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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机制创新研究

2017-04-08 23:10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刘舒雯 襄阳市第五中学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一方面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降低了企业经营的成本,另一方面其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也由于自身跨国界、虚拟性的特点显现出了不少问题,其中税收征收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本文在研究电子商务的特征及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提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机制的创新办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机制创新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互联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相关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据商务部预测,2015年中国网络零售额预计将达到4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一,这标志着电子商务已经成为21世纪一个全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电子商务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自然也应成为新税源,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而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仍然处在征免不明的“灰色地带”。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2015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子商务征税相关内容,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制度的正式落地。在此背景下,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中国电子商务开始于1995年,虽起步比较晚,落后于西方国家。但是发展速度却很快,从马云打造阿里巴巴到淘宝网,再到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当当网、亚马逊以及近两年火起来的聚美优品、唯品会等电商平台的迅速崛起。2002年,我国网购交易额仅有13亿元,2009年交易额升至2482亿元随后网购步人快速发展期,2011年交易额达到7826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2009年的21%升至43%。到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者总数近乎翻了三倍,达到4.1亿,线上渠道的消费总额已占私人消费的15%。报告还预测,到2020年,私人网上消费将以每年21%的速度增长,并占私人消费总额的24%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也是日益增长,如果按照增值税率或营业税率征税,将会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带来上千亿的税收。同时,这也表明,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已经不容小觑,但面对电子商务环境,存在纳税主体模糊、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确定、税务稽查很难适应等问题函待解决。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主要面临的问题

    对于我国而言,税收制度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上面,对电子商务企业疏于税务管理。与传统的商业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制度提出了一些新要求。

    第一,税源难以界定。由于电子商务模式多样,虚拟运营,经营范围不受限制等特点,电子商务的税源常常出现失控或流失的现象,其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不明确,征税对象不确定两个方面。首先,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传统实体经济形态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拥有健全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准确认定、管理纳税人。在电子商务模式中,纳税主体变得多样化、模糊化,特别是对于无实体支撑的个人经营网店和通过互联网跨境交易的境外企业,纳税主体很难认定。其次,传统的证税对象是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商品的存在形式发生变化,有关税法规定在这里失去了基础,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其所得的性质,也难以确定其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第二,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难以判定。现行税制对纳税义务人主要通过住所和营业地行使税收管辖权,遵从属地主义原则。而电子商务交易区别于传统实体交易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交易地点十分灵活和隐匿。传统企业由于其经营依附于门店或厂房,税务部门可以有效对其进行管控,而电子商务交易场所就是虚拟的互联网络,经营场地可以设置在任何地点且随时可以改变,无法按照现有税法中注册地、交易地等标准判定管辖地。其次,电子商务由于其注册地不确定,信息流、物流、资金流难以掌握,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导致在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上也发生了争议,由此造成重复征税或漏征漏管。

    第三,网上交易给课税凭证管理带来难度。网络交易、服务的各种依据都是以电子化、数据化的形式存在,合同订单和各种凭据等均采取无纸化的形式,进行无纸化交易,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电子交易记录,如电子汇票电子账簿、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下任何痕迹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及财务信息的难度。

    第四,税务稽查难以落实。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易修改等特点,同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传统的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另外,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无论从税务机关的人力、技术资源,还是从和各部门的协调来看,稽查工作的难度都很大。其次,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存在大量分散的、隐蔽的参与者,他们无需进行工商登记、无需固定经营场所、无需开具发票,只要缴纳很少的注册费,就可以有自己专用的域名。由于经营域名很容易更改,传统的纳税登记制度难以落实。在税务登记难以落实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更是不可能很好进行的。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根据前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结合境外相关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一)建立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税务稽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从201341日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但是不能将其误以为是对电子商务强化征管甚至理解为对电子商务开始征税,但该办法的出台还是为电子发票的推广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欧盟、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已经开始应用电子发票,为了进一步扩大其实施范围,各国(地区)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与传统的企业税务征管相比,电子商务各种凭证均是无纸化的,易于修改,不利于统一管理。因此,笔者建议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化、数据化的特征,探索研发真正无纸化的电子发票,由此方便税务机关的课税凭证管理。

    (二)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笔者建议,应当尽快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通过立法明确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以及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应在已有税制中增加电子商务方而的规定,修改与电子商务不相适应的条款,准确界定电子商务中的货物来源、商品劳务以及常设机构概念,同时制定一些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电子商务涉及的无形资产交易行为,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征税地点应该确定为消费方所在地,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使税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系统。

    (三)建立电子税务征管系统

    在“互联网+”盛行的今天,税务机关也应当加快信息化进程,建立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从而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着手建立电子税务登记制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注册、税务登记、申报行为,使电子商务企业都要按照要求进行税务的登记。另一方面,把税务机关的各种职能搬运到网上来,比如税务征收,税务稽查等,以方便电商企业进行税款缴税。为确定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应当由国家信息产业部牵头,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应当建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认证中心,并且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案和加密技术确定唯一身份识别码,编制纳税号,为每个纳税主体实行数字身份认证。

结束语:

在“互联网+”的浪潮下,越来越多企业将商业经营与互联网结合起来,从此也开启了电子商务的新时代。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可以见得,税收的关键就在于征管制度的设计,科学的税收正官制度才能在为国家发掘更多优质税源的同时,又能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商税收征管制度也将会随之越来越完善科学。未来该如何处理电子商务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关系也将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参考文献:

[1]郭维真.在线交易式电子商务的税权分配:预提税的可替代性[J].税务与经济,2014,(04).

[2]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版.

[3]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15.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经验及借鉴[J].国际税收,2015(3):54-57.

[4]吴亚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现代商业,2016, (29) :44-45.

[5]吴淑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商业经济,2016, (11):4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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