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缺失问题研究
夏雪峰 长江师范学院管理学院 摘要:本文在立足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缺失的现状和原因的基础上,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方面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体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建议 前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改革和农业技术的进步,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再加上农村土地的流失,使得农村出现大量的富裕劳动力。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了加快,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使得城市不管是在基础设施、生活条件还是工作机会等方面都远远超过农村,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得到了扩大,因此为了更好的参与到社会分工,谋求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各大城市聚集,其中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和一二线城市集聚的最多。这些离开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就被称为农民工。根据统计,当前我国的农民工人数已经超过了三亿,并且人数还在不断的上升当中,甚至成为建筑、餐饮等行业的主要力量。随着近年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等事情不断的被新闻媒体公布于大众的视野下,农民工权益问题开始逐渐的引起人们的关注。权益是权利和利益的简称。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的是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包括民主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另一方面指的是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农民工在城镇企业履行劳动义务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利。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政府一系列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条规颁布和实行,农民工朋友的权益虽然得到一定的保护,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险权益的缺失十分的严重。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权益是在人权保障理论、社会公平理念的基础上而提出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为目的,主要包括医疗险、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五个险种。社会保险是针对全体社会公民而提出的,农民工作为社会公民的一部分,理所应当的应该享受社会保险权益。农民工获取物质帮助最主要的途径就是社会保险。应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不受侵害,执政为民。但是,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中存在着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缺失的问题,并且十分的严重。 1.农民工养老保险缴纳比例高 养老保险以为老年人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通过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实现形式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四个层次,具有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行三种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现在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如果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农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几部分。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着养老基金的筹资范围窄、行政管理体制与养老金制度不相匹配、双轨制的存在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挪用现象严重、养老金的收益性较低和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等问题。其中农民工养老保险缴纳比例高最为明显。虽然当前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与企业“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相比,所占的比例已经比较低了,但是农民工最为社会的底层,工资相比较而言本身就比较低,因此这样的缴纳比例农民工这样的群体还是很高,这样就会有大量农民工享受不到社保,从而无法实现养老保险范围的覆盖化。除此之外,我国的农民工在选择工作的过程中一般是哪里有工作就去哪儿,对工作并没有什么长期的规划,工作处于一个流动性的状态当中。但是我国又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再加上,我国并没有实现跨区域的养老保险体系,因此一旦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就无法继续,在加上很多农民工来自偏远的山区,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般没有完整的建立,因此这种养老保险体制大大打击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损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与此同时,也影响了我国城镇化的进程 2.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低下 医疗保险分为由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组成的商业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和费用型三种类型,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以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具有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的作用。我国农民工在享受医疗保险时只能享受类似新农村合作医疗一样的大病医疗,只保大病的医疗保险,而无法和城镇居民一同享受使用起来非常方便,涵盖范围广泛的综合医疗,因此,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低下。 3.农民工工伤保险维权难 农民工因其自身综合技能低的原因,只能去从事一些又脏又累的职业,比如,建筑工人、矿工等,这些职业有着极高的危险性,容易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农民工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有着明确规定,经过鉴定是因为工作原因患上了职业病,企业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并且员工享受着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一方面农民工对职业病的认定的并不了解,另一方面,有的企业当知道员工患有职业病了,不仅不会给予补偿,甚至以此为借口辞退员工,因此很多农民工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选择隐忍不说。即使农民工选择维权,但是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不但诉讼费昂贵,诉讼周期也特别长,甚至有的时候所得补偿还不如诉讼的费用。第二,一些企业虽然在表面上对农民工的工伤进行了补偿,但是实际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企业又会以变形的形式变相的摊派给职工个人,所以从根本上而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并没有得到维护。 4.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难 失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是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失业而暂时没有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的制度。所谓的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三种特点。因为当前我国在有关可以享受失业保险人群的设定中,并没有明确的提出将农民工也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所以给农民工在进行失业保险的参保过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除此之外,我国规定只有在户籍所在地的企业员工才能享受失业保险,这也使得流动性大,工作极不稳定的农民工无法有效的享受失业保险,因此,最终造成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难。 5.农民工生育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政府为了更好的维护妇女的权利而提出的,由政府或社会对生育的工作者给予必要的经济贴补以及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分别为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其中的参保人员指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当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有两种,其一是由女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医疗费;其二是生育社会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了生育保险的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镇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其中是否包括女性农民工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在具体的实际过程中针对有关受益的原则并不能进行彻底的贯彻。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缺失的原因 1.社会保险的法规制度总体而言还有待完善 我国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第十二章附则第九十五条中很笼统的提到“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再无有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字样的条法,因此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科学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除此之外,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社会制度,是二元的社会保险制度,但是,我国的农民工经常是人在外地打工,户籍仍然在农村,从而造成农民工在享受与户籍制度相关的社会保险权益时存在着很多的困难。 2.思想误区 第一,一些企业老板在思想意识上根本没有意识到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性,从而片面的认为给农民工参保根本没有什么作用。除此之外,为农民工参保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实现自己赚钱利益的最大化,减少企业的成本,从而对农民工参保的事宜抱着能拖多久就拖多久的消极态度,甚至有的企业宁愿在农民工受伤时为其垫付医药费,也不愿为其参保。 第二,当前我国的农民工一般来自于生活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家庭条件差,经常是初高中没有上完就辍学外出打工,来贴补家用,这也就导致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知识储备比较少,对社会保险权益的好处并没有什么认知,因此在参加工作的过程中不知道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导致在维权的过程中农民工手上并没有相关的证据。除此之外,农民工对基本法律知识缺乏一定的了解,并不知道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保全工作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更为严重的是,农民工因为生活范围的狭窄,认为城市的生活与农村的生活相比已经好很多了,因此农民工对工作满意度较高,对社会保险持无所谓的态度。 三、改进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建议 保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有长远意义,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改善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构义和谐社会起积极作用。因此,保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不管是从社会国情还是从农民工本身来说都是十分重要和必须的。 1.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监管,单独设置农民工养老保险 针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应该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为农民工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永久性账户,建立全国联网的管理体系,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的沟通,实现资源的共享,打破区域之间的限制,实施民工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加强对单位为民工办理保险的监督和惩处力度,让民工也切实能享受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出现的问题,应该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从社会上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独立出来,从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范围,需要缴纳的养老费用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制定,让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施变得切实可行。 2.完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应该从扩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法保护的范围,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制度与工伤待遇制度和农民工工伤残疾评定机制。大量农民工来自农村,对医疗保险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认知,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了解到医疗保险的好处和如何申请。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制订实施《农民工医疗社会保险法》,对一些硬性的规则进行灵活的改变和变通,加大对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资金投入力度,实现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享受无差别的医疗保险,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看病难。 3.保障农民工的失业和生育保险权益 政府应该首先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取消户籍的区域限制,让农民工享受到失业保险权益,让农民工能够真正的从政府得到相应的帮助。针对一些有劳动力的失业的农民工,劳动就业部门应该通过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农民工的个人技能,帮助农民工能够成功的实现再就业。政府应该将女性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范畴,让女性民工能够确确实实享受到产假以及生育津贴等权益。除此之外,现在部分男女都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必须改变,若一方已有生育保险,则另一方无需缴纳生育保险。 四、小结 农民工为我国的发展以及经济建设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仍然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对于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缺失严重的状况,政府需要从单独设置农民工养老保险,不断健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权益和生育保险权益这三方面做起,来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体系。 参开文献: [1]公衍勇,周东升.试析我国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2) . [2]王越,魏钢毅,孟津.构建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J].技术与市场.2010(06) . [3]汤兆云.建立相对独立类型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江苏社会科学.201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