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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平台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2017-07-08 21:50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李冬梅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为小微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也推动了金融创新。但是,众筹融资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合同欺诈风险和安全风险等各种风险。众筹融资平台风险集聚,众筹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威胁,严重阻碍众筹平台的发展。因此,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规范众筹行业业务操作,探索防范疏导风险的措施非常重要。

关键词:众筹融资、风险防范、监管制度

一、引言

(一)众筹的兴起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种新型的网络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悄然崛起,并呈现爆发式增长。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一种透过网络平台相互沟通联系,并筹集资金来支持其他组织或个人发起的项目筹资方式,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筹款项目运营成功后,项目发起人将会按照承诺对支持者给予特定的回报,方式包括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奖励众筹、公益众筹等类型。

(二)我国众筹发展现状

20115月国内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以来,截至20159月份,全国共有正常运营众筹平台234家(含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其中,私募股权融资平台最多,有113家;其次是奖励众筹,有68家;混合众筹平台48家,公益众筹仅有5家。众筹平台面临很多风险,在美国成功获得众筹融资的创业企业在5年内的失败率平均达到70%左右,足见股权众筹融资风险之大。众筹平台家数排名前五的地区在停运或倒闭的数量上也相对较多,再加上我国对众筹行业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范制度和监管制度,也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因此分析众筹平台面临的风险,探索风险防范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我国众筹平台风险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一)与众筹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其面临法律风险

公开发行证券既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要求的各种条件,还要求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的各项规定,还需要依法向证监会报送相关文件。目前我国的众筹虽是公开发行,但仍然不符合证券发行的各种条件,众筹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运作,但其网络化的融资流程并不符合传统证券融资的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清晰,游走于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

首先,债权类众筹融资有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形式上,众筹融资是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稍有不慎众筹融资就有可能触犯的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其次,股权类众筹融资有涉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股权类众筹融资模式下,小微企业通过承诺股权作为回报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所需资金,存在涉及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那么众筹融资是否属于证券发行行为,小微企业能否作为发行人,这是采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需要明确的首要法律问题。我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视为公开发行。”

(二)信用风险严重阻碍众筹平台的健康发展

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目前各行各业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在此大环境之下,让投资者对众筹平台建立信任,把资金投入平台就显得非常困难。加之,不断有P2P和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事件的发生,让投资者对众筹平台更加不信任,从而出现信用风险。这不仅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融资困难的局面,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众筹融资平台的资金流转过程中,众筹融资平台实际上履行了第三方资金托管部门的职能,而不再是资金供求双方的沟通服务中介。目前来看,众筹融资平台属于普通的工商企业,并不具备支付结算的功能。如此庞大的资金托管业务对众筹融资平台的信用将是一次严峻的考验,要想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提高股权众筹信息公开度、有效降低风险并保证各方权益,众筹行业应尽快开启第三方资金托管模式。在股权众筹中,如果引入第三方(商业银行)就能够在多方面保障双方权益,以防跑路现象的发生。

(三)合同欺诈风险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众筹募资过程中,投融资双方需要订立投资合同,众筹平台只是作为中介机构。目前,国内股权众筹普遍使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该机制的目标是让有丰富知识的人成为领投人,其他投资者参与。但是跟投人仍然处于劣势,这种引导模式在为领投人与筹资人相互串通并形成利益联盟提供了可能,其中蕴含了巨大的合同欺诈风险。一旦领投人与筹资人私下达成协议或者形成某些利益关系,领投人引领跟投人将资金投向筹资人,容易出现“羊群效应”,导致很多投资者在不了解投资风险的状况下失去理智,盲目从众投资。当筹资人筹得大量资金以后发生“跑路”,让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附加“羊群效应”的催化,促使这些法律和道德危机成几何级数增加,最终导致严重的后果。

(四)众筹资金筹集的性质导致了资金流风险

众筹中的股权众筹是由筹资人、投资人与权众筹平台三方构成的,因此,与简单的双方交易相比,其资金的流动保存面临很大的安全风险。股权筹资一般需要一段特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在这段时间内,资金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大量汇集,股权筹资过程中非常有可能形成“资金池”。同时,众筹平台的管理者以及筹资者可能对已筹集资金的不当使用或者携款潜逃,这给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带来很大的风险 。

(五) 众筹新兴行业的性质使众筹平台面临经营风险      

只要是企业就会面临经营风险,这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经营管理者的管理经验不足,因此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这使得众筹平台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此外,对于刚成立不久的众筹平台,内部业务运作流程不规范,以及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达到众筹行业所要求的标准,加之,操作过程中有意或无意的失误都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权益损失和法律纠纷。

三、众筹融资平台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一)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从而降低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构建独立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首先要制定众筹平台资金托管和清算管理办法,加强对平台资金流动性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抵御信用风险和合同欺诈风险:一方面,要将平台自有资金和项目筹资款进行隔离,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其次,众筹平台应建立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关系,委托具有良好信誉的银行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项目筹资款的收取和发放。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筹资款始终存放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与平台自有资金隔离开来,实现资金管理的独立性和透明性,从而避免众筹平台占用或挪用项目筹资款,降低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保障小微企业和大众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二)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降低合同欺诈风险道德风险

在众筹平台的投融者之间,投资者始终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而经常面临众筹平台的合同欺诈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互联网金融众筹平台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因此融资方必须披露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突发事故的解决措施。项目发起人一定要通过平台或其他途径对自身的高层管理人员、近几年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项目的运营情况、项目进度、潜在的风险、支拨于平台的服务费用等一系列信息进行披露。相关资料内容的更新进度要与融资进度保持一致,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筹资者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起项目的运营计划和潜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制定理性的投资决策。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投资者对众筹这一融资模式的信任,促进众筹平台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监督筹资者的资金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建立严格的投融资方审核机制降低道德风险风险

众筹平台为了防范各种风险,众筹平台应该建立严格的投融资方审核机制。由于全部的众筹集资买卖活动仅可以通过融资中介平台上完成,也就是说发行一定要电子化。众筹平台对众筹融资只能借助众筹融资平台来推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对外的广告宣传。

对投资人,融资平台在接受投资人投资承诺之前,必须首先确认该投资的投资额度尚在本年度规定的限额之内,众筹融资平台可通过投资人的陈述了解到此前的众筹投资情况、个人收人以及净资产等信息,并以此作为其确认的依据。并通过在网站上注明筹资内容、明确所要面对的风险,并且有能力负担相应的损失。

(四)明确监管主体和建立专门的众筹融资监管机制降低监管风险法律风险

众筹融资不同于传统融资,多以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为对象,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小,不适用传统融资的监管机制,而且单独依靠平台自身运作方式的变通很难防范法律风险必须通过外部监管的加强才能是使众筹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因此为其建立专门的监管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对于众筹融资应实行分类监管,根据不同类型的众筹模式的特征和风险,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避免监管的重叠和错位。由工信部和商务部等负责众筹融资网络建设和运营方面的监管,形成多角度统一管理,从实质上防范小微企业众筹融资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其次,制定规范的监管制度。国家监管机构既要保证恰当的监管力度,出台宽松的监管政策,适当放松监管,又要有效规避众筹融资的系统性风险。针对我国众筹融资发展路径制定专门的监管制度和规范,设立众筹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

总之,众筹平台项目融资只有坚持“小额、感兴趣、参与感、不以盈利回报为唯一目的”的初衷,才是众筹融资的本来面目,也是众筹最好的风险控制机理。

参考文献:

[1]方水丽.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监管.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151

[2]乔慧娟,刘丽娜.论众筹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问题.经济与法制,20153

[3]刘俊棋.众筹融资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研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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