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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2014-11-18 20:03 来源:xdsyzzs.com 发布:XdSy 阅读:

陈坤 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摘要: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本文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分析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形成清楚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有效进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包括依法设置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以及在治理结构中作用日益加强的公司职工,它们的关系如图所示:

一、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中央提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要求,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对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董事会存在“空壳化”现象。一是职权空。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最重要的两项职权是经营者选择权和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一般都由股东(一元股东)或控股母公司指派,大家只是工作分工不同,都处于一个级别上,国有企业董事会聘任经理层的行为往往只是走个公司法的程序,实质上根本没有聘任经理层的权力,很难对其具有约束力。二是责任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采用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但没有明确规定董事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问题。在实践中,即使董事决策失误,但往往也不会让个人承担责任,因此,法人治理的效率必然要打折扣。三是组织空。很多国有企业董事会内部工作机构不健全,董事会没有内设专业的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一般包括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的企业即使成立了专门委员会,也只是一个空架子,并没有开展实际工作。

(二)监事会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一是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不合理,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尚不符合要求。目前,许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大多是由控股股东委派。此外,监事会人员大多缺乏必备的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监督能力不足,妨碍了其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够具体明确,缺乏行使职权所需的必要条件。由于必要的事权、财权皆受制于董事会或经理人员,监事会的职能发挥缺乏根本保障,也就是说,监事会缺乏可操作的监督手段。三是监事会的独立性较差,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我国监事会职权行使的机制是一种合议制,即监事会任一职权的行使只能由监事会作出相应决议,而不能由监事个人单独行使。而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监事会成员多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委派,因此很难使监事会作出决议。

(三)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如前所述,除少数上市公司外,目前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互相兼任、重叠程度很高,企业的内部成员直接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以及从事具体生产经营决策的各个主体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股东弱,管理层强,加上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监督,致使法人治理机制虚化,监督制衡难以到位。

三、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一)优化公司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象,应实行股权多元化,股权多元化后,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只能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资份额行使职权,使各家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总体利益中得到实现。而且凡是公司股东,就可名正言顺地进入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二)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要维护股东利益,确保实现股东的目标和企业的发展战略。要依法落实董事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经理层选聘等职权,不断提高董事会的战略管理、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董事会一是要把企业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分析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增强核心竞争力,在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以及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方面作出决策,达到健康持续发展目标。二是要认真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按程序决策。决策前应上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讨论审议的,必须按议事规则执行,既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又确保公司的运营效率。三是要规范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厉害相关者的利益。

(三)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包括调查和审查公司的业务状况,检查各种财务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供报告,对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实行监督,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公司的计划、决策及其实施进行监督等。一是监事会人员构成要多元化。监事会成员应由各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如政府或股东代表、债权人代表、内部职工代表等,同时引入独立于企业的外部人加入监事会,如从社会上聘请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的专家等。二是企业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三是强化监事会可操作的监督手段,实现监事会的责、权、利的对等统一,同时明确监事会的运作方式,确保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到位。同时,强化监事的责任,明确监事的义务,规范其监督行为。

(四)提升董事、监事能力素质并做好考核评价。一是加强对董监事的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国有企业董事的企业管理、财务运作、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国有企业董事和监事要积极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济、金融、财务、现代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议事能力和监督水平。二是尝试建立企业外部专职董监事委派制度。建立一支相对专业和稳定的外部董监事队伍是企业快速发展的保证,针对目前多数国有企业的董监事兼职较多的情况,逐步减少兼职董监事、增加专职外部董监事。应从一级企业集团公司部室和二级企业中选派临近2-3年退休的、有一定专业和实际经验能力的正副职人员,担任二级企业的专职外部董监事,并可同时兼任几个二级企业外部董监事。三是健全对董事会工作评价和对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制度,要把企业发展与董事、董事会工作结合起来考核,给予奖罚。评价董事会、监事会的重点是董事会、监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评价董监事的重点是董监事的德、能、勤、绩、廉,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五)进一步探索公司治理与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一是明确党组织的职能定位。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要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围绕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党组织的职责定位,积极探索在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方式方法,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科学参与决策、带头高效执行、保证有效监督。二是有效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保障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健全管理层和企业职工的协商沟通机制,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对内部管理和劳动收益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依据程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牛国良.现代企业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1

[2]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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