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治话语体系之路径
杨宜龙 天津商业大学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文化不断发展,中国法治建设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同时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尽管法治意识已逐渐形成,法治水平有所提升,但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一定缺陷,其中法治话语体系构建层面存在明显不足,本文以法治话语体系构建为中心路线,分别从法治话语现状、法治话语体系构建必要性及其构架路径进行分析,来探索法治话语体系构建方式,从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关键词:构建法治话语体系;路径 当前,随着社会环境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自我完善的需求,对提升国家法治水平、建立法治国家的呼声不断扩大,而法治话语体系的落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治建设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涉及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必须构建的理论基础,“话语体系的建设关系着一门学科基础理论及学科未来发展的走向,是学科成熟与发展的理论根基。” 一、法治话语体系内涵 法治话语体系内涵的解读,可以将其拆分三个词语进行解释,分别为话语、话语体系、法治话语,最后形成法治话语体系的内涵诠释,首先,话语是指作为表达一定思想、观念、价值、信息的表现形式,而话语体系则是其话语对应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思想理论及知识体系等的外化表现形式,其次,法治话语是指法治意识及理论体系的传播与表达的载体,通过话语表达来推进法治建设理念,而法治话语体系则是其经过不断发展而形成的表达体系。 本文认为话语及话语体系既指作为一种思想、知识、价值、原理、文化的传播介质,但其作用不仅限于言语词句的表达,而是能够影响指导人们的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方式的综合语言架构,是一种高级的语言体系,并不仅作为传播介质存在。 二、自我法治话语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一)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自我构建改变受西方支配之状况 正是因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西方法治理论和其话语体系的影响,以至于对其过分的依赖,极大程度上阻碍自身的探索精神,甚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西方法治理论及法治话语体系作为衡量正确与否的标准,更有甚的情况是不加思索直接将西方法治模式生搬硬套入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常常适得其反,使得一直无法结束“学徒状态”。 (二)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能够更好知道法治理论实践 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是基于本民族自身的文化与观念、社会环境所形成的一套话语体系,既一种表达模式,正因为其构建过程是基于自身要素而构建,这一过程也是对西方法治理论的一种在诠释,并加以改造的过程。根据现阶段法治理论发展及法治实践为参考,对现有实践经验加以深入的理解和提炼而构建的话语体系。 (三)法治话语体系构建影响着社会法治建设进程 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体系、价值观念传播及表达提供完备的介质载体,强调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能够推动社会文化创新,丰富法治文化表达结构的多样性,法治文化在不同层面的创新,并推动法治在制度层面的建设,通过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能够更有序、更稳定的应对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减少普通民众对于政府治理方式及政府行为的信赖程度。 (四)政治体制改革及社会转型的必要手段 政治体制改革离不开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同时依法治国也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稳定剂,转型指的是人们的观念与事物的结构,社会运转模式发生转变的动态过程,社会转型在“十一五”计划中提出,其包含三个层面的理解,分别为体制转型、社会结构转型、社会形态变迁,这一过程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及生活方式。 三、当前我国法治话语体系现状及不足 (一)受西方法治意识影响 中国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吸取他国法治建设经验,时至今日西方法治理念仍对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不仅仅在法治意识形成层面,并且渗透在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之中,对中国法治建设效果、方向以及进程都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西方的法治思想及理念并没有成为主要力量,但就现今情况来分析,西方主导的法治理论体系及构建方式已成为一定范围内的判断依据及标准参考。治话语体系作为法治意识的高级表达介质,一定程度受法治意识的影响与制约。 (二)法治话语权的丧失 在法治意识受到西方法治意识强有力的影响与主导之下,造成一定程度思想上的束缚以及缺少实践之上的话语权,话语权是话语本身所承载的权力,话语的表达既是一种权力的传达形式,而不只是话语的结构或是词句措辞的运用赋予其权力,而是话语表达所含的知识以及价值、观念含存的权力。因为长期参考运用西方法治话语,阻碍着中国自身法治话语权的形成与发展,西方话语权占据风水岭,造成难以树立自身话语权。 (三)法治话语及话语体系实用性不足 法治话语的言说以及表达模式无法与所处环境或社会语境相匹配,缺乏实用性,同时影响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在法治话语及其体系构建过程中没有充分社会语境的接受能力及民众普遍的接受能力,而过分关注于法治理论、学术语言的构架塑造,造成现有法治话语体系的局限性,难以被多数主体所接纳运用,法治话语的作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难以通过好理解、能运用的话语进行阐述,往往使法治话语系统陷入困境,实用性成为现阶段的重要问题,其也就是职业性向大众性的转变。 (四)民众规则意识淡薄,法治意识欠缺 规则意识是指人们发自内心的,以规则规章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的意识,目前,因为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而相应的法治知识、治理文化,以及相关教育相对于落后于现阶段经济发展速度,所以造成民众普遍规则意识淡薄,社会中缺乏规则意识的现象随处可见,比如排队、过马路、开车、破坏公共场合秩序等, 四、我国法治话语体系构建路径探析 (一)树立中国自身的法治话语权 首先,对于国内法治话语权的塑造,应强化其在经济、政治、文化及生活中的运用范围和作用效果,提升其话语内容表达的机会,再者,需优化法治话语言说环境,话语作为一种交流形式,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主体间交流低成本、高效率,能够清晰明确的传递信息,其次,国际中中国法治话语权的塑造不仅影响法治环节的自身建立,同时也对政治、文化、经济等多方面产生间接影响,自身法治话语权的塑造能够减少西方法治话语的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或冲击。 (二)更加注重自我意识发展,并加强自我意识法治意识构建 目前,我国法治话语体系构建在自我法治意识培养层面存在不足,从现阶段正处于西方传统法治话语左右下的“学生状态”就能充分反映出我国自我法治意识难以支撑自我法治话语体系成长,自我法治意识即指其主体的思维是以自身为基点而产生,自我意识也是独立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吸收西方先进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与时俱进的动态系统 在法治话语建设进程中应保持开放兼容的态度来接受西方经验,吸收西方建设经验及理论成果能够为我国法治话语以及法治建设提供方向上的指引,相对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无用功,少走弯路错路。法治话语体系并不是僵化、一尘不变的系统,而是根据社会情况、发展阶段不断改造升级的动态过程,对于源于多方不同的思想以及文化、经验保有自主性。 (四)更加注重法治话语体系实用性构建 话语对于人们的思维方式以及理论理解扮演者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最为本质性的功能则是其实用性,法治话语体系缺乏实用性会严重影响法治理论、法治活动解释的条理性以及清晰度,并影响法治话语权的形成,在实用性的提升由以下四个方面综合因素而决定: 第一,构建过程中注重细致化方法的建立,法治话语体系构建过程中,细致化程度的提升,能够更加明确其构建的价值目的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细致化构建应重视利益与成本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法治解释层面细致化的构建,法治能够使大众明白需要进行语言词句的阐述。 第二,加强法治话语体系本土化程度,更多立足于本民族语言文化,现今,在基础法治理论体系、法治话语体系已逐渐形的前提下,应更加注重提升本土化程度,更多运用本民族的语言结构、语言文化加以表达,提升本民族身份层面的认同感,相应增强可接纳性,在设计层面本民族性的加强及本民族语言结构的转变,形成本民族政治认同感和身份的代入感。 第三,建立法治话语体系信息公开机制,法治话语体系本质上充当着信息中心,而其法治话语则充当着传递法治信息的传播者,为保障其包含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应配套建立其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及时真实的传播对于信息使用主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指导着行为主体决策方向及内容。 参考文献: [1]张晶.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14 (23) [2]石东坡.作为法治文化的言说与表达:法治话语体系初论———以法治话语体系的界定、生成与对策为对象.甘肃理论学刊, 2014 (5) :11-25 [3]吴晓明.论当代中国学术话语体系的自主建构.上海学术报告 , 2015 [4]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 (3) :3-23 [5]吴晓明,邴正,瞿林东,郑杭生,曾令良.中国学术话语体系的当代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1,03(2):4-13 [6]朱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自觉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 (1) :22-30 [7]于丽芬,戴艳军.“规范法律意识”中国话语体系的自觉性建构.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15 (1) [8]陈金钊.法律修辞方法对构建法治意识形态的意义.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6) :118-127 [9]魏磊杰.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帝国主义与“法治”话语霸权.环球法律评论,2013 (5) :84-105 [10]福柯.话语的秩序 [11]参见 2012 年 6 月 2 日李长春在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2]王宝治 齐凤论话语权的法律意涵.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4) [13]陈金钊.把法律作为修辞——我要给你讲法治 [J].深圳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6) [14]邱成梁.“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建构及其进路.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4 (4) :11-17 [15]柯卫.法治与法治意识. 山东社会科学, 2007 (4) :97-100 [16]冯文生.法治话语的境遇及改善.人民法院报,2012-12-21(5) [17].罗东川,蒋惠岭,黄斌,支振锋,徐宗立.探寻司法改革的成功之道 亚太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18]陈甦.中国法学由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5) [19]安德鲁·文森特. 现代意识形态.袁久红译.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20]洪堡特(即洪堡———引者注): 《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姚小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年,第52页;并参见第33页 [21]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商务印书馆2011.第229页 [22]吴元元.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