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建并账核算管理探析
马淑红 重庆医科大学 摘要: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提出事业单位基建账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核算的要求,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大突破。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事业单位基建账的相关数据至少按月并入单位会计大账,实行双轨制的核算方式,使得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情况。本文通过解读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建并账的核算管理,探析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相关新规定。 关键词:事业单位 基建并账 核算管理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2012年国家财政部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制定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制度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对事业单位基建账的核算和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和调整。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事业单位基建账的相关数据至少按月并入单位会计大账。 一、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业务核算的历史沿革 多年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业务和单位基本业务分开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两套账务,一套是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账,另一套是事业单位基本业务会计账,分别执行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06年之后,国家财政进行了政府收支分类、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等一系列改革,事业单位会计账和基建账两账分立的核算方式已经不能适应财政和事业单位决策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不能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不能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2012年财政部又先后颁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会计业务并入基本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即事业单位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立基建账套,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的相关数据并入单位的会计大账。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基建账并账核算的处理方法 原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账长期游离于会计大账之外,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对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定期将基建账有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在会计账中新设置的会计科目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在会计大账中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同时也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在该科目下设置了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二级科目,可用于核算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中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基建项目和已经完工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占用的净资产。 (二)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1、初次并账时相关科目并入新账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执行基建账并账初始,首先应进行新旧账簿的衔接工作。在初次并账时,将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大账,不涉及收入类和支出类科目。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按照基建账余额直接计算并入新账 按照基建账套中记录的已经完工和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分别计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科目,即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的合计金额,借记新账中的“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并按照与“固定资产”科目和“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相同的金额分别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按照基建账余额分析计算并入新账 在初步并账过程中,除了直接计算并入新账的科目,有些科目需要进行分析计算并入新账。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如往来账等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的其他科目。 (3)按照记入新账科目的借贷方差额记入新账 按照上述直接记入和分析记入新账科目的借贷方差额,贷记或者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首次并账之后发生的基建业务账并入新账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之后,至少应当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平时发生的基本建设业务,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期末时根据基建账进行新账并账处理。基建账并入大账其本质是将事业单位的基建业务在单位大账上进行重新的表述。本文分以下几方面来进行说明。 (1)事业单位收到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拨款,同时在大账和基建账中根据各自的制度要求进行会计记录。 (2)期末汇总基建账套中的相关数据,并入大账。 期末汇总基建账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和“预付工程款”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在大账中借记在 “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同时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根据基建账套中“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在大账中借记“ 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对于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根据基建账套“累计折旧”的发生额,以相同方向和金额记入大账的“累计折旧”,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根据基建账中的“现金”、“ 银行存款”和“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发生额,以相同的方向、金额和科目并入大账;根据基建账中的“其他应付款”、“ 应付工程款”、“ 应付器材款”等科目的发生额,以相同的方向和合计金额并入大账“其他应付款”;根据基建账中的“基建投资借款”的发生额,以相同的方向和金额并入大账“长期借款”。 3、基建工程项目完工交付时的会计处理 基建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在期末并入大账时,根据基建账“交付固定资产”的发生额,在大账中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基建账并账核算的思考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基建业务双规制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也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大突破点,这种处理方式形成和所提供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更加全面、完整和真实,消除了两套账目之间的人为调节因素,能够满足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便于其对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新制度对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入财务大账,实现了统一核算管理,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这一新的规定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使得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得以提升,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有效进行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发挥会计信息的支撑作用。这一项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还需要在实际的核算管理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并根据事业单位新的会计制度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操作和核算处理。 参考文献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财政部 [2]财政部.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 号. [3]王波:对基建会计并入事业会计的几点看法[J]. 财务与会计,2014(1) [4]严学娜:关于事业单位基建并账有关问题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4(6) [5]李祥艳 高新宇:新会计制度下高校基建核算思考[J].财会月刊,2014(7) [6]向廷平:新制度视角下的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3(4) [7]杨年立:高等学校基建账并入单位会计“大账”实务解析[J].教育财会研究,20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