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宋蔚 班玲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 本文得到北京市职业院校财经类专业教师培训基地2013年国内培养计划资助” 摘要: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运输业务中一种常见的海事欺诈行为,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程序。目前由于法律上对这类行为的规范还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它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倒签提单的原因入手,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它的法律性质,并从实践意义的角度讨论了如何预防的问题,旨在为当事方提供较为有利的救济方法。 关键词:倒签提单 法律性质 风险防范 一、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结算方式。在这种付款方式下,开证行应买方的要求开出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船期、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受益人交单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顺利结汇,其中包括卖方所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信用证的有效期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为了顺利结汇,卖方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提单日期,这样的提单就称为倒签提单。其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一)从托运人的角度 倒签提单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托运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备妥所托运的货物或托运人没有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等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种手续,致使真实的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船期限,托运人为了使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便顺利结汇,以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将提单上的日期提前,也即早于真正的装船期。 (二)从承运人的角度 倒签提单产生的另一方面是由于承运人船舶推迟到达装货港,使得船期被延误,但为了多揽货而愿意向托运人倒签提单。此时托运人眼看装期临近,再去寻找新的承运人,时间和费用上都有一定难度,为了继续履行其贸易合同,也往往会在与承运人达成某种交易后接受倒签的提单。 二、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对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法律界有很多争论,有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缔约过失责任说、多重法律主任说等。笔者认为,它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违法)为,也即责任竞合说。 (一)倒签提单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项违约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合同有效存在;第二,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第三,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第四,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或预先安排。 倒签提单行为中至少牵涉两个合同,即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和国际贸易运输合同,倒签提单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买卖合同,也违反了运输合同。 第一, 倒签提单违反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经过合同当事人卖方(一般为托运人)和买方(一般为收货人)的磋商,签订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规定了很多条款,其中就包括对装运条款,对货物装船日期和交货日期作了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条款来履行合同,但是倒签提单中由于实际装船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且满足上面违约的四个条件,侵害了合同相对方的权利而构成违约。倒签提单违反了国际贸易运输合同。如果由于承运人不能按时安排船舶装运、延误了装船时间等导致单方面倒签提单,则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承担的按时装货并签发真实提单的义务,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会导致合同相对人(即托运人和收货人)某些权利的损失。 (二)倒签提单是一种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发生的根据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有四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首先,倒签提单存在损害事实。买方所受损失一般有三种::(1)对于时鲜或有特别时间约定的货物,在倒签提单情况下,实际运到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由此会造成货物的损坏、失鲜减值或延迟而给买方带来损失。(2)一般货物在倒签提单情况下,延迟运到,由于错过销售旺季,造成市场跌价损失。(3)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进口的买方往往都签有内销合同。一般是在确定了装船期后与国内第三方签订内销合同。由于提单是倒签的,货物延迟运到,内销合同的对方可行使撤销权,宣告合同无效而向该买方索赔,买方往往因此而赔付违约金。因此,倒签提单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次,签发倒签提单的行为人(承运人或伙同托运人)以欺骗为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是违法行为;再次,由于交货延迟导致的各种损失买方原本是可以向当事人索赔的,而由于倒签卖方或承运人逃脱了责任,因此倒签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属于故意,主观过错很明显。 综上所述,倒签提单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其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三、 倒签提单的风险防范 在倒签提单行为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可能侥幸逃脱责任,但如果延迟给收货人带来了损失就会提起索赔,托运人和承运人均面临风险;对于最大受害者收货人(买方)来说,更应该加强防范。 首先,对于买方来说,应加强外贸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防范意识。要了解交易对象卖方的资信状况,并尽量争取采用FOB贸易术语,掌握货运主动权,同时“运费到付”可以增加航次顺利完成的机会。其次,对于卖方即托运人来说,应当对有关装运期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一般应根据货量和港口作业情况规定明确、合理的装运期,且应通过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避免倒签提单对企业信誉造成损失。最后,对于承运人来说,即使在卖方出具保函的情况下要求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拒绝。因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属于欺诈行为,担保人为欺诈出具的担保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往往以无效保函而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承运人的利益难于保障。另外,承运人为了避免其代理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应当慎重选择货运代理人。 参考文献: [1] 吴南伟.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中外法学,199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