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海外上市公司的境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包永慧 英国埃克塞特大学法学院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保障公众公司信息的公开透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防范公司管理层的财务舞弊,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方面也功不可没。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但是对于赴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在境内的信息披露义务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本文通过分析这一现象的现状及其原因,提出了一定对策,以求加强对赴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水平,防范财务舞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上市公司 海外上市 信息披露 财务舞弊 一、综述 作为一般的经济实体来说,其组织运营具有相对的私密性。但是对于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而言,一方面由于其规模大,对整个经济形势的运行都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则由于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所有权与运营权的分离化,广大股东实际上成为了公司的局外人,一般不宜轻易得知公司的运营状况。通过设计财务会计报表公报等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公司的运营状况得以为公众所知,公众及政府可以做出对经济运行的整体研判,有利于普通公众的投资决策以及政府的经济监管。广大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为自己股东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信息保障。由此可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保障整个经济运行的公开透明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近年来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发展,相关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要求的进入严格要求,信息披露在防范上市公司舞弊,加强内部控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做了进一步详尽的要求。通过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从整体上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防范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通过重要关联方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有效地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管与控制,防止管理层利用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在在附注部分强化了信息披露的细节,也便利了监管部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监管。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在外国资本势力不断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中国企业也走上了进行国际化融资的道路,中国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可谓遍地开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选择在美国不同层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进行国际化融资。国际化融资在给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提供了良好机遇的同时,也给监管机构进行相关监管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从那些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规模及经营范围分析,相当大一部分都是以高新技术为主营业务的中等规模的企业,对于这部分企业来说,由于内地现行法律对于上市的严格要求,在内地进军中小板市场都有些困难,更别提进军主板市场了。既然在国内面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双重困难,那么进入资本市场相对发达,融资门槛低的国际资本市场就成为其吸收资金,扩大企业规模的良策。这些企业以目前的规模在本行业的话语权尚未达到足够控制支配市场的程度。但是对于那些大型的企业而言则不同。东方航空、中海油、中国铝业、百度、搜狐、新浪、中国铝业、新东方等公司,在国内相关行业都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一举一动,不仅在整个行业,甚至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来说都有着重大影响。 作为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其主营业务地与融资地发生了分离。一方面其主营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国大陆(当然也有部分大型公司近年来在海外的业务呈迅猛增长之势),其经济活动的效果基本都局限在中国大陆。其纳税,吸纳就业等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基本上也都发生在中国大陆。经济活动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都以中国大陆为中心。虽然出于各种各种的原因,这些公司基本上都没有在中国内地上市,但毋庸置疑的是,其经济社会效果对中国大陆的影响是最大的。其在中国内地进行信息披露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观之,这些公司除了中国铝业等少数几家海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在国内外同时进行信息披露外,其他的都基本上只在国外上市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海外的投资者可以轻易地获得这些公司运行的相关信息,而对于这些公司经济运行效果地的中国大陆来说,要想获得这些公司真实准确的运营信息绝非易事。 二 、现行赴海外上市公司在境内信息披露现状 1.披露内容少 根据现行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不仅包括定期的财务报告的披露,任何足以影响到公司运营的重大经营事项都需要及时地通过适当程序进行披露。信息披露的目标不仅仅在于保障投资者的稳定,更重要的在于保障这些大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对整个相关行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应有的促进而非破坏作用。而从现状来看,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在境内披露的基本上只有定期的财务报告,基本上都没有临时报告披露的习惯。从这个角度来说,很难说能保障公众及政府及时地了解到公司运营的真实状况。相关行业的状况很少为公众所知,公众大部分都是蒙在鼓里。很多大型公司的违法行为都是在东窗事发后才得到政府相关部分的重视。从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得到公司违法行为蛛丝马迹这样的重要功用并没有体现出来。 2.披露缺乏公知性 信息披露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一般都要求在公司的网站及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的网站上进行同时披露。而目前由于相关披露强制性法规的缺失,这些海外上市公司的披露文件很难轻易获取。在监管机构的网站上难觅其踪,在公司的官方网站上也隐藏在隐秘的角落。通过研究发现,这些赴海外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是在公司官方网站的下方设置相关披露内容的链接如“about baidu”,“about sohu”,“about sina”等,而进入的相关界面都为清一色的英文,虽然现在中国人的英语水平都有了相当大的提升,但是要想找到这些财务报告还是需要一定的功夫。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财务报表都是用英文编写(适用上市地的语言编报),即使找到了这些财务报表,要想真正地进行理解也要颇花费一些功夫。财务会计知识本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普通公众理解起来具有一定的困难。更别提用英文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了。 3.披露报告的准则不同 中国会计准则(CAS)与国际会计准则(IAS)的趋同化是世界大势,由其是在2006年财政部公布了标准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后,这一趋势的发展更是迅猛。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会计准则趋同的现在,IAS,CAS,USGAAP仍然有着较大的差异。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所得税会计等方面的差异不容忽视。为了满足不同的监管要求,在不同的上市地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无可非议。但是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编报出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差异是明显存在的。对公司的运营状况,经营效果,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体系是有大不同的。而现在这些公司在内地披露的财务报告,基本上都是直接将其在美国等海外上市地的财务报告直接复制粘贴,并没有适用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进行重新编报。事实上,如果采用中国财务会计准则进行重新编报,很可能反映的就是不同的运营成果。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二、海外上市公司未充分披露的重要原因 1.保障经营信息的私密性 部分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处于竞争日趋激烈的行业,例如互联网行业等创新型行业。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为了超越竞争对手,总要采取一些独特的经营策略。或者展开多元化的竞争思路,或者进行市场细分战略。竞争战略的保密是企业的成功的重要因素。同时,出于规避监管,进行关联交易需要,企业也需要将自己的股权控制结构尽量保持不为公众所知。任何想要在相关行业取得垄断地位的企图都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管制,受到反垄断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制。企业的投资范围,经营方向也是政府重点监控的对象。以百度公司为例,以下内容摘自百度近几年财务报表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1)百度正在逐渐走向国际化运营的道路。百度在逐步扩大自己在中国国内的业务时,在美国日本也开设了自己的全资子公司。 (2)百度的经营范围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传统的中文搜索业务不断壮大之时,百度也逐渐开始涉足互联网产业的新兴领域。例如奇异视频分享网站,乐酷天网上商城,以及去哪网。由此可见,百度正在由专一化向多样化过渡。然而这也反映了除百度的创新能力在逐渐下滑,主营业务地盈利能力在逐步地下降,需要不断地通过兼并进入新的领域来保持公司的盈利。 这样的信息,对于我们这些几乎每天都要接触百度的互联网用户而言,如果不通过查找研读百度公司的财务报告,可能根本就无法获取。而美国的投资者可能并不会成为百度的用户,但他们却可以轻松地掌握整个百度的运营态势。真是依靠百度运作的国内消费者却被隔离百度的运营之外。这样的信息不对称,无疑对于广大用户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2.信息披露的成本过高 对于各大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可是一项不小的支出。尤其是在当今监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来完成信息披露工作。而对于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这样的信息披露成本就显得更为高昂。 由于中美两国不同的会计准则及法律监管制度,在美国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临时报告,要想真正地为中国的公众所理解,花费不菲。财务会计报告相关项目的调整,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而这样的审计成本无疑是相当高的。同时再建立一套和国外不同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的高昂成本累加起来,对于部分大公司来说可能并不是太过困难,但是对于部分中小型公司而言。本身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只能求助与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而这样的高昂成本是他们负担不起的。 3.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没有硬性需求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法律不断进步的过程。信息披露对于公司,由其是公司的管理层来说,并不会带来实际上的利益,反而倒是一项并不轻松的负担。公司及其管理层并不具有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只有通过法律进行强制性地信息披露要求,才能确保整个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施行。 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的法规建设,可以说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框架,在各领域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然而对于赴海外上市的公司却缺乏具体明确,具有现实操作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那么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不在境内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也就没有违法违规之嫌了。 三、出路与解决方案 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规模各异,盈利水平各异。如果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既无必要,成本也显得过高。一方面,部分公司规模小,在整个行业内地位不是太高,对整个经济运行影响也属有限。另一方面,小规模的公司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披露制度对于其财务方面也是不小的压力与负担。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海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既要满足监管要求,又要考虑到企业的发展现状。 对于规模大,盈利水平高,在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完全可以适用现行的国内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监管平等公平的目标。而对于那些规模小,对经济运行影响相对有限的公司,可以放宽信息披露要求。在严格规定定期财务状况披露的同时,日常的信息披露只选择对公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通过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各个层次的公司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要求。 完善海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并非单纯只是这些海外上市公司的责任。相关的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也应尽到自己的责任,可以考虑在各个公司进行自主披露的同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为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便捷的途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与统计工作,及时发布海外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调查报告,加强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只有真正地形成了多方联动,相互配合的机制,才能确保海外上海的中国公司在境内的信息披露额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参考文献 [1]乔飞鸽,加强对我国海外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之窗.2006年第11期. [2]毛世芳,新会计准则下上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安徽水利财会.2008年第2期. [3]王丽君,浅谈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防范,现代会计.2010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