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行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研究
苏伟峰 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本文探讨了代驾行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由此引出其本质在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兼职劳动的相关制度安排是不够完善的,进而通过借鉴分析欧盟各国的先进经验,笔者提出相应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实际纠纷的处理和代驾行业的发展有所贡献。 关键词:代驾行业;劳动关系;兼职劳动 从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以及我国私家车拥有量的不断攀升,代驾这个新兴行业正呈现迅猛的发展态势。在发展过程中,许多问题也不断突显出来,许多人关注的是代驾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却鲜有人会去关心代驾司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两者之间关系不清,不仅使代驾司机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划分明确,更阻碍了代驾行业的服务质量提升和长远健康发展。 一、代驾行业中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 在代驾行业中,代驾公司与司机之间普遍是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而只是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对于工作时间等内容都未做相应说明。这样使得公司与司机之间看似更像一种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公司仅为司机提供客户资源平台,并且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分配利润,这样公司无需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也不用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末支付加班费。正是由于代驾工作的特殊性,代驾司机往往都是兼职劳动,白天有一份正式的工作,利用晚上和节假日的空余时间兼职代驾,这样能够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但是,随着代驾行业的日益火爆,代驾司机收入不断提高,市场上逐渐出现了全职代驾司机,他们在一家或多家公司从事代驾工作,可是公司也只与其签订合作协议,而非正式劳动合同,这部分全职代驾司机的合法权利就很难得以充分保障。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兼职劳动的相关制度安排是不够完善的,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是针对兼职劳动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简单说明和规定,但其与现实情况脱钩,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 对于兼职劳动,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能力,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另一方面这种就业形式也可以满足社会的不同用工需求。所以从保护劳动者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应将兼职劳动视同为正式的劳动关系。在代驾行业中,分别有非全日制代驾司机和全日制代驾司机。非全日制代驾司机是指劳动者在已经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又与代驾公司建立非正式劳动关系的情况;全日制代驾司机是指劳动者只与一个或多个代驾公司建立非正式劳动关系的情况。无论哪种形式的代驾司机,他们即使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们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里接受公司的安排管理,在提供代驾服务时,也是按照公司标准收费,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所以司机与公司之间应视同于正式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公司不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履行作为雇主应尽的义务。 二、欧盟国家对兼职劳动认定和保护经验 尽管当前全日制用工形式仍然是主流,但在欧盟发达国家中以兼职劳动为代表的灵活用工形式已经越来越普遍和重要,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后,新兴产业的崛起,对灵活用工形式的需求越来越大,兼职劳动已经逐渐被劳动者所接受,甚至许多劳动者已将兼职作为终身职业,各国政府也对兼职劳动给予充分肯定,将其作为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重要补充。 纵观世界各国,欧盟在劳动者保护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在许多欧盟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都给予兼职劳动充分认定,通过法律法规对兼职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比如在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对兼职劳动做了准确的定义,并且对兼职劳动时间等内容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于兼职劳动关系的确立,欧盟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正式兼职劳动合同。对于兼职劳动者的待遇,各欧盟成员国政府都要求用人单位保证兼职劳动者与全职劳动者享有平等待遇,参照全职劳动者的待遇标准来确定兼职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对于兼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欧盟各国普遍认为劳动者无论以何种形式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都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有的国家对兼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账户进行技术处理,使得各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向兼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账户中缴费,这种缴费方式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又使得用人单位仅需承担与兼职劳动相匹配的缴费额度,避免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 三、对我国代驾行业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启示 (一)转变我国劳动立法和处理纠纷的思路 目前,我国劳动立法都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相关条款都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特别是在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也是至关重要的。像代驾司机这种兼职劳动,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往往就会涉及到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代驾司机与公司发生纠纷,法院一般会以双重劳动关系为依据,认定其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代驾司机只能要求公司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但是这样的纠纷处理结果对于全职代驾司机来说是有失公平,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时,应更多地关注代驾司机在公司的工作时间等实质情况,根据实际来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探索兼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新模式 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模式是建立在单一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由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对于代驾司机来说,由于其与公司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现行法律和实际操作背景下,代驾公司无需,也没法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公司来说减轻了负担,但对于代驾司机来说丧失了应有的保障。所以,笔者认为社保部门可以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运用技术手段,使代驾司机等兼职劳动者能够拥有一个唯一的社会保险账户,但是允许多个企业向此账户中缴费,缴费额度根据劳动者为企业工作的工时或绩效决定。 (三)倡导代驾司机和公司签订正式兼职劳动合同 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虽然法律允许订立口头协议,但是在实际劳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口头协议往往会面临到“口说无凭”的窘境。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应该倡导代驾司机和公司通过签订正式兼职合同,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样不仅能够进一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且有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四)成立代驾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代驾行业是新型产业,近几年呈现爆发式增长,但行业协会的建设远远落后于行业发展的需要,这也就导致了行业内部一直存在缺乏行业标准、恶性竞争等问题,消费者、代驾司机和公司等各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保护。笔者认为三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就是代驾司机,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重视。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代驾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用工标准、定期检查代驾公司的执行情况、为司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为代驾司机提供一个广覆盖、多层次的安全网。 参考文献 [1] 吴润元. 申城代驾行业规范发展的思考及对策[J]. 交通与运输, 2015(1): 38-39. [2] 胡应雪,董小铭,鲍光亮.代驾行业乱想法律规制研究——以重庆市为例 [J]. 企业导报, 2013(11): 142-143. [3] 吕媛. 浅析我国多重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构建[J]. 榆林学院学报, 2013(3): 79-82. [4] 陈小洁. 关于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J]. 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2): 25-26. [5] 杨文东,殷莉. 对现行劳动纠纷解决方式的分析[J]. 法学研究, 2012(4): 9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