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的现状及重构
孙亚丽 濮阳市卫生学校 摘要:电子商务不仅改变着人们的交易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生后方式。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中由于虚拟信息、个人隐私保护、信息不对称等障碍使信用信息管理存在一些虚拟评价、信用失真等问题,因此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信用积累,引入政府职能部门介入和加强信用评价体系的优化,对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 信用信息; 信息管理 近年来,在互联网的普及下,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商务不仅改变了市场交易的方式,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且已成为不可回避、最具市场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交易方式。齐全、快捷、方便已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信用信息是交易双方密切关注的问题。当前,因为信用信息管理松散、落后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因此,健全信用信息管理是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电子商务和信用信息管理的概念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目前,电子商务形式涉及很多经济领域。电子商务是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持续优化的过程。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或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两种。另外还有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这种大步增长的模式。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和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 、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 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二)信用信息管理的概念 信用信息管理的最初涵义是对消费者信用信息和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全方位管理。首先是对各种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把他们变成信用产品,最后以产品为工具,保证信用交易的顺利实现。在电子商务上,信用信息分为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是企业展示自身形象的重要窗口,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主要是针对企业和商家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对信用信息的认定、跟踪和交易时资信状况的管理,保证信用信息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信息管理面对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按照内外因素划分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自身存在的问题,简称内部问题;二是从社会环境、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分析信用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简称外部问题。 (一)信用信息管理的内部问题 1、虚拟性信息障碍 虚拟性是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但同时也是制约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双方不像传统的方式那样是面对面的交流,也无法实现货物和款项的即时交易。电子商务具有的网络型、主体的多样性、信用记录的可改变性等自身特征,造成了其信用危机问题更加突出。[3 ]信用危机会导致双方交易不能够交易成功,或者对方因受骗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漏洞进行信用诈骗、财务诈骗等,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主要是用各种数据性文件进行交易,即使更改也没有痕迹。印章和签字也是由数字组成的字符串。因此,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比一般的商务更需要。 2、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信用信息公开矛盾 网络隐私权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宣传和利用的权利。网络隐私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涉及个人基本资料的隐私权,也是个人不愿意公开的,比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照片、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IP地址等与个人息息相关。二是关于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隐私权。电子邮件通常会涉及个人秘密和商业机密。[4]如果要提供有效地信用信息,就要公布一些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信息。一旦这些信息没收到保护,意外泄漏被他人利用就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纠纷。因此,电子商务信用信息长期不能健全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 (二)信用信息管理的外部问题 1、缺乏统一标准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是没有与之匹配的统一标准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数据库是管理交易双方信用信息数据、信用信息动态更新、信用信息数据查询和信用信息监督的载体。没有标准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就好比“鱼儿离开水”,信用信息管理将无从谈起。 2、中介机构随意竞争,互相排斥 我国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数量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并且各个机构之间缺少合作,多是恶意竞争。信息服务机构多是提供市场状况信息查询、基本业务培训、企业账务管理等日常简单的信息。而对深层次的信息决策大都不能满足。各机构之间相互竞争,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出发互相排斥,扰乱了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的优化与重构 (一)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信用积累管理 当前,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管理机构只负责监督交易双方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没有被统一整合,更无法实现信用的共享。因此,为了使信用信息被合理有效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从信用信息长期管理看,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信用信息的整合是信用信息走向规范化的基本前提之一。信用信息的整合需要第三方交易平台深入了解交易者在电子网站的信用信息和政府或其他社会部门提供的交易者的信用信息,对信用信息资源进行专业的分析,整理出参与交易者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资源整合的目的是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因此需要有一个可以共享的平台供交易者使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可以进一步促进信用信息的建设。 第三方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对信用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因为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的信用信息都是不断变化的。信用信息的变化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一次交易之内的变化,即在一次交易中双方的信用状况可能会因本次交易而提高或降低,交易者会对交易情况进行反馈,第三方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要对本次交易动态记录,协调解决交易中的情况并将本次交易信用随时更新。另一种情况是时间上的动态跟踪,多次交易或一段时间交易之后,交易者的信用状况会发生很大变化,信用高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因为某几次不良的交易信用降低,第三方信用管理机构应对其提出警告[48],并予以惩罚把不良信用如实记录。信用低的企业或个人也可能信用会逐渐提高,第三方信用管理机构也应对其如实记录,这种动态的跟踪记录具有激励作用,促使交易双方提高信用状况。 (二)政府职能介入信用信息管理 政府职能信用信息管理即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工业部和信息部门负责统一制定信用信息规章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监督、指导全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 、审核、公布和使用。对电子商务行业信用信息征信评价机构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各省市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评价、使用工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超过记录有效期则取消相应得分。 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要以工信部为领头人,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分级管理。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的前期主要工作是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信息的收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首先,必须要有政府的授权,没有政府的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以某种理由为借口搜集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收集的渠道主要是商业银行、公安机关、民政局、税务部门、海关、工商管理系统和电子商务网站。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基础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执业人员信息、营业信息等。领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执业人员获得的省部或州市主管部门的表彰信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的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投诉且经查实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警示信用信息包括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信息,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资质证、营业执照的信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信息。 (三)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优化 1、电子商务信用等级划分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价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无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B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评价值90分(含90分)至120分之间,提示信用信息不多于3条,无警示信用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价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提示信用信息不多于5条,无警示信用信息;C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评价值低于60分。或者提示信用信息多于5条,或者有1条及以上警示信用信息。 2、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 企业在每季度后5日向各州市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各州市主管部门和省征信机构及时向工商 公安 税务 银行等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征集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各州市主管部在每季度后15日内,将核准信息和初评结果向外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将核准信息和初评结果报送省征信机构。省征信机构在每季度20日内,将信用信息归集汇总,并核查初评结果。核查评价结果报送省工商部门,省工商部门在每季度25日内将核准信用评价结果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网、《电子商务》杂质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A级企业,在资质年度核查中,可免除核查程序,天猫首页和淘宝网首页将连续刊登A级店铺的相关信息,D级店铺,严格监控店铺运营状况,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要向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 ,在整改期间店铺停止营业。执业人员A级优先推荐参加先进个人评比,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网 专业网站,杂质,报刊退出个人专访,专栏;B级 不得推出个人专访、建议州市专业网站、杂质、报刊取消个人专访专栏;C级 向社会和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该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情况。 参考文献 [1]杨艳.我国电子商务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的构想[J].情报科学,2005(2):197, [2]毕强,齐志,白云峰. 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服务模式研究[J]. 情报科学,2007,(11):1634-1638 [3]王伟军,孙晶. 我国网络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研究[J].情报资料工作,2007,(1):6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