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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群体个税涉税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2015-08-23 21:48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李静翠 南京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

摘要:高校群体的个税扣缴没有一般企业复杂,但其劳务形式众多,有其自身特点。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这一特殊群体还是比较宽容的,未将高校作为税务稽查及风险评估的重点对象,但高校在个税涉税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本文探讨这些矛盾的同时提出了几点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高校群体;个税;涉税问题;探析

近年来教育部对教育事业愈发关注,国家更是在这块加大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高校教师的收入随之大幅度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高等院校的大学教师将作为高收入人群成为个人所得税监管的重要对象。由于国家将大量的财政拨款用于提高教师的薪资;高校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也不断增加,教师的科研成果不断增多;再加上国际合作扩大和高校扩招的影响,教师的课时和课时费逐渐增多,高校教师的收入大幅增长。这不仅让高校教师获得了福利,也符合国家科教兴国的方针政策。

南京工业大学2005-2014年十年间的个税缴纳情况就证明了这一点,见图1(单位万元)

图1南京工业大学个税缴纳情况

1南京工业大学个税缴纳情况

南京工业大学2005-2014年间的工资、薪金一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如图2(单位万元)所示。

图2 南京工业大学工资、薪金项目个税代扣代缴情况

2 南京工业大学工资、薪金项目个税代扣代缴情况

南京工业大学2005-2014年近十年间的工资、薪金一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整体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0831日个税税改政策调整,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1600/月上调至2000/月,所以2009-2010年个税代扣代缴金额有所下降;20116月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将个税免征额再次上调1500/月,达到3500/月,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调整为3%,所以个税代扣代缴额从2011年起的持续下降且降幅很大。可见,个税税改对高校这一群体的影响是很显著的。

一、高校个税涉及的税目介绍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及我国高校主要涉税业务,目前高校涉及比较多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主要有以下:

1、工资薪金所得。学校教职工的薪资主要指其在任职或受聘用期间从学校方面取得的包括基本薪资及各种奖金补贴在内的报酬。薪资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2劳务报酬所得,例如作为专家的评审费跟咨询费、四六级等考试的监考费、科研劳务提成等,税率为20%3、稿酬所得,即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4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通过提供著作权、商标权等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相应收入(不含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用扣除方法与劳务报酬相同。对于能够提供合法凭证的中介费,可以税前扣除。5、一次性年终奖金。

二、目前高校群体个税扣缴中的突出问题

1、各高校酬金申报系统的使用漏洞

目前各高校都有跟自身财务软件相配套使用的酬金申报系统,统称为薪酬系统,用来统计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发生在该校的个人劳务所产生的个税。虽然各大高校对薪酬系统都有使用,但只有本校教职工以外人员的劳务费代扣代缴严格遵循个税法,本校教职工的个税扣缴程度不一。有些高校会在财务报销时写有“个税报学院代扣”等相关字样,并在薪酬系统录入统计,但由于这种劳务发生在学校自身职工身上,按税法相关规定,应在月底统计并入薪资总额计算税率进行扣税,高校由于教职工人数众多且个人劳务频繁发生,这种做法在实际中很难彻底执行,那么财务工资系统中的扣税税率的准确率有待商榷。另外,虽然各大高校都有在使用薪酬系统进行劳务统计汇总,但这一数据并未与税务局系统相连接,涉税人员的个人信息是否真实还有待查证。

2、科研酬金的提取

高校是科技力量较强的一个群体,各大高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都很重视。根据国家科研经费使用办法的规定,科研酬金主要用于外请专家评审费、外聘及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劳务费、研究生助研费、项目组成员劳务等劳务性支出。科研酬金的提取,南京各高校根据横向、纵向课题不同,提取比例各不相同。

高校科研酬金的提取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3点:①虚列学生名单发放学生助研津贴;②将项目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大几千元的劳务费拆分成几个月份领取,使每个专家单次报销金额均不超过800元;③对无法提供所在单位或身份证号等详细信息的专家劳务费,通过虚报材料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形式套取。

横向科研项目在科研酬金的提取中除了以上3个现象外,还有一个较大矛盾就是个税税率的选择。截止到2014年,南京高大高校执行的都是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20036月的《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科研酬金个人所得税征管意见》(征求意见稿),科研酬金一律按5%征收个税。项目审计人员对这一税率提出质疑,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的20%的税率。所以目前南京各高校对横向科研提成的业务均处于观望的状态。若执行20%的个税税率,教师的科研提成热情将会大大下降。

3、零星小额酬金未纳入扣缴范围

高校群体一些实际费用的发放,特别是零星小额酬金,比如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统考、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以及校内外其他考试的监考费,还有学生补考阅卷费,这些劳务费用涉及人员较多,实际金额摊到个人上也许只有几百块钱;再比如教职工生育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费,或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给出差人员的少量的通讯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这些零星小额酬金按照发放性质,无论金额大小,属劳务报酬所得,应该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群体在这部分业务处理上欠妥当,虽然税额很小,但损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利益,性质上属偷税漏税行为。

4、高校横向科研经费发票报销中的“礼品”未扣个税

高校的横向科研经费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是可以列支一定比例招待费的。在实际财务报销操作中,对于发票开票内容为“礼品”的报销单据,部分票据一次性列入了“招待费”科目而未扣缴20%个税。

三、高校个税涉税的改进建议

1、将部分个人收入合理转换成学校费用开支

将部分个人收入合理转换成学校费用开支,并不是鼓励大家逃避税款,而是在实际发生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比如有些高校会发放给教职工一些福利性收入,像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货币化福利,可以由直接支付给个人转换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比如提供交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为早课教师提供早餐或供应免费工作用餐、为新教工提供周转用房、免费医疗、独生子女补贴、体育活动中心免费开放等。高校财务通过将部分教职工收入合理转换成学校费用开支,既为教职工提供了良好的教学工作环境,提现以人为本的治学理念,降低了教职工的消费水平,又没有扩大学校各项费用的支出总规模,降低了教职工直接收入增多而缴纳个税的发生,从而有效合理的规避个人所得税。

2、利用分期均衡的方法合理设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由于高校教师的年收入项目构成有限,且多数教师的收入来源除了工资薪金以外,就是偶尔的劳务报酬及年终一次性奖金或奖励绩效,所以利用分期均衡的方法合理设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使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对减轻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有重要意义。现实工作中,高校财务人员由于人员紧张等原因可能不会具体纳税筹划到某一位教师,更多的需要教职工自己多加关注这方面税收知识,对自己的所得收入进行合理的筹划,及时与财务人员及人事部门沟通,争取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来降低自己的税负,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空间。

3、有效利用个税手续费返还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高校教师由于群体较大,每年上缴税款金额非常可观,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数额不小。如何合理、有效的利用这部分税收资金已经不容忽视。高校的这部分税收返还额每年十几万到几十万,部分教职工虽然知道有这么一回事,但校内审计处在学校例行审计时对这块收入资金的使用从未涉足。这部分税收返还资金在账入学校其他收入后,是否利用这些资金加大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或者聘请税务相关部门人员来校讲座并当面解答教职工扣税问题,或者奖励及时正确缴纳的部门及经办人员。高校群体如何有效利用个税手续费返还资金值得商榷。

高校个税扣缴没有一般企业复杂,但其劳务形式众多,也有高校群体自身的特点。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这一特殊群体还是比较宽容的,未将高校作为税务稽查及风险评估的重点对象,但是我们还是要多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有效纳税。

参考文献:

[1]胡服.高校个税涉税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 2014(18)

[2]梁燕.高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税审计,2014(2)

[3]李佳.高校纳税筹划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5)

[3]曹前.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下高校收入纳税筹划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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