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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

2017-11-20 22:41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赵虹人 周赛 大连财经学院

摘要:企业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虽然2016年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规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但现阶段的很多企业仍然没有熟练掌握使用研发费用这一会计科目的方法。本文分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体系存在的问题,并由此提出个人的一点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研发经费;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定义及背景

(一)相关定义

1研发经费的定义

研发经费是指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企业研发经费(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要求

1)必须是民营企业且会计核算功能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且能够精确归集研发费用。针对那些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应当并且有权对企业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的调整。

2)所属行业必须适用该税收优惠规定。其中: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不适用此项优惠政策。上述7项被判定为主营业务的具体依据为企业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50%

3)对于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在研发费用的归集过程中,要重点掌握两点:第一,直接计入。对能明确是某个研究开发项目的耗费,就直接计入该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支出成本账户;第二,间接计入。针对不能明确是某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共同耗费,就对该费用进行合理协调分配,这包含不同研发项目间的合理分配以及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间的合理分配。并且应注意区分项目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换言之就是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分开核算。针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见下图。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意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的直接好处就是减少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同时也是鼓励技术型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增加投资在研发阶段,更好的促进企业的技术转型,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二)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鼓励创新”,“增强微观主体内生动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以“切实在201711日至5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该文件是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这不仅对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有着重要作用,还对加快把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更好的屹立世界民族之林具有重要作用。

二、浅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也有很多的漏洞和问题,需要被逐步完善。虽然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但是为了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的把我国建设成创新型国家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质的飞跃这一光明的目标,这一切又是值得的。总体上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主要归类为两大项。一则是企业处理不当导致的问题,一则为制度不完善引发的问题。

(一)企业处理不当导致的问题

比如一些企业违背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对加计扣除文件具体细节理解不到位,对可以加计扣除的界限模糊不清,误把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内的费用都加计扣除;也有个别纳税人利欲熏心,为了逃税牟利,故意虚列研发费用,通过虚增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最终少缴纳税额,给社会造成诸多麻烦。

1、企业账务处理与文件要求有差异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参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改至七项: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实验丰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在原文件的基础上,新文件不仅扩大加计扣除的范围,而且相比原政策对部分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优化升级。然而企业会计在记账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对新政策的掌握不够,一时大意而忽视新增内容,按照原政策施行,造成部分优惠条款享受不到,易出现等运用不当的问题。有的会计账目处理与相关文件内容要求有较大的出入。会给企业以及税务检查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2企业虚列研发直接投入费用的问题

原文件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的只限于研发的材料费用,新政策中将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样品样机等都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这就造成了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不择手段恶意虚列研发直接投入费用达到多加计扣除目的的问题,甚至有的企业将已研发形成的成果并实现销售成品的项目,多列支研发材料费用同时隐匿销售费用的问题。

比如某企业会计将“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的金额直接转移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使成本直接费用化,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把研发已经成功的形成产成品的材料费用,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列支并加计扣除,虚增研发费用,降低企业利润,以达到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制度不完善引发的问题

 在《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函〔201597号)中第五条第四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1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此条款初衷自然是好的。这是为了保证企业能够更好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但是追溯文件时间可能不够明确,因为在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研发是一个阶段性工作而不是一个时点,若按文件的要求实行会跟税务部门发生意见分歧,也会让一些处于重要时间点的企业因产生歧义而导致无法可依。

三、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部政策交流活动

企业内部不仅仅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技术研发部门,采取部门都需要了解相应的政策规定。在财务人员设立研发项目辅助账时需要各部门准确登记各项费用。这样有助于企业整体把控研发项目的进程,便于企业进行加计扣除申报,也更好的有助于政策针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建立创新性国家方针。

(二)制定与财务核算原则相匹配的政策

建议财政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核算制度,详细解读政策规定的研发经费适用范围。研发项目辅助账的科目设立要严格符合政策要求,避免申报时还需要另外调整账目。同时进一步优化研发费用的界定,尽可能在项目定义、计算方法等方面与会计核算原则及标准相匹配,达到基本一致,从而为企业以致社会带来众多便利。

税务及相关部门应出台详细的政策说明。对于政策中易于混淆,易出现歧义的部分作出官方解释。及时消除企业对政策的误读。同时,税务系统在政策系统的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更加明确,进而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三)降低门槛,使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充分体现

政府机关部门应扩大立项口径,降低立项门槛建议相关部门扩大立项口径,降低立项门槛,对于那些规模虽小但经济效益好,虽重复但却在必要的研究开发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在对企业研发项目的划分界定上,企业应切实从企业自身科研水平出发,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针对能够促进科技发展进步的科研项目给予立项。而对于那些规模小或是达不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也不能实质性改进生产技术、工艺、产品的项目,但对企业发展有重要的创新价值意义,达到推动科技发展进步的项目能给予立项,总的来说,应让具备研发能力的企业能真正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立项范围扩大,立项门槛放低,将省级立项的标准适当放低到市、县级,让更多企业享受优惠,更好的激励企业研发投入。

四、结语

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不仅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而且还能快速推进我国产业化结构调整及技术创新,促使企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为了实现我国中小企业的高速发展,也为了实现国家经济结构产业化和创新化的目的,必须在以后关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实施过程不断进行深化,细化,明确化,宽泛化,不断地优化和完善这一政策,以便更好的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策略,加快中国更好的建设创新性国家的步伐,实现中国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函〔20159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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