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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交易中的政府监管责任研究

2015-06-10 22:29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宋家贤 四川大学

摘要:本文主要是对我国的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一些监管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监管责任不明确所造成的。论文首先确定了网络交易监管过程中的责任主体,然后梳理了政府在网络交易中应尽的监管责任,分析了在现有的网络交易监管体制中政府责任的缺失,最后通过提出健全网络交易市场准入机制,市场监管机制,社会团体监督机制,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使政府在为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过程中更准确地扮演其角色,履行其职责。

关键词:网络交易、政府监管、电子商务

一、政府是网络交易监管的责任主体

    根据西方国家网络交易发展的经验,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应具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的竞争机制,风险机制,供求机制等市场机制,且监管的主体为企业、社会以及消费者,而不是政府,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具备相应的环境,所以不得不由政府来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市场中进行的交易活动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享有其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等权利,经营者则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212月: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国内B2CC2C及其它电子商务模式企业数已经达到24875家,中国网购的用户规模达2.47亿人,这足以说明我国的网络交易已形成较大规模。同时这对政府所带来监管方面的挑战也是不可避免的,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售后服务类的投诉3.04万件,同比增长43%,其中投诉较多的为网络购物方面,且调节难度大。这类数据都表明,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购物正在逐步大范围地取代传统的门店式零售行业,那么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交易活动的监管也应从传统的门店式监管延伸到网络上的监管,且有义务营造安全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监管是政府职能的内在体现。网络交易虽然在网络上进行,其过程是无形的,但其交易的内容是对消费者及经营者的权益产生直接关系的,属于政府市场监管范畴之内,是政府职责所在,根据我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布并于20143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以及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可见我国政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网络交易监管的职责是势在必行的。

二、网络交易监管中的政府责任

    我国网络交易监管的相关部门有12个,其中国家工商总局是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主要监管机构,其它部门负责相关网络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笔者根据我国政府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内容将政府对网络交易监管的责任定位一下五项综合责任。

    第一,政府对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监管责任。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二,政府对网络商品及服务市场准入的监管责任。确保在网上进行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是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禁止出现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以及违禁产品,网络商品及服务由国家工商部门和文化部门等协同监管。第三,政府对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合同的监管责任。工商部门网络电子合同进行审核监督,规范合同格式,维护网络正常交易秩序。第四,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监管责任;国家工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进行协同监管,做好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确保网络经营着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第五,政府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责任。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对进入平台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排查个人或组织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违法交易活动,确保平台内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网络交易监管中的政府责任缺失

    根据笔者前面引用的数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售后服务类的投诉3.04万件,同比增长43%”,同时根据北京是涉网案件情况统计数据以及北京市涉网投诉举报统计数据都指出,我国网络交易活动中随着消费者网购参与度的提高,其中的违法活动也在快速增长。

    网络交易市场主体准入监管责任缺失。如今网络交易之所以能在商品交易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角色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络交易的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低,同时不得不关注的是由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的降低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也提高了消费者的风险。《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在实际的工商部门监管执法过程中,首先存在着对市场主体监管地域上的障碍,其次在网站建设初期无任何监管措施,由此也造成不少违反法律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在网络上大量流通,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商品及服务准入监管责任缺失。目前我国网络交易中涉及的商品已基本上覆盖人们传统消费生活中消费的所有商品种类。商品的消费由传统的店面试销售转向网络平台的销售这已成大势所趋,网店的销售成本大大低于实体店,且宣传的覆盖面也跳出了实体店的地域限制。但在这其中也有很多商品的质量由于政府的监管机制未能跟上市场的发展速度而产生问题,《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指出:“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但政府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仍然有许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网络上出现,主要体现为:经营主体实际经营的商品与被批准的经营范围不符;特殊商品经营主体不具备许可经营执照;经营主体经营法律禁止流通的商品。此类违规甚至违法商品及服务能得以在网络上流通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来自于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络上流通的商品及服务还未能具备相对应完善的监管机制,现阶段我国政府对网络交易中需前置许可资质的商品方面还仅仅只有对药品这一类商品提出了销售许可资质的要求。

    网络交易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责任缺失。在这一方面目前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政府对市场监管的法律支撑,在网络交易方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也做出了相关的管理要求,但在实际的网络交易监管过程中,由于政府在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的技术手段方面的局限性,侵犯知名品牌的商标权,作家的出版权,以及发明者的专利权的现象随着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可谓是屡见不鲜。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侵权者在网络上具有隐蔽性,普遍性,在众多的网络用户参与过程中其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另一方面是政府现阶段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准确查找出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者,比如虚假广告的判定,相似商标的图形搜索等,工商部门只能接受网络交易参与者的举报,无法主动对现有市场的经营状况进行排查,主动向侵权者给予行政处罚、警告或者是法律的定责更无从谈起。

    网络交易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体制缺失。目前我国的网络交易主要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监管工作,其它部门则负责相关的网络交易活动的管理。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首先工商部门就面临着网络交易跨区域监管的挑战,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工商各部门在处理异地网络交易纠纷案件中的职责划分,这明确了个工商部门的在网络交易管理中的管辖范围,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仍然存在着维权成本过大的问题。其次便是工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网络交易的机制也面临着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的问题。

四、网络交易监管机制的构建

    在我国2014315日起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之后,我国在网络交易监管的体制方面已初步成型,要塑造安全健康的网络交易环境,还需能与现行市场机制配套的监管机制,但机制的建立始终都会是滞后于市场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为了适应网络市场高速发展的节奏,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加快建立完善现有监管机制,另一方面鉴于发达国家的网络交易监管的经验,还应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

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市场准入机制。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市场准入的监管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建立:第一个方面是网络基础服务供应商,如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支付中心等网络服务的中介商;第二个方面是在线下已成立了公司,同时通过网络拓展自身企业的业务,成立了公司企业的门户网站或者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设立了企业的主页,也就是B2C,且称之为B2C企业;第三个方面就是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单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主体。

建立健全科学的网络市场监管机制。网络交易市场是现代科学的产物,对其的监管如不通过科学的技术和手段也是无法得以实施的。首先是强化监管技术的支撑,加大技术监管方面的投入,现阶段工商部门内部的数据正在迈向全面跨地域共享阶段,加强完善工商管辖地区内设立的网络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备案工作,对没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户进行实名制备案。其次是投入开发智能网络违法广告捕捉系统,通过软件自主24小时对所管辖区内的网站进行搜索排查,使监管的行政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活动中占取主动地位,这一系统的建立同时也为行政机关处理网络纠纷案件提供电子取证的渠道。

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监督机制。网络交易市场是现代科技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单靠政府第三方的监管这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还应该得到社会各界团体的监督。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监管资源,搭建一个社会监督平台,将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对网络交易市场多方位的监督体系,就如工商部门的12315投诉平台一样,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此平台针对网络交易活动中产生的问题进行24小时维权投诉,再由工商部门将投诉涉及的问题交由相关的行政部门处理。

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虽然现阶段我国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由于法律不够健全,监管机制也正在建立过程中的原因,暂时由政府担当起对其监管的责任,但纵观所有网络交易市场体系发展健全的国家实质上都是由市场自行进行监督管理。比如韩国主要是通过加大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建立其相关的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管理;德国则是组织有能力胜任的组织对相关行业制定行业标准,在出现问题是再有另外的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出面为消费者维权。在我国快速健全网络交易监管机制的同时,也可以向外国的管理模式进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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