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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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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企业发行权益类永续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21-01-19 17:33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李建鹏  韩丛香 上海中建东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2014年,为配合国家推进永续债这类金融工具的应用实施,财政部及时发文规范了其会计确定条件及主要核算分录。2019年初,鉴于金融工具准则修订、永续债实施过程中会计核算实务存在盲区等客观环境变化,财政部对永续债确认条件进行了更进一步细化。随着永续债这类金融工具在企业中普及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借此做大所有者权益,以实现资产出表、降低资产负债率,即权益类永续债被企业管理层重视。然而,权益类永续债会计确认、主要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应用时缺乏理论到实务的系统性转换,落地执行的具体细节仍需要探讨。本文通过剖析准则、会计处理专门规定、专项税法法规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具体案例推演权益类永续债在实务中的应用,较详细地探讨了权益类永续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希望对从事财务的同行们有所帮助。

关键词:永续债;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2019年,财政部陆续发文明确、细化了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规范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会计处理。从永续债发行到相应的财税处理规定配套实施,国家不断建立健全相应制度,这些措施加速了该产品在市场中迅速壮大,尤其是权益类永续债。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及鼓励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行稳走远,企业高质量发展势在必行,尤其是国有企业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要显著提高。然而,化解或降低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去财务杠杆、做大做优权益资本,而发行权益类永续债,显然是应时所需。虽然如此,但不同情形下权益类永续债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管理仍然存在理论向实务转换时结果各异的问题,部分规定在实际中具体执行不够细化或存在盲区。因此,实务中如何确保资产出表条件满足准则要求、主要会计处理及其对应的涉税事项如何合法合规地执行,均需要对照准则、税法等规定,详尽探讨。本文从发行方和持有方角度出发,结合实务案例具体分析,系统探讨权益类永续债财税处理,有利于促进财政部有关规定切实落地执行。

二、权益类永续债的会计核算

依据财政部对权益工具会计处理规定及金融工具2017版准则等要求,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在到期日期、清偿顺序、利率跳升、间接义务等因素满足权益工具确认条件的,设置“其他权益工具”及其明细科目,按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发行方主要会计处理

1.发行时,按照实际募集到的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同时:

支付券商发行服务费

借: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存续期间,权益类永续债确认的利息支出

借: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

   贷: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

3.实际支付利息

借: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

   贷:银行存款

4.永续债合同确认权益属性的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不再符合权益属性的,重新分类为金融负债。

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与其发行时票面面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金融工具:公允价值>面值>账面价值

借: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

         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

2)金融工具: 面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借: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

3)金融工具: 面值>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借: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

   贷: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5.赎回权益工具时,按回购价格

借: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

   贷:银行存款

6.注销赎回的权益工具时

1)权益工具回购价大于其他账面价值,差额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借: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

2)权益工具回购价小于其他账面价值,差额部分则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借: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贷: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二)投资方主要会计处理

依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规定,发行方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投资方应在持有该工具时,相应的计量和分类应与其保持一致。

1.非控股条件下,投资方结合自身管理该永续债的业务模式和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核算。

1)投资方指定发行方发行的权益类永续债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属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取得时,考虑该永续债已到期尚未收到的利息、交易手续费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交易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收股利(永续债发行方付息期已确定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①资产负债表日,永续债的公允价值下降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上升时,作相反分录

②持有期间,发行方宣告支付永续债利息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③转让该永续债时,假设卖出价大于账面价值,且持有期间其他综合收益累计出现贷方余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④若转让该永续债时,假设卖出价小于账面价值,且持有期间其他综合收益累计出现贷方余额

借:银行存款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投资方以赚取差价为主要目的,准备近期内随时出售而持有权益类永续债,则该金融工具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投资方直接指定所持有的权益类永续债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①取得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永续债利息)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交易费用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上升时,作相反分录。

③发行方宣告支付永续债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④收到发行方支付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⑤出售该永续债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

       投资收益(发生损失在借方)

同时:

.转让永续债,卖出价大于买入价,按规定计提增值税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或转让永续债产生损失的,年内的,在月末计提并结转次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若年末依然存在借方余额的,不得结转,转至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若因投资持有该永续债而对发行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参照长期股权投资等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注释: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不再赘述。

三、权益类永续债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1.持有期间,永续债利息收支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依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权益类永续债在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且双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其产生的利息收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1)发行方

发行方支付永续债投资方持有期间的利息,适用派发股息、红利政策,即用企业所得税税后所得支付。相比债权型永续债,其利息支出,无须对方开具发票,也不得税前列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2)投资方

永续债的投资方在取得的该投资利息收入时,适用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投资方取得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即相应的投资收益应全额纳税调减。

2.转让环节,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投资人转让权益类永续债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照转让财产收入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转让所得中含有已确认发放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收入的,转让所得应扣除相应的利息收入,按净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持有期间,永续债利息收支的增值税管理

按照《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有关规定,投资人持有权益类永续债期间,由于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投资人取得收入时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发行人支付时也无须以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凭证。

2.转让环节,永续债的增值税管理

投资人转让权益类永续债的,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依据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即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余额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卖出价应不含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持有期间利息,同时,买入价同样不含购买时点上发行方已确认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三)印花税

     1.发行环节,印花税管理

根据国家印花税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征收印花税。发行方发行权益类永续债,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不需要征收印花税。

2.转让环节,印花税管理

权益类永续债转让环节印花税征收管理在税法上尚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规定,权益类永续债在转让环节,依转让合同金额为计税基础,由出让方缴纳印花税,税率为1‰

四、案例分析

(一)发行方案例分析

N有限公司,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20176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了权益类永续债,票面金额8.015亿元,扣除券商收取的发行费用150万元后,募集资金均已存入银行账户。20171231日,按照永续债合同规定,确认投资人分红2,000万元。20206月,N有限公司以面值8.015亿元兑付了该永续债,不考虑当期分红。则N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0176月,权益类永续债发行

借:银行存款  80,150万元

   贷: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80,150万元

2.收到券商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服务费

借: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1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9万元

2.20171231日,确认投资人分红

借: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2,000万元

  贷: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 2,000万元

3.20206月,永续债按面值兑付

借: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  80,1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150万元

同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80,0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150万元

  贷: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 80,150万元

注释:资本公积足够冲减。

(二)投资方案例分析

M有限公司,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M有限公司在20192月购入N有限公司权益类永续债100万份,每份市价7.51元,M有限公司将该永续债投资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191231日,M有限公司永续债市价为8.32/每份。202055日,M有限公司将持有的N有限公司发行的权益类永续债以8.52/每份全部卖出,款项已存入银行。M有限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则M有限公司持有并出售N有限公司永续债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92月,购置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751万元

   贷:银行存款  751万元

2.20191231日,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81万元

   贷:其他综合收益 81万元

3.20205月,出售永续债

借:银行存款    852万元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751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 81万元

盈余公积  2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万元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81万元

  贷:盈余公积  8.1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9万元

五、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与披露

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有关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均应按要求准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和披露权益类永续债。

(一)发行方列示与披露

1.资产负债表

在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两者之间,新增一个项目—“其他权益工具”,并在该项目下设“其中,永续债”二级项目,以反映永续债账面价值。

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列向列报项目,与资产负债表权益类项目结构调整一致,即在“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并在该项目中增设“永续债”等子项;

横向列报项目,将“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项目下子项目“(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包含内容按序增加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明细项目。而“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项目下子项目(四)利润分配项目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包含对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股利分配。

3.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详细情况。

(二)投资方列示与披露

1.资产负债表

在资产类项目“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之间,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如果实务中需要,各企业可在该项目下设“其中,永续债”二级项目,以反映投资永续债的账面价值。

2.利润表

在“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下二级项目“(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包含的具体内容中增加“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用以反映投资方持有永续债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3.财务报表附注

投资方按照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要求,详细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信息。

六、总结

权益类永续债凭借其自身优势,未来发展空间很大。国家陆续出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规定,重点在于不断明确实务处理中的盲区,甚至是填补准则和税务法规的空白。正确引导权益类永续债健康发展,有利于拓宽企业资金募集渠道,优化资本结构,增加权益资本,整体上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消化最新政策,在实务中准确落实,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成丽莉.对完善我国金融业永续债会计处理规则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9(06).

[2]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J].当代会计,2014(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Z].2019-04-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Z].2014-05-27.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Z].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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