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构建中的作用
王艳锦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生态环境面临的危险警告等一系列现实需要以及传统伦理思想的共同作用之下,我国于2017年3月在民法典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历史性的加入绿色原则这一突破性原则。民法原则是民法典的“小宪法”,是民法各分则条款的编纂根据之所在,绿色原则为民法典的编纂添砖增瓦,是依法治国的加速器,最终促成和谐统一的法治体系的建立。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对绿色原则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绿色原则的内涵、确立背景、理论价值及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与联系进行概述;第二部分,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缺陷进行多层次的分析;第三部分,针对绿色原则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完善,进行体系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坚持良法善治及统筹兼顾思想;第四部分:为本文结论部分。绿色原则的具体分则确立应综合参考其他部门法逐一进行确立并进行完善。应综合考虑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民法基本原则及民法典的构建中所起到的作用。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良法善治 一、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的解读 (一)绿色原则的内涵与确立争议 一部优秀的中国民法典,不仅需要完备的制度设计与较高的立法技术,更需要树立正确的法哲学思想和法理念来贯穿、指导整个民法典制定活动,实现民法典内在的体系化与外部的协调性。资源的限定性也与人类对资源的无限索取不断增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不可调和的冲突和矛盾,应对的有效办法就是有节制高效率地利用资源。此举正是为民法典注入绿色基因,体现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另外,民法在法律分类中属于私法范畴,同时民法典的编纂也必须要反映当代资源环境呈现恶化趋势和令人担忧的社会特点。 从法律现实操作的角度看,绿色原则放在基本原则里很可能给市场经济带来混乱,给企业界及经济带来不确定性等。绿色原则的确立过程中属实是历经一波三折,先后多次的变动之后再在三审稿中删除的“绿色原则”,最终仍然重回基本原则中。但长期分歧之后的最终结果即事实证明绿色原则的入驻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是一种民法典绿色化,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绿色化的不可阻挡的趋势。 (二)绿色原则所体现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1.现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论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具体表现在维护人民的衣食住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的合理利用,等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一个无法抗拒的规律是,只有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人类才可能在开发利用自然这条道路上少走一些弯路。人类存活在天地之间,以天地自然为安身立命之源、持续发展之本,在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创造和发展了悠久的人类文明历史。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由依附到利用、再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趋势。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加入正是对十九大的紧紧呼应和追随,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践行,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绿色原则使生态伦理法律化 人类的自然生态活动反映出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蕴藏着人与人的关系。自然生态构成了人类自身存在的客观条件,从根本上说是对人类自身的道德关怀。环境问题已然是中国在当前所要解决的的最严峻问题之一。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表明了必须对当代新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更高的视角和和更加严格的任务。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就是,对于环境保护问题我们传统的民法并没有给与其应该有的足够的重视。按照传统的调整方式主要是环境法和行政法来完成对环境保护这一问题进行调整,采取的责任形式也主要是公法手段。比如,在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中,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作为客体的自然享有绝对的处分权,即主体对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完全所有权,客体的主要价值也是满足人类的需要。物权法全篇也仅仅只是提及资源利用的问题,却只字不提资源利用的保护这一根本性问题。 3.绿色原则与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的内在统一联系 针对环境保护法而言,如果以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是无法将其进行归类的,环境意味着公共利益,里面含有许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公法领域,同时也涉及了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这很难做出一个明显的界定,因此很多学者强烈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划为一个单独的法律范畴叫做社会法。环境侵权的责任原则法律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即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绝大多数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少数由原告对其所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结论是民法中绿色原则当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绿色原则与其他法律重合交叉的部分恰好说明我国法制体系的统一协调性,而且并不会妨碍其各有侧重点。 二、我国关于绿色原则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一)绿色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尚不够成熟 绿色原则仍处于幼年时期,不如其他原则那样完全渗透到分则各个领域,相对比较成熟,运用自如。绿色原则其实早在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已经体现十分明显,但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民法分则中,我国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特别以第八章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责,已然充分地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保护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然而尚存在诸多问题,只是简单规定了何者负担举证责任、规则内容以及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和粗疏无法做到切实的满足现实需要。虽然说在绿色原则没有被确立之前已经有法典绿色化的缩影,但是,因为法律原则的固有特性就有模糊性,在内涵上绿色原则包含的内容与外延涉及到《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等,内容过于空洞宽泛和抽象。我们在编纂民法典的整体大过程中迫切需要我们将其不足与缺陷予以努力认真地总结和提炼,必要和适时应将其纳入民法典之中并将其完善。 (二)绿色原则相对较难以落实 难以像其他原则一样落实在合同等实务中,围绕着基本原则绿色原则的分则尚未完全确立,且难以确立。目前民法分则未确立具体完整的法律条文导致于目前其含义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这也是对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的复杂法律情况法律问题的法律回应。很多因素都具有科学上和现实上的不确定性,诸如损害特点的内容、行为性质、范围乃至其具体危害性等因素。很多情况下现有的科学水平因为案件的复杂性无法做到十分精准的确定其损害的必然性以及损害的具体实际范围;相对于传统“损害”而言,由于法的滞后的固有局限性环境污染损害问题呈现法律未列举出的诸多新特点,难以被其完全容纳进去。就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而言,环境侵权后果既损害了个别利益还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法院裁定的最佳形式当是首先要求侵权人承担非货币性的恢复原状等行为责任;考虑货币赔偿责任的情况是实物赔偿责任不能够落实或者落实不妥当再或者是成本过高。目前的绿色原则的分则还不能准确具体制定而且具体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承担也还未妥善的予以规定。 (三)适用中受法治队伍的影响 正因为绿色原则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还有目前分则未确立完善的问题,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是缺乏具体规定时,法官利用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等原则进行裁判,无疑能够有效地弥补法律漏洞,同时也可以有效缓解法律的局限性。但,自由裁量是一把双刃剑,法官的价值判断时权力滥用现象也屡见不鲜,执法队伍素养低和执法能力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加强,甚至在有些执法部门还存在 “临时工”这样的违法现象。损害了政府形象,降低国家权威,最重要的是不利于人民。更有甚者司法队伍的还存在人员复杂鱼龙混杂,有少许工作人员还不具备专业知识、偶尔会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奇葩现象。 三、绿色原则的立法完善 第十一届法学家论坛上,吕忠梅解释了为什么要强烈坚持民法总则一定要加入绿色原则:以保障绿色发展为目标的环境法,不具有传统民法的品质纯粹性、制度不可兼容性特点,如何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和体现在民法典中,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是对中国法律人智慧与胸怀的极大考验。 (一)建立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和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绿色原则作为富有时代气息、反映时代特征的新法律当属民法典最为显著的一部分,对民事立法、民事法律执法实施及相关解释都起着指导和约束的重要作用,目的在于将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有效地贯彻实施到民事立法、执法和司法具体活动中去。在物权法物权编中,法律规定可以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进行设定限制对个人的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征收和拆迁的全过程中也必须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处理相邻关系和用益物权案件纠纷时,公民负有环境保护不可推卸的义务;新增加了碳排放权和水权等新型物权在准物权编部分;还对动物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特殊规定,动物绝对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物;在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具体条文中说明,强调一定要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不得破坏,严惩破坏行为。绿色原则当汲取众家之所长,作为民法典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理当充分体现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要求。 (二)坚持良法善治原则和统筹兼顾的正确理念 哲学理论中强调以辩证的思维和眼光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坚持用联系与发展的思维和眼光解决问题,良法善治的良法部分主要强调立法时要充分注重科学性和民主性这两大方面,维护人权和自由;善治强调良好的治理,执法司法使公共利益最大化,避免呼吉格勒图、聂树斌的滔天冤案再次发生!民法是“治国之重器”,是调整全体社会最基础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基本法律。法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者波塔利斯的曾进行论断:“好的民法是人类所可能给予和接收的最伟大财富,它是民族道德的来源,属于公民自由的组成部分”。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顺利保质保量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绿色原则重点领域立法要加强突出,我坚定的相信,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环保主义将会持续加速可持续发展的伟大进程。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借鉴欧美国相关优秀的法律制度,从而能够进一步适应国际全球化的总趋势。优秀民法典需要反映当代中国时代特色和时代总发展趋势,必定是实现良法善治和民法典实现统筹兼顾所不可或缺的前提。 (三)增强主体对绿色原则法律意识和高素质队伍建设 认真增强每个私主体对绿色原则具有的法律意识和积极加强法律工作者的高素质队伍建设。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即是法律意识,每一个私主体既是绿色原则的遵守者和践行者,同时也是绿色原则的监督者。法律教育是我们迫切需要关心的社会问题,争取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法治社会需要的高级人才,而不是危害社会伤害自己的高级犯罪分子。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公平如水,法官在某种程度讲可以称得上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绿色原则自身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所针对法律问题的社会性决定了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容易滋生更加严重社会矛盾,反而更加棘手不利于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 为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2018年3月20日,我国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实现国家监察,这无疑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又一强有力的手段也是我国法治体系完善的重要一步! 四、结论 绿色原则无疑是编纂民法典的大事件,是法治建设的新事件,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加速器。应尽快做到良法善治,依据民法中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制定并尽快加强民法分则的完善,在立法过程中,尽量注意绿色原则的可操作性,使其尽可能地适应复杂社会情况的需要,符合立法的根本目的,使具体案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使民法典真正成为“治国之重器”! 参考文献: [1]陈镜先.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研究[J].法学研究,2017(18). [2]石佳友.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J].法学研究,2016(1). [3]石水元.论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J].法制博览,2018年(3). [4]石佳友.法典化的智慧——波塔利斯、法哲学与中国民法法典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