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宇 梁潇文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法学界及实务界对司法独立及公信力缺失已有了很多的研究,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官个人素质不一;二、司法体制弊端;三、司法执行力不够;四、群众法治文化意识淡薄,但各专家学者却对上述原因无主次之分的探讨。矛盾分析法告诉我们,当一个事物存在多种矛盾时,我们应该分清主次,抓重点,这样才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因此,笔者尝试就上述原因进行主次分析,希望能对当前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信力缺失;体制弊端;法律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并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部署。这也表现出我国执政党对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的重视,对未来法治社会的建立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
司法公信力简言之就是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既包括公众对司法解决争议的信任,也包括司法对公众的说服力与感召力。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充分说明司法作为人类社会定纷止争、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基础就在于它的公信力。实践中的司法公信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信任度,这取决于公众对司法机关实施业务过程的观察与体验。二则是司法机关对于社会公众的说服力与感召力,这又以前一方面为基础。
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当前时期,社会公众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表现出了严重的质疑。而关于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课题,很多学者专家及司法机关实务人员也有了深入的研究,笔者简单概括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一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则帝国的王侯。”司法从业人员尤其是法官个人的业务素质在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官是一种特殊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优于常人的技能和素质,这样才能才能保证公平司法,从而提升法官的公信力,最终提升对司法的公信力。然而当前少数法官确实存在作风不正,责任感不强,法律适用能力不足的现象。比如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个别法官业余时间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等,直接影响法官形象,间接影响的就是法院的公信力。
二、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是以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的,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管理。司法机关负责人的任命由地方政府提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由地方政府负担,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经费等也由地方政府给予保障。在这种体制的制约下司法机关也就相当于围绕地方政府服务的一个部门。当诉讼涉及到某个政府部门,或者当事人一方涉及政府公务人员利益的时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本身就很难让人相信是公平公正的。
三、司法执行力度不够。当事人打官司,除了要得到一个公道的说法外,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目前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力度不够,债务人故意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常见,执行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当事人胜诉后可能只能得到一纸判决,得不到实际的补偿,甚至出现原告在胜诉后低价出卖判决书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报道。我国法院执行力度的低下也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
四、群众法治文化意识淡薄。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人治”意识的国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法治意识也很淡薄,对司法仍不信任。这使得许多人一有事情就知道找“熟人”“托关系”来给予法官压力或影响干预司法。而这种不当干预,无论成功与否,都严重影响到法院的威信,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按照矛盾分析法原理:在研究事物的众多矛盾中,我们要分清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善于解决主要矛盾才能为解决其他矛盾创造条件,从而推动事物向前发展。要解决好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有必要就上述四点原因分清主次。笔者认为在这四点原因中,司法体制的弊端才是造成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主要矛盾,它是恶化其他三点原因的根源,也是整个司法公信中的核心问题。那么司法体制弊端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哪些具体的危害,笔者将在本文中做进一步的分析,但在进一步阐述司法体制弊端危害性之前,笔者拟引入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的“分蛋糕”理论来阐述公平、程序、信任的重要性。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曾提出一个问题,“一块蛋糕两个人怎么分才公平?”这就是著名的“分蛋糕理论”,“怎么分”方法有很多,但目前最能被大家所接受的方法则是:“一个人(下面简称甲)切,另外一个人(下面简称乙)先拿。”大家相信在这种方法的指引下,甲会尽最大努力把蛋糕切平均,而乙则会拿在他看来对自己最有利的一份蛋糕,因此这是最能保证蛋糕平均的方法。相信这也是绝大部分人对这种分配方法的第一感觉即:这种方法最能保证“平均”。然而这种感觉其实是肤浅简单的,“分蛋糕理论”真正体现出的公平价值远比“平均”深刻的多。我们还是继续以“分蛋糕”为例,在上述的分配方法下,蛋糕被平均分配其实只是众多结果中的一种而已,这里还有更多不同的结果,比如:甲将蛋糕切成一大一小,而乙拿大的一块将小的留给甲,或又甲将蛋糕切成一大一小,而乙拿小的而将大的留给甲;在这两种情况下,最终两人拿到的蛋糕大小是不平均的,但是结果却毫无疑问是公平的,甚至甲放弃切蛋糕的权利,将蛋糕全部给乙;或者甲切好蛋糕而乙放弃先选的权利,甚至放弃蛋糕的权力全部给甲,这两种结果与上述三种结果也都是公平的。那么为什么结果如此不同而我们却依然觉得公平,那是因为这种分蛋糕的方法让我们觉得公平,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与其说是信任结果的公平,不如说我们是信任方法的公平。正是因为我们认为“一人切,一人先拿”这种分配的方法是一种公平的方法,所以由此而得出的结果也就理应是公平的,这才是罗尔斯的分蛋糕理论真正要揭示的本质。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最关键的作用就是要定纷止争,确保社会的稳定。这就要求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要绝对的服从,无论之前对自己的争议事件有什么样的期望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要做好接受其任何判决的心理准备,这与赌博“愿赌服输”是一样的,诉讼当事人也要有“愿诉服判”的气度。而司法机关要使当事人达成这样一种气度就需要与当事人建立一种绝对的信任。有了这种信任,那么人们才会主动将争议移交诉讼,并自觉遵守法院的判决,从而解决争端,而要建立这种信任,只有通过公平的程序才能实现。而当前司法体制问题恰恰就是一个程序不公平或者说形式有严重瑕疵,无法使人信服。
美国学者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里说过一句名言: “就人类的天性而言,谁控制了法官的生存,谁就掌握了法官的意志。”这句话堪称真理,而我国也有俗语:“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当你的基本物质条件受制于别人时,你会或多或少的受到别人的干涉,很难自由独立。
众多学者及法律人士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其实这种制约性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其表面所呈现的那样。群众对司法机关不信任,究其根源也就在于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这种体制本身就让人很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即使法院真正做到了不受地方政府干预,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了独立审判,而判决也是完全合法的,但当事人也不会信服。因为这种司法机关与政府间的制约体制存在被干涉的空间,这种情况下无论结果怎样,都难以让人信服,“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这是人的本性使然。笔者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听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谈论影响司法机关的实例,评论中表现出对司法机关的一些蔑视,在他们眼中司法机关其实是不独立的,是可操纵的,而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控制住了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如果作为政府代表的公务员都不信服司法的独立,他们都认为司法机关会受到自己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约束制约,无法公平审判,那么要求普通民众相信司法就强人所难了,而这也是人之本性,这也是笔者认为当前司法缺乏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法官不是没有道德与信仰的,法官也希望能秉公办案,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法院受到政府机关的控制,如果法官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某领导的意愿,那么个人甚至本单位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此时法官很难公正审理。但更严重的是即使这位法官真正做到了不受任何干扰,当事人也会表示严重的怀疑,因为在当事人看来法院此时是必定会受政府机关影响,必定会偏向于政府机关的。邓小平说过:一个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变成好人,而一个坏的制度则会使好人变成坏人。因此,这样的一种工作环境对法官的成长是很不利的,法官本人也变得非常压抑,经常不得已做出违心的判决,久而久之也就对法律也丧失了信心,将法律不在看成是伸张正义维护公正的事情,而仅仅是谋生的工具。一部分法官可能选择辞职,坚持信仰,而另一部分信仰一旦丧失,剩下的就是利益,在趋利心理的影响下,法官就必然会出现个人行为素质的失范,而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也是受体制的影响。
司法体制的弊端还直接影响司法判决的执行,原因同上。如果某个判决的执行涉及到政府利益或者说是政府某位领导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广义的既包括当前的利益也包括未来的利益),司法机关的执行程序也会变得异常尴尬,也正是司法机关在具体实务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妥协,偏袒以及不公加剧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不仅无法提升法治意识反而引导群众有事情“托关系找人”,法院成为了“关系博弈”的舞台。
综上所述,虽然司法缺失公信力原因有很多,但其核心问题还是司法体制的弊端问题,它对其他司法公信缺失的原因有很强的负面影响,有些原因甚至可以看做是司法体制弊端下的衍生物。因此司法体制才是所有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为解决其他问题提供强力的支持。
国家领导层及众多司法实务理论界专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了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而出台的若干司法改革措施也都是针对司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的。如果能将这些措施付诸完全实施,将对司法环境尤其是司法独立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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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柳宇“分蛋糕”看程序价值.现代商业,2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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