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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电子商务C2C交易模式下税收征管的探讨

2015-10-15 21:33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水小龙 王蔓琦 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管理学院

摘要:是否对电子商务C2C商业模式征税存在争议。从其征税的可行性和必然性考虑需要征税,传统的税收征管面临着诸多挑战。对此,我国应当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税收征管队伍综合素质、提高纳税主体意识并促进国际间协定制定,做到既遵从现行税法又将征税对电商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关键词:C2C商业模式;税收征管;税收管辖权

一、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的争议

(一)国内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的现状

以淘宝网为例,许多店家并不是出售个人闲置物品,但是这些卖家在销售规模和经营收入方面不亚于实体店,如淘宝金冠销售大户。这类店家经营的网店虽然以C2C形式出现,但是实质已经逼近B2C,但是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并没有把他们纳入其中。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国外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的态度和做法总体看来,大致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不征税派别和以法国为首的欧盟国家的征税派别。美国早在1998年就通过了执行期为三年的《互联网免税法案》。法案指定互联网为免税区,暂不对互联网接入征税,避免对销售的税收歧视和多重征收。执行期满后,布什总统又宣布延长期五年。

二、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的必然性

(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电子商务C2C模式只是将线下的交易和结算方式转移到了线上,但是交易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C2C商业模式下的个人也应成为纳税主体,负担相关纳税义务。

(二)保证公平税负原则的必然要求

   C2C商业模式相比传统的交易方式成本相对较低,如果不对这种商业模式下个人征税,只对实体商店的纳税人征税就会造成不同交易模式下的个体税负不同,就会置传统交易模式于不利地位,从而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维护税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如果不对C2C商业模式进行征税, 会使得越来越多的B2C打着C2C的招牌经营,丧失很大一部分的税源, 降低国家经济实力。为了保护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的电子商务,对C2C商业模式征税不仅可以避免国内税款流失,而且能够防止其他国家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纯输入获利。

三、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的可行性

(一)C2C市场发展迅猛

由于高性价比和低运营成本等优点,越来越多的人涌入C2C市场的两端。消费者的青睐又更加刺激了C2C商业模式的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36月个人网店数量达1246万家。从数据中可以看出,C2C市场的大蛋糕给我们税款征收提供的很大的税基。

(二)国内相关试点法规的出台

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对一家名为“我的百分之一”的淘宝店征收2010年的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开出了我国第一张网店征税单。自此,武汉税务局要求达到皇冠级别的网店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照销售额的3%纳税。武汉对网店征税的主要依据网店的等级标准,但网店的等级只能反映销售量,而不能反映销售收入与利润,依照销售量标准缴税显然不合理。因而,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地区实施相关法规存在诸多问题,但在制定全国征税标准时可以思考试点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加以解决后推行。

(三)国外良好的经验可以借鉴

在亚洲地区,日本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较好,其征税模式也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在制定相关法规过程中必须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下有选择性地借鉴,使得征税更加符合本国国情。

四、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的障碍

(一)纳税主体身份难以确认

    以普通个体户为例,在传统的线下实体交易里,交易双方和金额显而易见,因此纳税主体也清晰明了。而淘宝普通商家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税务部门登记更是无从办理,加上交易过程在虚拟的网络环境进行,交易双方和金额较为隐蔽,因此纳税主体身份不易确定。

(二)征税对象、税种、税率难以监控和定义

    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都是有形商品或服务,容易监控,而在C2C商业模式下销售产品包括传统实质性商品和数字化商品,数字化商品是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递,如网游装备、虚拟金币等。是按照销售货物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照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在国内税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税收征管的混乱。传统的税率规定也难以适应C2C商业模式下的交易,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征收难以用同一把标尺去计量,但不同的税率又会给征收管理增大难度。

(三)纳税环节难以认定和控制

    C2C业模式下,一方面供应商可以撇开中间环节直接与消费者建立联系,破坏了传统建立在中间环节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机制,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另一方面网上交易中传统的账簿等纸质材料被摒弃,破坏了传统的“以票控税”机制。同时使用的电子化数字信息借助相关电子加密技术可以被轻易伪造和隐藏,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管时处于被动面。

(四)纳税期限和地点难以确定

    C2C商业模式下由于无纸化电子在线交易难以确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因此税法中对纳税期限的规定也很难落实。淘宝网中的网店都是在虚拟网络中进行交易的,大部分没有明确的经营地址,纳税地点也就模糊不清,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难度。

(五)税收检查时效性和有效性缺乏保证

    电子商务无纸化数字交易使得交易信息都储存在税务机关无权进入的服务器中。即使能介入,检查对象也容易受到修改破坏了真实性,最终导致税收检查有效性难以保障。比较特殊的是C2C商业模式中离线销售的数字化商品物流的虚拟性更将税务机关推向被动地位,如果店家不主动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束手无策。

(六)税收管辖权受到挑战

C2C商业模式中经营者进行交易依托的都是IP地址、服务器等虚拟的东西,使得常设机构难以辨别。收入来源地也由于交易模式的跨越时空性而模糊了与地理空间的概念,重复征税现象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此外,各国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会使得许多跨国企业通过国际避税港等多种手段规避纳税。

五、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完善C2C商业模式下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

1、修改税务登记制度,明确纳税主体

由于C2C商业模式下个人卖家的店铺只需在平台实名注册,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造成了纳税主体模糊不清。为明确纳税主体,应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要求从事网络交易的个人卖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经验,规定个人卖家、有实体店的网上店铺和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都需要将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挂在网店主页面,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

2、加强与相关机构合作,提高税款征收率

即使C2C商业模式下网上销售存在虚拟性,但销售就意味着有资金的运动,而资金的运动过必然会牵涉到网上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所以税务机关应当与网上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对接,掌握其交易的资金流动和具体信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提高税款的征收率

3、研制电子商务发票,控制纳税行为

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店家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开发的电子开票系统。纳税人在线领购、开具和传递发票,如果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可以将电子商务专用发票信息通过系统发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结算。对税务机关来说,可以改变“无纸化”的缺陷,有效监督网上销售的纳税主体,防止了偷漏税款情况的出现;对于消费者来说,也为其提供了交易凭据方便日后的消费维权等事宜。

4、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C2C商业模式下经营征税会限制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不征税又会破坏税收的公平,税款的流失。为综合考虑,应当制定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在确定的税收制度下推行一定的减免优惠等政策,减小征税都网店的冲击力度。也可参考吕本富教授总结的“三不原则”,按交易额划分网店等级,对不同级别的网店使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5、重界常设机构概念,明确税收管辖权

虚拟产品就是逃脱现行税法规定的漏网之鱼,但如果刨去常设机构的限定,并通过一定的网络技术按照交易网址或IP地址建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和申报系统就可以改变这一状况。此外还应重视对于因网上交易所引起的所得税费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的情况,所得税法税法需针对该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加强在电子商务征税背景下征税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设

   一方面在税务本科生或研究生阶段开设相关课程,并在税务机关招考时加强考察涉及技术、金融、税收等多方面综合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现在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使他们在具体征收管理实践中能够依法征税,及时发现漏洞并上报。

(三)普及电子商务征税知识,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

    在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后,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纳税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常识和征税知识,让纳税人了解哪些经营行为、经营商品服务需要征税。由于电子商务征税不同于传统模式的税收,税务机关需要对电子申报、电子发票等系统类流程进行详细辅导教育,让纳税人明白如何去申报缴纳。

(四)加强国际及国内区域间电子商务税收协调与合作

   我国应积极和其他国家的税收协作,同时也应注重国内各区域间的税务信息交流,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我国应当本着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极力倡导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协议的制定,为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打造新型的国际税收体系。

参考文献

[1]雷喆文.我国“网店”纳税问题初探[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34:5860

[2]余剑.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及对策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2: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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