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民企优势支持国防与军队建设的对策思考
付国宾 国防信息学院 摘要:发挥民企优势支持国防与军队建设,是实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建设高科技创新型现代化国防与军队的战略措施。文章从建立健全组织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军民信息互通共享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发挥民用科技优势支持军队武器装备发展的对策,可有效激发市场化活力,增强民企创新能力,实现国防与军队建设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军民融合;民技军用;国防与军队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主席审时度势、总揽全局,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强调要“充分发挥优势民营企业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有序进入装备建设领域,形成开放式发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新格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防工业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为新形势下武器装备建设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发挥民企优势支持军队武器装备发展,对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制机制 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主席重要指示,发挥民用科技优势支持军队武器装备发展,需要发挥军方主导作用,加强顶层战略统筹,着力破解组织机构难协调、市场准入门槛高、市场竞争不透明等矛盾问题,积极探索方式方法,努力创建“民技军用”向深度发展的新格局。 一是改革领导机构,破除管理瓶颈。目前,在民技军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协调领导部门、组织协调机构和监管考核机构缺乏政府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且对具体实施单位没有形成完整的考核体制,没有系统、完善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各单位都依照各自的标准和习惯来落实民技军用。因此,在国家层面,应建立权威的组织领导实体机构,或赋予相关部门相应职能,实现一体化领导。把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使民营企业及其高新技术与国防科技工业相融合,加强统筹规划,搞好顶层设计。 二是放宽准入限制,降低审批门槛。通常,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研发生产,需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保密资质和军队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等四项认证,认证审批门槛高、耗时长、投入大,制约因素较多。针对这些问题,在国家层面应加强政策引导、组织认证和手续办理等方面服务保障,完善跨部门审查协调机制,制定分类分级准入审查目录,减少审查范围或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结合装备科研生产保密等级及质量保证等实际要求,积极拓宽民企准入渠道;制定负面清单,除核生化、保密芯片等专用性极强的少数关键性特殊装备实行市场禁入外,应尽快对新材料、新工艺、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安防产品等武器装备建设急需的高新技术开辟“绿色通道”。 三是建立公平公正环境,保持适度市场竞争。长期以来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相对独立、闭塞,军民之间互通协作的渠道不畅、开放的规模较小,受保密、投资和利润等因素制约,很多可为国防科技生产服务的民用高新科技成果、民用研发资源和平台无法为军工单位提供服务。发挥民企优势,需以更积极、更包容、更开放的姿态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 二、健全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发挥民企优势支持国防与军队建设战略是事关国家和军队的大事,涉及问题多,要求严格,系统性强,程序复杂。但是,尽管军地双方互有强烈需求,要真正做到为民企报国强军提供广阔舞台,还必须有一整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作保障。 一是制订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在民技军用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对实施过程没有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不能将民用高新技术系统规范地纳入到军工科研生产中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技军用的有效落实。国家和军队应推动研究出台《军民融合促进法》、《武器装备采购供应法》等顶层法律和专项法规,形成上下衔接、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加强宣贯《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等已有法律法规和相关实施细则,理顺武器装备研发生产和订购等方面的关系,确立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关系,为民企进入军品市场创造完善法制环境;组织民企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活动,辅导企业取得保密、质量、装备承制、科研装备许可等方面资质,打消企业在装备采购中的“弱势群体”心理,推动企业参与国防科工建设。 二是完善相关政策和贯彻措施。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但还存在相关政策不适应新时期武器装备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基本要求和发展目标,各省(市)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操作性强的地方配套政策,尽快出台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配套的贯彻措施,对参与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的地方企业,以装备采购合同或配套合同为依据,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在土地划拨、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照顾,调动他们参与军队武器装备发展的积极性。组织高层次专家面向地方企业,开展相关政策宣讲活动,积极引导社会资源进入军品能力建设领域。 三是加快军民标准体系融合。在军民通用程度较高的领域,鼓励最大限度地采用能满足军事需求的民用标准和性能规范,逐步推行按性能规格采购民用产品和技术的管理方式,避免军用标准对民企的无谓限制,赋予民企足够的自由度和灵活性;着眼军民技术融合的发展趋势,对现行军用标准和规范进行集中梳理和全面审查,逐步废弃、修改和转换落后军用标准,在不影响军事安全、符合性能要求前提下,积极遴选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规范,深化军用标准管理改革,努力保持军用标准的先进性和开放性;逐步建立军民一体化技术标准体系,制订出台“军民通用标准管理办法”,做到通用的军民一个标准、专用的军民各建标准,为军队武器装备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标准体系支撑。 三、促进军民信息互通共享 现行装备采购管理体制和保密制度下,民企主要依靠非正当渠道获得装备采购信息,存在信息来源不权威、信息内容不准确,科研生产任务少、竞争采购比例低等现象,导致民营企业成为参与装备科研生产的“门外人”,需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军民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定期发布装备采购信息,组织军民对接共建活动。明确军队装备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规范装备采购信息发布的权限、内容、时限、渠道、程序、要求等;完善装备采购信息保密审查和脱密处理机制,灵活利用报刊杂志、政府网站、专题会议等方式,公开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定期分级分类发布装备采购信息;以光电探测、卫星导航、无人平台等新兴产业为主题,组织策划军民高新技术及成果对接洽谈会、军民两用技术展示会等形式,强化军地联合攻关、项目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是建立民品技术推荐目录,激励民企成果转化。吸纳和利用民用先进技术,应建立民用技术向装备科研生产转化的渠道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民企先进技术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民用技术登记制度,组织编写《“民转军”产品与技术推荐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民用产品和技术,能够满足装备建设需求的,装备采购部门应实施竞争采购或督促开展分层次竞争;定期举办民用先进技术推介展览会,组织装备采购部门和相关承制单位进行合作洽谈,支持先进民用技术的二次开发转化;做好民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定价机制,激励民企技术创新。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破除装备采购信息壁垒。解决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军民信息间双向互动,军方应协调国家相关部门联合搭建一个安全正式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军民信息的交互共享。建立高新民企产品和技术数据库,军方可根据采购需求,动态查询民用产品和技术的信息;满足军方采购信息发布功能,采购部门可通过平台公开或加密发布相关装备采购信息,民企也可根据自身权限实施查询;满足民企信息交互功能,民企可通过平台快捷办理业务申请和质疑投诉,咨询相关政策法规,开展自身产品和技术推介。2015年1月,“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上线运行,分设装备采购需求、军品配套、采购公告、集中采购、民参军指导和政策法规等栏目,面向社会公众、民营企业、军队装备采购部门和军工集团等用户全面开放,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构建了信息服务平台,对于加快推进装备采购体制机制改革、破除装备采购信息壁垒、大力推行竞争性采购、不断提高装备采购质量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研究[M].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10.11 [2]张福元.论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军民融合式发展[J].国防科技,2013.02 [3]王亚玲.试析军民融合式发展体系的国家主导职能[J].国防科技工业,2012.02 [4]黄朝峰,曾立.合作视角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径研究[J].装备学院学报,201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