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企业证券投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的差异和相同点
孙琴 张家港开放大学 摘要:证券投资是狭义的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由于税务和会计的目标不同,因此会计与税务对企业证券投资业务的处理方法存在差异。同时双方的处理方法也存在一些相同之处。本文就企业证券投资中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的异同进行探讨。 关键词:证券;投资;业务会计;税务 随着企业在投资决策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企业投资形式也日益丰富。它可以直接投资于生产事业上,通过建造厂房、添置设备、购买原材料等直接增加社会财富或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劳务,也可以把资金用于购买金融资产,以期获得收益等。前者一般称之为直接投资或实业性投资,后者一般称之为间接投资或金融性投资。由于间接投资购买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有价证券,故证券投资是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企业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差价、利息等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 一、二者对证券投资活动确认计量的对象相似,而内容不同 企业的证券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两种。债券投资有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之分。股票投资有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两种形式。 (一)会计的核算。会计在进行核算与处理时,是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投资活动的具体信息和要求,将核算对象划分为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并将所有的投资类型划分开来,具体单独的进行核算。会计在进行核算时,则是分别对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确认计量,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会计要对投资的全过程以及收益进行具体而详细的核算。 (二)税务的核算。我国的税法和《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从确认纳税所得的目的出发,将投资对象划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将投资内容总结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则分别称为股息所得、利息所得和资本利德。这些收益是税务机关对投资活动进行征税的依据。会计需要对投资的全过程以及收益进行具体而详细的核算,但税务则仅需要知道依据税法算出的投资所得。 二、二者对债权投资确认计量的原则一致,但在税收待遇方面国债投资的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不同 在债权投资中,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即为会计确认计量的初始投资成本。这一点与税法中规定的计税成本相同。二者在确认计量原则上是一致的。我国的现行所得税政策和会计制度都要求在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投资利息和收益所得时,要对折价及溢价进行摊销,从而调投资收益,也就是利息所得。而投资收益也就是投资所得的计算则是,在债权投资提前处置或到期收回的情况下,在所取得的收入中扣除计税成本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剩下的就是投资收益。 不过,如果企业持有的是国债,那么在税收待遇方面则有优待。具体来讲,如果企业购入的是保值公债、特种工债等,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对其持有收益免征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处置转让国债所得的收益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因此在纳税调整时,只需要按照会计所核算出的利润调减当期的国债持有收益。 三、在成本法下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相同,但分派股利时计量方法不同 (一)会计的计量方法 股票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会计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与税务计税成本的计算原则一致,都是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已公告但还没有发放的股利,将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 在投资当年,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是在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公告发放股利时,增加“应收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而在投资以后的年度,被投资方公告发放股利时,投资方确认是“投资收益”,还是冲减“长期投资股权”,则是要看从投资后开始到上一年度末的时间,所累积的利润额与已经分派的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如果差额大于投资当年分派股利时已冲减的投资成本额,则被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差额小于投资当年分派股利时已冲减的投资成本额,则投资企业冲减投资成本。 (二)税务的计量方法 税务并不需要对投资进行具体的分类,或者将投资认定为权益法和成本法。税务只是从纳税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只要被投资方的会计做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的股息所得有变化,就意味着投资方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被投资方已经纳税,分给投资方的利润一般是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再次纳税的话,就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状况,《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额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纳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不退还分回利润在投资方已纳的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已缴纳的所得税款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超过部分,可以在不超过5个季度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这一规定既使国家的税收收入有了保障,同时对纳税人来说也比较公平。 四、权益法下对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存在差异 (一)对股权投资差额认识的差异 上述已经提到,会计将股权投资认定为权益法和成本法。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在被投资方中所占有权益的比例决定了它承担的责任的份额和享受利益的份额。投资方实际的投资金额与这个比例的绝对数额形成了“股权投资差额”。一般情况下,该数额的出现被认为是投资方存在未确认的商誉导致。因此会计在投资刚开始时会对此差额进行计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在以后的合作中摊销。如果没有规定合同期限,则在不长于或不短于10个季度的时间内摊销。而在税务上,则认为“股权投资差额”是商誉的一种形式,不得摊销费用,因此也不承认会计方面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对利润进行的调整。 (二)对年末投资收益观点的差异 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在年末得知投资方的利润或亏损情况后,会计按照自身在被投资方所占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而税务在此种情况下不考虑所得,只有在被投资方会计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才考虑是否影响纳税所得额。这一点和纳税方面的计量方法是一致的。 (三)对被投资方宣告分派股利的处理方法不同 主要体现在分派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方面。在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派股票股利时,投资方会计不用做账,只登记股票的增加额即可;而当分派现金股利时,则对投资收益没有任何影响,投资方会计相应增加“应收项目”,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即可。但在税务上,无论是现金还是股票股利,都被归入投资所得之中,同时根据适用于双方的税率对纳税进行调整。这一方法与成本法下的方法相同。 (四)对股权转让或处置时,收益的计算方法不同 对股权进行转让或其他方面的处理时,会计方面确认转让收益与税务上计算转让所得的标准不同。会计是把处置转让的净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而税务方面的计算标准是在处置转让的净收入中扣除购买成本,所得到的差额即为收益。如果该值为负数,则说明股权处置或转让出现损失,损失可在纳税前扣除,但被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投资转让以及股权投资收益所得。超过的部分可以无限期的向以后纳税的年度转移然后扣除。 五、对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成本的计量标准不同 当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会计方面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的相关规定来确认的。具体来说,是将要换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结合起来,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资本。而税务方面则是按照《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中的规定来进行。该《问题》中相关方面的规定的基本内容是,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资产分解为投资和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两项业务,然后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确定资产处置的损失或所得。同时,该《问题》对缴纳所得税困难的情况做了相关规定。如果资产处置所得较大,经税务机关的审查确实在一个纳税年缴纳所有所得税有困难,那么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可在随后的5年且不超过5年的时间之内分摊到各个年份之中。也就是说,在随后的而且必须是连续的5年中,将因有困难未缴纳的税与这一年所应缴纳的税结合起来,一同上缴。在资产处置时,税务上对所得计算是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计税成本,而会计则是按相关法规计算,这是两者很大的一个不同点。 结束语: 探索企业证券投资业务中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的异同,对会计与税务工作的联系和区别加以深化,能够使企业对自身资源实现更加有效的管理及利用,而且能使财务参与对企业的管理。同时,企业可根据动态的财务信息,及时指导会计做出安排,使企业各个部门的整体性优势得到最大发挥。 参考文献: [1]王敏.证券推荐的适合性义务——从职业道德到法律责任[J].环球法律评论,2010,(6). [2]杨艳林.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与质量研究——对美国卖方研究机构监管经验的再思考[J].中国证券,2012,(11). [3]步国旬.证券投资顾问的利益冲突与信息隔离[J].证券市场导报,2011,(9). [4]陈彬.论证券市场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J].法治论坛,2013,(1). [5]李松,叶蜀君.重新构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律体系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