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及会计处理
孙文越 鸡西电业局 摘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结账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由于上述种种规定的许多时间标准的不一致,对于企业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几乎所有企业都存在着企业所得税的多退少补问题,本文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及会计处理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会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程序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内容 1.汇算清缴的范围 具体范围包括; (1)所有居民企业; (2)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2.汇算清缴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 主要调整事项如下:(1)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事项;(2)不合法支出的事项;(3)会计处理的期限与税收处理的期限不一致的事项。 (二)资产损失的认定 1.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宜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主要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将合性审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如果企业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避免因自行判断失误而使企业不能得到及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报批的时间 1.当年报批的损失 依照政策规定发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将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确实未在当年中报扣除的损失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交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3.以前年度未确认的损失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末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迫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会计核算 (一)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1.日常审核中发现错账的调整方法 平时的会计处理中稽核出的差错调整,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通过错账更正法中的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或红字更正法进行调整。 2.年终结账前查出错误的调整方法 若是在年终结账前查出的错误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在当期有关账户进行调整。 如涉及实现利润数额的,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 3.以前年度影响损益项目的调账处理 对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 本年利润,由此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 (二)在下年度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年度会计报表报出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部分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对于少缴或多缴的所得税,某些中小型企业(其会计报表无需对外公开,使用面非常窄,仅供经营管理和报税使用)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中小型企业,尽管在结账前未完成所得税调整,但其也没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而是直接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三)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随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法规在所得税方面的区别越来越大,产生的差异也越来越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随之加大。对于规模大、业务繁多的企业,或者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企业,无法在12月份报表报出之前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从而导致本年度最终应交所得税与预缴所得税不一致。在本年度已结账新年度建账后,无法将其差额计入本年度,只有在下年度账簿中反映。为了将其与下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进行区分,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来反映。这种处理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将纳税调整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来处理。纳税调整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即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的所得税费用及应交所得税数据已不再可靠,应依据新的证据对其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葛柳燕,郑华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研究分析[J].会计师,2012(17) [2]黄董良.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涉外税务,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