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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探索与困难

2018-04-13 23:29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张权福 冯梦雅 吴琼 江国庆 南京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南京工程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经济‘新常态’背景下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效果研究——以江苏省连云港市为例”(项目编号TP201808004)成果。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自有资本或银行转贷等方式对个人、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具有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诸多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业务的不足,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理论活力,对金融模式的创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作者结合自身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的工作经验,就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进行总结归纳,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实体经济

一、导言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及“普惠金融”以来,中国普惠金融在制度和实践中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作为小微企业、农户等群体的重要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普惠金融的推动有着重要意义。《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各类资本设立新型金融机构为当地农户和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得到迅速发展。从全国范围看,截至20176月底,纳入人民银行统计中的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共有8643家,从业人员达10.81万人,贷款余额9608.2亿,占金融机构总贷款余额的0.84%。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较具活力的一类,其发展前景广阔,对小微企业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持作用。然而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来看,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仍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熟和发展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积极的探索——为银行补位

长期以来,银行贷款被视为企业最主流的融资渠道。但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归纳有四:一是由于小微企业规模有限,往往并不能提供银行满意的抵押、担保,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企业的再生产,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二是贷款审批流程繁琐,耗时长,而很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外贸型制造业企业,接到订单后都需要依靠现金流备料投入生产,复杂的流程会使之丧失转瞬即逝的商机。三是很多企业在贷款到期按约偿还后,有强烈的续贷需求,而银行出于风控考虑,存在收贷后不能及时续贷的可能,导致企业现金流遭遇大抽血,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危机企业的生存。四是存在政策风险。如遇央行调整货币政策,紧缩银根,限制发贷,小微企业势必首当其冲受到影响。针对上述困局,小额贷款公司起到了非常积极的补位作用。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提供非常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抵押、应收账款抵押都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担保创新的有益探索。连云港市还结合自身产业发展特点,成功地实施了海域使用权抵押,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在没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也有更大可能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二是手续简便,审批、放款速度快。银行一般需要6个月的时间,小额贷款公司最快只需7天。三是贷款期限灵活,还款期限、方式可由双方随时协商,在符合小额贷款公司风控条件的情况下,无需转贷,不会对企业造成现金流的压力。四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受政策影响相对较小,可以长期、稳定地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存在的困难——社会的偏见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具有上述诸多优点的情况下,由于社会公众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之诸多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案例给公众造成了根深蒂固的印象,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偏见。就个人、企业主等资金需求者而言,小额贷款公司似乎就意味着高昂的利率。但实际上,根据笔者对连云港市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其平均年化利率仅10.8%,远远低于民间借贷。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相对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其对风险的防范能力远高于民间放贷者。从这种意义上说,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以其更优的利率有效抑制了民间借贷,而且有效降低了信贷市场总风险,为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就银行而言,在审理贷款申请时,往往把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记录视为一个敏感问题。银行方面认为,存在小额贷款历史的企业其偿付能力和经营情况会受到怀疑,继而对为其发放贷款更加谨慎。但实际上,寻求小额贷款并不是饮鸩止渴之举,小微企业在综合考量各方借贷成本、期限、灵活度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后做出的选择,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就监管部门而言,很多情况下会将小额贷款公司视为一个大的风险源加以防控,在无形间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理扩张和发展。事实上,与多数人的观念不同,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并非一昧逐利的风险偏好者,其贷款审查和风险控制能力并不逊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会成立风险法务审查委员会,通过各种文件、数据进行贷前贷后调查,风险控制模型也会参照银行设立。同时由于其灵活、机动的特点,企业老板的人品、债务规模也会纳入审查范围。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超60%时基本不会增加贷款,但如果高管个人提供担保也可以适当增加。此外,风控部门还会通过收费数据库查询公司的团队情况、交易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如查到在澳门有可疑消费记录就不会放款。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防控模式,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了人性化和灵活度。

四、业者的呼吁——为企业松绑

总的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地位并没有得到重视,在诸多方面尚没有受到合理的对待,对其发展形成了多种限制,从业者急切呼吁为其松绑。从政策角度,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并不能合法地吸收公众存款,又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其出借的资金基本上都是股东提供的自有资本,往往在成立很短时间内就出借一空,无法合理、有效地利用财务杠杆,使得其业务被迫停滞。从税费负担角度,社会资金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小微企业,需要承担较高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成本。在日常经营中,税负标准参照的是一般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要承担5.5%的营业税和附加,以及2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重。

五、意见与建议

(一)完善立法。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去,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按照金融企业的身份进行管理。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用分类管理、分层指导的原则,本着支持和鼓励小额贷款发展的思路进行支持与监管,消除制度障碍。

(二)划定红线,适度放权。监管部门明确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高息放贷、不得暴力催收三条底线后,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的自主权,即“法务禁止即可为”,以充分发挥其创新活力,激发其积极性。

(三)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宣传力度。相关部门应重视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可以借助“普惠金融”、“金融扶贫”等工作契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宣传,改变公众对其形成的偏见,树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良好形象。

(四)减税降费。对小额贷款公司应适用所得税纳税抵扣政策。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后,将现有金融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尽快延伸适用到小额贷款公司。

(五)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支持。央行征信系统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共享信息,同时适时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方面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控制和贷款审查提供更多依据。另一方面,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也可以及时地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情况,更好维护区域的金融稳定。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改良小额贷款公司[J].中国投资,2012(8).

[2]巴曙松.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挑战与改进[J].博鳌观察,2013(2).

[3]巴曙松.小额贷款公司的美丽与哀愁[J].金融经济,2015(2).

[4]董晓林,高瑾.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基于江苏227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4,29(01):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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