二(F1)为欧盟国家对其本国国内产品征收40美元/吨碳税且对中国出口到欧盟国家的产品征收40美元/吨碳关税,方案三(F2)为欧盟国家和中国都对其本国国内产品征收40美元/吨碳税。模拟这三个方案的目的是探究中国和欧盟国家在面临相同碳税政策时,中国主动征收碳税的行为能否很好的应对欧盟国家征收碳关税。F0为参考方案,将F1的模拟结果与F0的模拟结果进行对比,可直观反映欧盟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对中国实际GDP、各行业的产出以及各行业对欧盟国家出口贸易情况的影响。模拟方案的具体设计如3所示。

3 不同税收组合的模拟情景设置

表3 不同税收组合的模拟情景设置

(二)模拟结果分析

1.中国实际GDP的变化

4 不同税收组合下各区域实际GDP变化情况(单位:%

表4 不同税收组合下各区域实际GDP变化情况(单位:%)

数据来源:GTAP Database version 10

由表4可知,欧盟国家只对其内产品征收碳税会引起欧盟国家实际GDP下降0.02%,中国实际GDP下降0.039%其它地区的实际GDP有所上升。欧盟国家分别境内产品征收碳税和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征收碳关税时,中国的实际GDP下降0.038%而欧盟的实际GDP下降0.248%相较于欧盟国家只对本国产品征收碳税时,中国的实际GDP变化不大,欧盟国家的实际GDP却下降了0.228%。这表明欧盟征收碳关税不一定对本国经济有利。当欧盟国家和中国都对本国国内产品征收相同标准碳税时,中国实际GDP下降0.569%,与前两种情况相比下降幅度较大,达到了约0.53%。总体来看,无论实施哪种税收组合,欧盟国家的实际GDP变化始终相对稳定,而中国的实际GDP会随着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欧盟国家征收碳关税对中国实际GDP影响较小,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经济的发展。

2.中国各行业出口的变化

5 不同税收组合下中国各行业出口变化情况(单位:%

表5 不同税收组合下中国各行业出口变化情况(单位:%)

数据来源:GTAP Database version 10

由表5中的F1可知,当欧盟国家对境内产品和中国出口产品同时征收碳关税时,中国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原油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出口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抑制,这几个行业的受抑制程度超过或持平于平均受抑制程度。通过比较F0可知受碳关税影响较大的行业以此为:电力行业(10.326%>天然气开采业(2.683%>原油行业(1.627%。相比较而言,运输业和电力行业出口反而增加。由F2可知,当中国采取和欧盟国家相同的碳税政策时,除了煤炭行业、原油行业、天然气行业、石油制品行业、农林牧渔业、食品业等,其余行业的出口量均有一定程度下降,其中下降幅度较大为运输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中国各行业产出的变化

6 不同税收组合下中国各行业产出变化情况(单位:%

表6 不同税收组合下中国各行业产出变化情况(单位:%)

数据来源:GTAP Database version 10

由表6可知,当欧盟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时,除金属制品业、纺织业、石油制品行业和电力行业,其它行业的产出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这可能是因为在经济总体呈下降趋势吋,国内的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价格下导致国内产品价格下,刺激国内需求,进而导致产量增加。相较于欧盟国家只对本国国内产品征收碳税时,对各行业产出量的影响较出口相比较小,相对变动幅度在0.01%-0.187%。但由F2可知,当中国采取和欧盟相同的碳税标准并对国内产品征收碳税时,除农林牧渔业、食品行业以及纺织业以外,其余行业的产出量有所下降,下降幅度按大小排序依次为:煤炭行业(73.021%>然气开采业71.826%>石油制品行业24.078%>电力行业7.781%)。其中,煤炭行业和天然气开采业的产出呈跳跃式下降,这可能是因为煤炭行业和天然气开采业均属于高碳和高耗能产业,在我国主要采用高污染、低效率的生产模式,一旦中国对其境内的产品征收碳税,成本的增加会降低此类产业利润率,从而被迫减少生产、缩小经营规模。

三、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基于欧盟对我国征收的碳关税等值税率,利用GTAP模型模拟欧盟与中国对碳关税的不同征收情景,依据不同模拟方案下得出各区域实际GDP变化情况、中国各行业出口变化情况和产出变化情况,据此分析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对我国对欧盟成员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结果表明,欧盟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不仅会造成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和石油行业出口量减少,出口贸易受到抑制,而且还会引起中国实际GDP和欧盟国家实际GDP的下降,以及中国金属制品业、纺织业、石油制品和电力产业的产出量下降。由此可知,碳关税的实施会对中国和欧盟国家的经济发展构成威胁,造成双损局面。当中国采取同欧盟国家相同碳税标准对国内产品征收关税时,中国的实际GDP、各行业产量大幅下降,即使有一部分行业的出口量增加,但整体上中国经济会遭受衰退。因此,针对征收碳关税施行的背景,中国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国内产业分布情况和出口贸易发展等现实情形,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基于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政策实施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完善碳税机制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设,完善碳税制度,提高碳排放核算能力,使国内碳市场趋于成熟。一是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产业覆盖范围和商品种类。结合欧盟CBAM的《提案》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将《提案》中涉及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未涉及到的产业和商品纳入到相关交易体系中,确保各行业或商品有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二是以可持续发展、人类运共同体为理念,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为原则,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循环大局,积极参与国际气候会议与谈判,体现中国达成全球共同治理气候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共识,一同探讨建立全球碳交易制度的可能性,为国际上相关碳税政策、法律法规的建立提供“中国方案”。三是在国家致力于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大局下,充分发挥香港绿色金融的优势,加强与香港和澳门特区碳市场的交流与融合,减少港澳与内地碳市场机制的差异,是国内碳市场趋于统一,从而进行有效集中管理。

其次,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共识如今我国“双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并未进入深入的推广和发展。对于我国来说,实现双碳目标以及应对诸如欧盟CBAM相关碳税政策需要巨大的金融支持,投资规模中政府资金只占一小部分,其余部分需要我国利用绿色金融和碳市场作为中介,引导资源有效合理配置,使金融资源能聚焦于低碳绿色项目。一是倡导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国际贸易联盟,围绕“一带一路”各项绿色发展政策,秉持“一带一路”合作共赢原则,通过绿色投资、低碳技术贸易、环境知识与信息交流等方式,带动沿线国家合作发展绿色经济,更好应对环境、气候风险。二是国家和相关企业应该抓住机遇,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发行“碳中和债券”,且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快健全统一的绿色债券的认证标准和风险监测体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推动中国和欧盟形成统一的绿色分类标准。目前只有欧盟和中国明确出台了绿色分类标准,中欧双方在致力于制定统一的绿色分类标准,希望其成为第一个国际标准,有利于推动全球绿色金融共识。

最后,优化产业结构绿色升级。我国是出口大国,在出口商品中高碳产品又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在碳关税开征的背景下,逐步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成为我国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周俊霞,2016)。一是密切关注中欧投资协定推进方向,结合欧盟CBAM以及WTO环境产品清单内容,优先发展所涉及的绿色低碳产业,鼓励引进低碳技术、低碳产品创新,促进企业向低碳产业转型。二是全面严格监测出口产品隐含碳排放量加强对生产产品的碳排放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形成绿色生产理念,降低生产所需碳成本,规避低碳措施的实施所造成的绿色贸易壁垒。三是强化通信设备、运输设备、机电装备等主要出口欧盟产品的比较竞争优势,扩大中高端零部件、整套设备等高品质、高技术产品出口,降低碳排放机制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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