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低工资制度效应研究
张浩 王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从1993年我国颁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来,最低工资制度就一直是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各自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工资理论的角度,通过数据分析来研究目前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地域间最低工资标准差距大、劳动力分配不均,低收入群体享受不到国家快速发展的福利等。最后结合最低工资制度的相关问题,结合马克思工资理论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最低工资制度、马克思工资理论、最低工资标准 一、文献综述 自从我国颁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对最低工资制度就争论不断。其中少数学者认为我国不应该施行最低工资制度,如张五常(2004)认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劳动人口竞争的结果,而最低工资制度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价格管制,是对这种竞争的削弱。因此,任何阻碍这种竞争,或者说任何阻碍经济发展的政策,政府都是不应考虑的。平心乔(2005)认为,由于我国弱势群体的平均收入水平很低,从而导致他们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很低,因此他们愿意接受低于平均工资的工资进行劳动。所以说,最低工资制度对于保护弱势群体来说形同虚设。此外,如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必然导致企业的成本提高,这反而会使就业率降低。而且,最低工资制度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在面对最低工资制度时,政府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当然,大部分学者还是在支持最低工资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都阳、王美艳(2008)通过使用地级及以上城市数据和劳动力微观调查数据分析得出:第一,名义最低工资和实际最低工资水平都在稳步增长;第二,最低工资的增长量、增长率和调整频率在不断提高;第三,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在不断下降。李术萍(2012)则认为:(1)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立法层次较低,强制性较差。(2)最低工资计算的标准不明确、不统一、总体水平偏低。(3)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的规避态度。(4)对最低工资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马克思主义工资理论基本概述 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主要是批判性地继承了大卫·李嘉图的工资理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六篇中马克思对工资的本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在这里,人们说劳动的价值,并把他的货币表现叫做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另一方面,人们说劳动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围绕着劳动的必要价格上下波动的价格。马克思在这里说指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就是最低工资。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只是工资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实质是劳动力的价值。而劳动力只存在于活的个体中,因此劳动力的价值由维持劳动者生存下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这包括三个部分:(一)雇佣工人维持自身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雇佣工人赡养后代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用于雇佣工人的教育、培训的费用。总的来说最低工资也就是维持劳动者生存及赡养后代的基本费用。此外,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工人的最低工资也就是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在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时,马克思提出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和道德的要素。马克思认为在不同国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劳动生产率不同,各个国家的劳动力价值也会不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工资水平也不同。但是,在某个国家的某个历史时期内,劳动力的价值基本稳定在同一个水平上。 三、我国目前最低工资制度的状况 (一)基于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的数据分析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区间,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应占该地区平均工资的40%-60%。按照这个计算公式,我们以2000年和2016年的数据为例,分析我国各个地区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例情况,从而比较分析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与国际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 表2-1我国2016年与2000年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以及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
参考上表,2000年我国各个地区的最低工资基数还是很低的,可观的是在当时我国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的平均工资占比都达到了40%以上,而且国家的平均值也在43%。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给予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40%-60%的合理区间,这不仅说明21世纪之初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立是符合国际标准的,而且我国的收入分配也是比较均匀的。 2016年时,我国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之比已经降到了30%,甚至有些地区这个比例已经降到了25%以下。虽然从表面上看我国各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数都大幅提升,从全国平均300多元提高到1500多元,但是实质上最低工资标准与平均工资差距的逐步扩大意味着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合理,也就是说我国的贫富差距是在最近十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逐渐拉大的。这就意味着,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并没有享受到GDP高速增长的成果。这也印证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造成的通货膨胀,削弱了劳动者名义工资的购买力,进一步的增加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而名义工资标准的更新跟不上通货膨胀的步伐,从而增加了了弱势群体的生存压力。 (二)最低工资增速与CPI增速的数据分析 马克思的工资理论认为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维持劳动者生存下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但是并没有详细列出哪些是维持劳动者生存的必需品。就我们目前社会来看基本的衣、食、住、行这四个方面肯定是必不可少的,而医疗、教育等也是也是一个居民在社会生存的基本要素。而CPI即居民消费指数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它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等,因此CPI的变动表明了居民购买生活资料或者说生活必需品的花费情况,此外它也意味着通货膨胀的程度。所以,鉴于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以及CPI的统计方法,考虑到他们的相关性,我们接下来将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率与CPI增长率作对比,来分析我国所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最低工资标准。下表以2015年与2000年的全国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例,而CPI则以1978年为基期。 表2-22015年与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与CPI及其增长率(1978年=100)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通过上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2000年到2015年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率大于CPI的增长率。这表明从2000年到2015年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速度基本可以让低收入劳动者在通货膨胀的社会环境中维持生存。但是有一点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国内在计算CPI的时候房价、医疗、以及劳动者及其后代的教育投资等等是不包括在内的。如果上述这些物质资料也都是马克思所说的维持劳动者生存及赡养后代所必须的生活资料,在目前我国房价居高不下,医疗成本及教育支出过高的情况下,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离马克思所述的劳动力价值还有很大的差距。 四、总结及政策建议 我国的政策方针始终是以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因此最低工资制度的施行是以削弱我国劳动力市场买方垄断地位、打击资本主义剥削防止部分企业故意过分压低工人工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缩小地域内和地域间贫富差距为目的的。 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要考虑马克思所说的历史和道德的因素。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让低收入群体也能乘上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列车,享受国家经济发展的福利。此外还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使企业从劳动力粗放式发展向集约型方式转变,从质的方面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与教育,使其能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掌握更多的劳动技能,使劳动者由从事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转变,提高劳动者个体劳动生产率。最后各个省、市、地区在制定各自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将劳动力流动考虑在内,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差距不宜过大,以免造成劳动力分配不均,区域性贫富差距拉大等一系列问题。 参考文献 [1]伍艺.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M].人民出版社,2004 [2]方敏,赵奎.解读马克思的工资理论[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7) [3]李术萍.浅析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与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J].商场现代化.2012(27) [4]平心乔.切实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J].经济日报.2005.1 [5]肖守中.最低工资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及其影响[J].财经论坛,2005(11) [6]马双、张劼、朱喜.最低工资对中国就业和工资水平的影响[J].经济研究,2012(5) [7]付康生.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分析[J].江淮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