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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4-01-25 00:09 来源:xdsyzzs.com 发布:部璠 阅读:
部璠 山东财经大学
摘要: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家和企业为了利益,容易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现象,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国家通过法律的途径,对不正当竞争的市场行为进行处罚,从而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同时合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的理论和经验,为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一些策略。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覆盖;完善;消费者权益;市场秩序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1993年,我国制定和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中,承担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市场的合理秩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一些有关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组成了一个紧密环绕的法律体系。
但是,通过调查和研究发现,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步较晚,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法律内容和实施的过程中,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观念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还没有真正地形成,造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相对落后,通过分析和研究得知,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法律覆盖范围不足
在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针对目前市场上经常出现的不正当现象进行了规范和制约,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步激烈,法律覆盖范围不足的问题也被逐渐暴露出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一些商家和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容易在现存法律中出现一些空隙,给非法商家造成可乘之机,趁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二,法律制定时期,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得到全面的发展,用过去制定的法律来规范现有的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脱节和不足的地方。
(二)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不够明确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虽然明确指出了不正当的竞争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并没有指名相关责任主体应该对消费者做出何种形式的赔偿,这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存在的漏洞,这样在消费者的维权过程中容易产生以下问题:第一,立法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无法始终居于主人翁地位;第二,消费者利用当前的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很容易被非法企业以其他形式蒙混过去,无法取得消费者自身所希望的赔偿形式。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措施
通过以上针对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来看,法律的内容和执行形式中都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同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不能够相互补充和完善,使得法律的覆盖面不是很完全等等。这些问题造成了受不正当竞争形式损害的消费者,无法利用现有的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为此,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得知,我们应该对现有法律提出以下几点修改意见:
(一)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通过以上的论述发现,我国现有法律制定的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对来说不是很完善,所以造成了现有法律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没有与市场经济体制与时俱进,所以,我们应该对目前的法律做以下补充: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纷纷出现,在明确原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写入法律,扩大法律的案例范围;第二,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可以加入一些道德标准作为判断依据,例如:诚实守信原则等等,使得我国法律的试用范围更加宽广,能够以更加全面的覆盖范围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消费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在完善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才能真正地体现法律的立法精神,为此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合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国外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由来已久,所以针对法律的完善性也有着成功的经验,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补充其内容和在执行上的不足之处;第二,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对于企业具有监督权,但是这一权利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遇到了比较多的困难,所以完善我国的法律,必须使得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能够真正实现。
(三)消费者的赔偿方式多样化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明确要求非法企业需要对消费者做出赔偿,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形式,因此,在完善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需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消费者维权的机构,该机构需要比消费者协会更加专业和权威,能够以更加强大的力量去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赋予一些相关的部分具有监督权和更大的行政裁决权,能够时刻监督企业和商家的行为,举报他们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同时,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这些机构可以具有更强的执行力,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助手。
(四)要着重发挥主动力量的作用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中,三种主要的力量分别是,政府行政力、社会监督力和企业的执行力,这三股力量是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同时也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在完善我国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同时发挥这三种主导力量,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大政府的行政能力,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该予以规定扩大政府的行政能力,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提高社会的监督力,需要再全社会,尤其是消费者自身形成一种有意识的维权行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定要依据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第三,需要在全社会倡导正当竞争的理念,企业应该通过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合理手段来与同行竞争,切忌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版)[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08)
[2]法规中心,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解读本[M].法律出版社, 2010(09)
[3]倪振峰.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解适用与修改完善[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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