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伦理问题探究
李航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大数据技术在对社会各方面促发剧烈变革的同时还伴随着有异于以往技术革命所带来的对人类隐私伦理的新挑战。新时期的隐私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海量数据的共享与挖掘所导致的社会性主体身份的数据化。本文着眼于探究大数据对人类隐私伦理带来的种种挑战,旨在加强人们对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理解,同时为进一步完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提供思路。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伦理 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世界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宣称,“大数据现在已经渗透到如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的职能范畴,变成一项重要的生产因素。人类对海量数据的挖掘与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来临。”大数据在物理、生物、环境生态等学科以及在军事、金融、通讯等领域内的研究应用很早便出现了,却因为近年来在互联网及信息行业的发展引发了社会群体的广泛关注。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各方面高速发展的社会,科技持续发展,信息流通广泛,人们之间的交流方式也越来越多,人们相互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生活也越来越便捷,大数据就是这个高科技时代的产物。当下,研究者在大数据方向的研究主要针对大数据的特征、运算、管理及应用,还有大数据引发的经济技术变革等方面,从隐私伦理的视角针对大数据进行的专题研究较少。有识于此,本文着眼于大数据应用引发的隐私侵犯问题,从伦理学角度进行分析与探究,希望能够加强人们对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理解,同时为大数据开发应用各方主体进一步完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一、大数据时代下的伦理背景 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大数据应用对人类隐私伦理带来的巨大挑战,归因于人类对数据分析技术的过度崇拜。大数据使用过程中使人类体验到的巨大便利,促使开发者不断优化大数据的计算手段和预测方法,同时也不断强化人们对于用数据来解决问题的依赖性,他们认为数据无所不能。这种过度依赖数据处理手段、将数据分析结果视作真理的观念,将会建造出一个由大数据构成的预测王国。 伴随着大数据大量运用而来的,是线上和线下的商业对于网络潜在客户资源的争抢。通过大数据的预测,在线上产生过消费记录的个人用户的所有个人资料都被完整、系统地记录下来,无论是他的浏览内容、购买行为、支付方式等,所有的数据都会被分析和研究。一直处于这样的网络生存环境下,人类将无时无刻不处于“第三只眼”的监视下,生活在“被观察、被分析、被处理”的数字监狱之中,遭受上位者的剥削和压榨。 归根结底,人类的数据迷思并不是大数据时代才出现的现象,只是大数据时代下人类对数据的崇拜与依赖体现得更加强烈和鲜明。早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乔治奥威尔与赫胥黎就分别在虚构未来的反乌托邦作品《我们》和《美丽新世界》中对数据依赖提出质疑,反思数字监视和预测对个人隐私带来的伤害,以及给社会文明与人类道德带来的威胁。 二、大数据对人类隐私伦理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面临空前的数据挖掘、数据预测还有更广泛的数据监控,数据的不断扩展的多样性和多义性使得个人隐私控制变得愈发困难。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在继承信息化时代内涵的同时还从数据化延伸出更多含义,这种数据化的隐私侵犯具体表征为数据获取主体控制、收集及使用客户个人数据的权利。从这点来讲,个人隐私侵犯类型从过去的消极隐私延伸到积极隐私方面,其中消极隐私同个体的自由权利相关,而积极隐私同个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利相关。大数据收集与利用在隐私伦理层面对个体产生的有异于过去的新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据挖掘——被二次利用的隐私 一般来讲,数据挖掘指通过对数据进行一次以上的分析以发现更多隐含价值信息,为收据获取方所使用。这种对大数据的二次利用消解了在积极隐私中个体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控制能力,从而产生了新的隐私问题。通常意义下,在原始数据收集阶段个体对积极隐私的控制通常由数据收集方在获取个体信息过程中的知情授权来实现。然而当进行数据挖掘时,这种知情授权模式将变得难以实现。许多原始个人数据在初次收集时的用途单一,而随着数据分析技术的提高,原始数据分析将拓展处许多新的用途。数据收集方在数据获取伊始无法就将来尚不明确的数据挖掘形式提前获取个体授权,而通常由数据获取方自行决定数据使用权,在这一阶段中个体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对积极隐私的控制权,从而引发新的隐私伦理问题。 (二)数据预测——被预测的隐私 马克尔·杜甘在《赤裸裸的人——大数据,隐私和窥探》一书中提到,未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预测个体未来的健康状况、信用偿还能力等个体隐私数据。而保险机构则能够经此获取个体身体情况及未来患有重大疾病的概率信息来调整保险方案甚至是是否为个体提供保险;金融机构则能通过分析个体偿还能力来决定为其提供贷款的额度。一些情报机构甚至能够利用大数据预测出个体潜在的犯罪概率从而对该类人群进行管控。对个体将来情况的预测严侵犯了现实生活的隐私,而该类被预测的隐私将与个人名誉直接相关联。一旦人类失去控制名誉的能力,人便失去了平等受到尊重的权利,也意味着个体自主权的消散。 (三)更全面的监控——无处躲藏的隐私 大数据时代里,数据作为经济学中的资产存在,数据收集方将竭尽所能对数据进行采集与挖掘,因此相关群体的行为模式都将因大数据的发展而发生转变。数据收集方专注于通过终端传感器,线上浏览搜索记录等方式公开或秘密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社会中的每一公民都处在这样一种大数据的全景监控之下,无论是否有所察觉,个体的隐私都将无所遁形。个人在网络上产生的数据,包括主动产生的数据和被动留下的数据,其删除权、储存权和使用权等,属于个人可以主导的权利。但在很多情况下,信息是难以保障安全的。而且信息技术本身就存在漏洞,可能导致相关数据泄露、伪造和失真等问题,影响信息安全。一旦你愿意作为一个社会人享受现代社会提供的便利与安全,你就必须付出牺牲隐私的代价。康德哲学认为,当个体隐私得不到尊重的时候,个体的自由就将受到迫害。而人类的自由意志与尊严,正是作为人类个体的基本道德权利,因此大数据时代对隐私的侵犯抑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同时,在网络时代,有少部分人能够较好的占有并较完整的利用大数据信息,而另外一部分人则难以接受和利用大数据资源,造成数据占有的不公平。数据占有的程度不同,就会产生信息红利分配不公平等问题,加剧群体差异,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结束语: 身处变幻莫测的大数据时代,我们要意识到个人数据的共享与挖掘是无法避免的,但数据共享背后浮现的问题同样值得我们思考:当数据收集涉及个人隐私时对此类数据的利用如何才能符合伦理道德?本文认为,解决大数据所带来的伦理挑战不能再运用过去只靠科学家、伦理学家或者决策者单独行动这种传统手段,必须要求更多部门、更多学科的共同治理。在网络伦理治理中,政府是其中一个重要行动者,但还需要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行动。同时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康德关于绝对命令的第二条阐释“不论对己还是对人,在采取行动的同时应当永远把人视为目的,永远不要把人仅视为手段。”换句话说,这一道德律令关注的是对个体的尊重。本文认为,通过提高数据使用方式透明度、建立新型个体隐私观、寻求合理的伦理决策点以及搭建共同价值平台等方式或能逐渐消解大数据使用引发的矛盾。 参考文献: [1]薛孚.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探究[J].自然辨证法研究,2015.2 [2]马克尔·杜甘.赤裸裸的人——大数据,隐私和窥视[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7 [3]陆高峰.大数据时代的公众隐私[J].青年记者,2013.7 [4]姜奇平.大数据时代到来[J].互联网周刊,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