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物流赋能经济发展的困境与路径分析
邓思 李京芸 (武昌首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下,智慧物流是物流业为了协同人工智能和数字化进程而创新的转型升级的重要渠道。智慧物流发展需要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保障,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能够为智慧物流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依据及建议。为了进一步助力智慧物流赋能地区经济发展,培育物流行业新质生产力,本文首先重点梳理了智慧物流的发展现状及困境,通过司法案例对智慧物流纠纷现状做出实证分析解释。其次,设想制定一个高位阶行业专门法律来完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以促进京津冀智慧物流发展。最后,对智慧物流的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智慧物流;新质生产力;物流法律法规;人工智能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不断加深,数字化与人工智能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物流行业作为经济活动重要的桥梁和纽带,已成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人工智能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物流模式,通过智能化与数字化,提高了市场经济活力、行业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流通成本。智慧物流正是结合了数字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等信息技术与传统物流行业的各个流通环节,旨在提高赋能经济发展地效率与质量,促进行业间降本提效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在智慧物流发展带来提升与机遇的同时,有关智慧物流的法律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其健康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管理智慧物流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判案评估的侧重点和惩治机制也未有完整体系。为了实现物流业的增质提效,法律与政策的保障必不可少。 考虑以上问题,本文对智慧物流相关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总结与筛选分析,客观说明了我国智慧物流的发展问题,并基于此对我国智慧物流立法建设和发展原则提出合理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的学者发现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智慧物流现状的基本认知 1.智慧物流的基本概念及发展现状 智慧物流是借助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使得物流系统具备“类人”的性质,产生学习、思考、推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就是通过对各种大数据技术的综合运用,在货物从源头到消费者的将近90%的物流运输环节过程中,进行信息整合、分析跟踪、管理分配,实现物流全过程各环节自动化、可视化、信息化、精细化的管理和运行。 智慧物流的发展顺应了《“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需要,如今,智慧物流、智慧工厂与智慧服务三大类发展方向已经成为了时代发展的一大主题[1]。智慧物流由于其自身特性,几乎能沟通整个工业制造领域的上下游,它能够充分的疏通和联系不同行业、领域的经济活动。因此,智慧物流已然成为工业4.0时代的关键组成部分,智慧物流系统的发展与应用也有了极大的市场需求。近年,人口红利的逐渐降低导致的人力劳动成本上涨也进一步扩大了智慧物流的发展需求。 2.智慧物流相关案件的实证分析 智慧物流司法案例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数据库,截至2024年4月2日,该教据库收录了智慧物流相关的司法案例文书共435篇,除完整的审判文书之外,该数据库还提供了司法实案例的案由、审理法院级别、审理程序、文书类型、审结年份、终审结果等信息。本文对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数据进行了如下的整理与分析。 (1)案由分类 根据检索到的案例数据,总体上可以将案例按照案由分为民事、执行和行政三大类。其中民事案由328例、执行案由104例、行政案由3例。由此,在制定智慧物流领域法律法规时,可以重点参考民商事法律规定,根据已施行的内容进行契合智慧物流的改编与补充。 (2)案件类型及所涉行业 目前检索到的数据让我们了解到智慧物流涉及的类型共有六类,其中管辖案件11件、民事案件309件、行政案件1件、非诉保审查案件9件、执行案件103件、其他案件2件。 同时涉案的行业分布也比较广,主要集中在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综合上述数据分析可知,我国当前有关智慧物流的案由及案件类型均以民事为主,结合涉案行业的分布来看,主要与经济贸易和货物往来输送紧密联系。可见智慧物流的发展及其法律纠纷的解决是经济发展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审理法院、程序及结果的分布 从地域上看,本次选取的时间跨度为2016至2023年的435篇司法案例中,省(市)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前五,排名由高到低的是,山东省50件,四川省42件,浙江省40件,广东省38件,安徽省31件。总体上,涉及我国17省,3个直辖市,4个自治区,4个专门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的1例,共29地。 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智慧物流相关纠纷案件数量占该院总体案件数量的百分比来看,基层人民法院占75%,中级人民法院占15.83%,高级人民法院占2.29%,最高人民法院占0.23%,专门人民法院占6.65%。显而易见的是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处理的。 从适用不同审理程序处理相关案件的情况来分析,我们发现一审案件有178件,二审案件有52件,再审案件有13件,其他案件有9件,执行案件有103件,简易程序案件有78件,特别程序案件有2件,据此可以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9.21%。 从经过上诉或抗诉进入到二审环节的一个终审裁判情况进行统计后发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占比为68.97%;全部改判的10.34%,部分改判的占比为6.9%;裁定提审的占比为3.45%,再审申请的占比为0.34%。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总结可知,当下涉及智慧物流行业的法律纠纷分布地域较为广泛,案件层级普遍较低且多涉及经济类纠纷并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在地域分布上,案件的多少或许与该地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可建设面积有关。法院审理中,基层法院能够直接审理绝大部分案件,且在二审程序中保持较高的维持原判比率,可见当前的一般法院足以发挥惩治作用,但在专门领域仍需要专门法院的参与和辅助。 三、智慧物流面临的发展困境 1.高位阶专门法缺失 (1)物流业专门法的缺失及产生的问题 目前,我国物流的标准化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以及行业准入机制还不太完善。通过对北大法宝数据库分别以“物流”和“智慧物流”为关键词检索发现,我国现行有关物流的部门规章380条、行业规定75条、行政法规15条、司法解释6条。其中,有关智慧物流现行有效的6条部门规章,排除其中两条批复文件和一条示范单位通知后,仅有3条建设性文件可作依据和参考[2]。由此可见,我国多数相关规定仅仅是较为宽泛的管理性规范,无法对物流业产生效力更高的法律约束力。有关物流业的法律纠纷通常根据涉案行业或者涉案服务区段的单行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进行管理处置,常用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解释》等等。例如,赵某与某能源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货物运输路段涉及水路以及管辖地规定,所以在裁定书中分别以《水路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等规定进行了分析论证[3]。虽然上述单行法规或司法解释可以为平常物流业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帮助,但是物流业专门法的缺失始终是未来智慧物流长足发展的一大隐患。物流业以及智慧物流的发展方式需要出台一份源头性的全面的法律保障[4]。 现有物流业相关法律的法律位阶普遍较低,缺乏高位阶专门法律的领导。由此产生了许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智慧物流的出现让这种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责任主体、客体、侵权标准、因果联系等等都使得物流专门法的建设更加困难。现应用的调整物流业行为的低位阶法律名目繁多,不仅全国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地区之间的法律适用也带有浓厚的地方特色,甚至有“地方保护”的存在。 (2)现有法律规定缺乏灵活性和前瞻性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有着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的特殊性质。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深入应用,物流业有了全新的、现代的发展,新的业态和模式不断涌现,而传统的法律规定往往难以适应这些变化,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度在司法实践应用中往往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物流业相关法律制定较早,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衔接程度低、协调性差,尤其是没有为后来应对新发展的新法留置空间,也就无法包容新事物、新问题。现今智慧物流的发展专业性强、应用面广、涉及领域行业众多,也因此,智慧物流领域容易产生一些法律空白问题,甚至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难题。例如,当前少数地区试用的AI无人物流配送车,物流无人机等,虽然是解决智慧物流“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之举,但是由于货物转移到这种“无人”设备之后也就不存在一个保障货物安全的特定人,相较于传统的配送方式,这种智慧无人模式下货物丢失、损毁的不确定性也大幅增长,侵权主体以及责任的划分因此更加混乱[5]。 此外,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在实践工作中对社会物流约束能力和调整效力不足。上层建设上,传统物流法律法规影响较深,各地方或各部门在物流相关的法律实践中仍保持着原有的理解,带有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之感。实体经济中,根据中物联发布的中小微物流企业经营状况调查报告分析,我国当前九成以上的法人单位属于中小微企业。这些中小微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并且与大规模企业之间存在信息技术的极大差距,存在难以智慧化、不敢智慧化甚至不会智慧化转型的问题。 2.司法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泄露及隐私侵犯 随着智慧物流的发展,大量货物、车辆、人员信息将被收集、分析和处理。确保这些数据与隐私的安全性,防止泄露和滥用的同时,又要加快建设与智慧物流协同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没有专业法律的支撑是十分困难的。智慧物流的发展需要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合作,但地区之间、物流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关系,这些技术在提高物流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隐患。例如,宁波某公司与某智慧物流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宁波某公司未获批准私自查阅并复制某智慧物流公司多项涉及商业秘密的原始凭证,给该智慧物流公司带来了不确定的商业经济隐患[6]。又如,李某诉某智慧物流系统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李某作为某智慧物流系统公司的营销人员,能够直接了解和掌握公司大量客户信息资源,以及公司的营销策略和渠道,招标投标信息等商业秘密。李某却实施了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给上述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7]。类似案例的逐年递增更加说明物流行业的专门法律支撑和法律监管必不可少。 (2)知识产权侵权制约智慧物流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物流行业也越来越智能化,这其中涉及到许多知识产权的问题,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应智慧物流领域的发展需求,特别是在数据信息保护、算法保护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空白。智慧物流发展需要应用完整的数据系统,而一个完整的智慧物流数据系统往往内涵着庞大的算法数据结构,企业作为数据的所有者往往不是数据的生产者,系统中每个单独的算法结构都可能带有独立的算法类专利,例如,倘若司法机关承认算法生产者对于智慧物流所有者应用的系统中某个专利生成的数据的权利,当第三方力图与智慧物流公司共享融合形成一个更系统、更便捷的数据集时,将冒着侵犯知识产权类权力的风险。另外,在智慧物流领域,各种创新技术也在不断涌现,如无人机、无人送货汽车、智能仓储设备等。这些创新技术同样需要专利保护,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模仿。 (3)缺乏合同风险意识 现阶段部分物流企业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物流业相关合同规范运用少或不规范,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风险。截止到2024年4月2日,笔者以“智慧物流”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进行全文搜索,其中涉及合伙合同专题案例的共26条。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智慧物流”进行全文检索,共计1008篇文书,其中,以“合同”为关键字的307篇,以“合同约定”为关键字的113篇。以上数据中,涉及各类合同纠纷的561篇,其中案由以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为主。这些数据意味着,我国智慧物流相关的纠纷解决主要以特别法或《民法典》中的合同编作为法律依据,但这远远不足以满足智慧物流纠纷的现实需求。随着智能AI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智慧物流未来的柔性化、智能化和满足客户需求定制化能力会更强,智慧物流企业合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合同风险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手段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4)资源保障、协同机制不足 我国物流业物流资源利用并不充分,存在着资源上和成本上的浪费。人力资源上,大多数物流从业人员专业程度不高,学历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不能适应智慧物流的深入发展,物流业人力资源的知识技能培训结构不合理、职业认证标准制度不完善,现存人力资源虽然数量庞大,但是明显对智慧物流发展的支撑不足,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大元凶;信息资源上,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了各行业、企业之间信息数据得不到共享,各自“闭门造车”,更新速率低,数据信息资源难以统筹突破。运力资源上,现阶段还远远达不到《交通运输智慧物流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中交通运输智慧物流标准化、国际化的要求。例如,在物流运输的基本单元“托盘”的利用率上,欧洲国家的利用率能达到95%左右,而我国的利用率只有30%左右,这样的差距使得我国物流制造业供应链装卸成本比发达国家要高出数倍,更使得智慧物流的全线建设阻碍重重[8]。 四、助力智慧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原则与对策建议 1.我国智慧物流法律体系建设的原则建议 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是促进现代物流业和智慧物流健康、高效发展的必由之路。完善物流法律体系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最小风险原则 智慧物流的应用必然存在着大量的人工智能结构,而人工智能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运作的高效性与不确定性相伴。随着智慧物流发展中人工智能应用环节的增多,数据算法对现实世界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引起部分人群对安全隐患的忧虑。法律的规制不是无限的,对尚未发生的风险做到完全规避和制约显然不太可能,但可以肯定的是,智慧物流发展的底线是保障安全。这就需要从源头上开始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智慧物流系统、系统中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开发者在研发之初就该严格规定各种数据、权力和应用的界限, 甚至可以考虑准备一个应对极端情况的自毁系统。从法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法律的目的在于使成本最小化,法律必须避免人们付出这种高昂的成本,即使是未知的小概率事件[9]。 (2)绿色原则 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立法,可以将企业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因素纳入企业经营的理念和模式以及投资的方向和决策之中,推广“ESG”理念,致力于实现节能减排以提高企业中长期竞争力。完善物流绿色发展法律标准,包括其中绿色包装、绿色运营、绿色存储等问题,将智慧物流与绿色物流进行深度融合,提高绿色物流的环保技术和环保数据治理水平。坚持绿色原则对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有利于物流业产业链、供应链调整升级,产业布局集约优化,实现碳中和与可持续发展。 (3)反垄断与社会保障原则 在人工智能和智慧物流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可能为了抢占市场资源通过强强联合、并购等手段挤压市场,打乱市场平衡。这对许多中小微物流企业和刚刚起步的智慧物流企业往往是“毁灭性”的打击。智慧物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支撑和保障。例如,北京某公司与昆山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被告昆山某公司主张原告北京某公司以普遍的无特殊性的文字作为商标是一种试图垄断市场的行为,而实际上却是被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主观上有攀附原告公司的意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0]。 智慧物流的发展也会对物流业劳动力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智能化、自动化带来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难免造成部分初级工作劳动者的失业困境。为了应对劳动力市场失衡的风险,维护社会环境和谐稳定,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良好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与此同时,提供一定的保障工位和失业救济以维系失业者必要的生活支出也是大数据时代下的应有之义。 2.我国智慧物流法律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1)完善物流业法律体系建设 物流业和智慧物流模式的健康发展需要现代物流业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我国物流业发展规模无疑是巨大的,法律体系建设也必要顾及到方方面面,需要规范完善物流市场准入机制、数据信息保护法规、知识产权保障、合同标准化应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等等。建立一个专门化、现代化、智能化的物流业法律法规体系,既需要对现有的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合、清理和验证,又需要创新一系列能够适应且包容智慧物流长期发展的前瞻性法律法规。 (2)加强规范合同对物流业的规制和保障 物流业和智慧物流模式的健康长效发展必须保证对相关合同的规范运用,通过运用智慧物流数据系统留存电子数据,将合同的保障机制应用到物流全过程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合同模板,强制合同使用,设定违反后果;正如劳动合同使用的强制性一样,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面临劳动者双倍索赔的风险,从根本上减少损失、规避风险。例如,某智慧物流有限公司诉王某运输合同案件中,王某作为某智慧物流有限公司的承运人,借由前述公司未与其签订运输书面合同之机,拖欠、逃避支付运费,但前述公司保留了与王某交易的电子数据,成功以电子证据证明事实达成胜诉[11]。加快完善物流业和智慧物流模式相关的合同法律建设,坚持需要双方达成合意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使得企业与企业、卖方与买方之间的相关责任得到梳理,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促进智慧物流相关法律问题更快更好地得到解决,减少社会矛盾,依法维护双方权益,维持良好的社会关系、市场关系,促进智慧物流模式平稳健康发展。统筹规划,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全局性、灵活性、适用性,重点协调各行业、部门解决机制,促进多方主体参与多元共治,稳步推进纠纷解决机制标准化应用、机制创新与保障智慧物流发展协同共进。 (4)建立知识技术创新鼓励与保护机制 从法律上加强对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机密的保护,保障相关人才智力成果不受侵害。政策上推行一系列鼓励与保护机制,助力企业引进智慧物流发展的复合型人才。通过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技术创新环境,让有识之士和有能力的公司能创新、敢创新、放心创新,促进智慧物流向着更高层次转化发展。政策上推行一系列鼓励机制,助力企业引进智慧物流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技术上引入以“RPA”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流程转型升级,解放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事员工来进行专业业务。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合理提高薪酬福利以及鼓励性提成,吸引高端专业人才的加入,促进企业人力效率与生产率的提高[12]。 五、结语 智慧物流作为新时代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模式,其超越传统物流模式不断发展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但其发展不仅仅需要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推动,更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制和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完善该领域内的法律体系,采取更为高效和有约束力的规制来保障智慧物流健康平稳发展。只有让智慧物流的发展变化处在法律的强制保障下,才能真正发挥其在助力物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琳,姚正海.数字经济引领我国智慧物流发展研究[J].改革与开放,2022(5): 15-23+31. [2]“北大法宝”数据库:https://pkulaw.com/ ,最后访问时间为2024年4月2日.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民辖终23号民事裁定书。 [4]张辉.我国物流业配套制度初探[J].物流科技,2022,45(14):12-14+35. [5]胡文娟.物流无人机管控系统的研究[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 2023, 34 (6): 69-72.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212号民事判决书。 [7]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 [8]2023年物流企业营商环境调查报告[J].中国物流与采购,2023,(17):24-26. [9]岳彩申,侯东德,张建文.人工智能法学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10]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 [11]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民终4469号民事判决书。 [12]李树文,罗瑾琏,张志菲.技术型管理者认知对数字化生产力工具创新突破的影响[J]. 科研管理,2023,44(11):173-183.
基金项目:校级横向课题,数字经济时代下税务服务创新与发展,(编号:0812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