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政策支持防疫复产分析
徐冯璐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19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科研一般专项(项目编号:2019YB13)研究成果;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17年重点科研立项课题研究成果。 摘要:为帮扶企业应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这些减税降费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但也存在政策口径不够统一,政策标准不够合理等问题。为此,要更好发挥税费优惠政策的导向性,完善增值税等政策配套措施,增强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的可操作性等。 关键词:减税降费;疫情防控;政策建议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通过调研发现,尽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有效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有效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但一些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还差强人意,效果不甚理想。 一、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概述 国家出台了28项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聚焦四个方面: (一)聚焦疫情防控 一是支持物资供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支持防护救治。取得疫情防治工作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放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鼓励公益捐赠。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四是支持困难行业。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8年;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电影放映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聚焦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 从2020年2月至12月底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至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对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三)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聚焦稳外资稳外贸 完善出口退税等稳外贸税费支持政策,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按名义税率退税的出口产品,全部及时足额退税;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对近期出台的减税降费等助企纾困政策,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稳外资稳外贸工作。 二、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值得关注的问题 国家陆续出台的多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为企业雪中送炭,为企业发展减负助力,为企业转型升级增添动力,提振了企业发展信心,增强了企业和防疫工作者的获得感。但调研中部分企业也反映,疫情带来的是中长期影响,可能改变经济和产业布局,重塑经济形态,短时期损失无法弥补。一些企业反映,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税费政策体系有待优化 新冠疫情是一次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疫情防控也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预案和储备不足。虽然国家紧急出台了抗疫税费优惠政策,但缺乏完整应对疫情的政策体系。减税降费政策的制定初衷是让更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实体企业获得更大力度的扶持。但部分政策推出后,实际效果与初衷并不完全相符。比如,许多房地产企业获得大量留抵退税,而一些实体制造业因进项抵扣不足等原因却无法享受;针对普惠金融的减税政策本意是想通过给予金融机构减税,将该部分让利以银行贷款利率优惠的形式传导至中小微企业,但较多中小微企业反映,依然贷款难、贷款贵,减税的传导效应未能充分体现。 (二)部分纳税人获得感有待提升 部分企业表示,今年疫情防控的减税获得感不强,税负下降不明显。一方面经过近几年大规模减税政策刺激后,税负水平逐步降低,减税边际效应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疫情前期企业没有营业收入,无从减免。如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大多电影院2020年8月份开放后才实际享受免税,企业获得感不强。另外,部分政策远水解不了近渴,如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效应最快要在5年后体现,对缓解纳税人当前经营困难成效不明显。由于小微企业社保参保率低,参保人数少,实际减免的社保费并不多,获得感并不理想。由于前期小微企业停工或减产普遍,生产经营收入大幅下降,导致可减免的收入大幅缩水,虽然优惠政策很多,但由于没有经营收入,导致可享受的税费优惠也少之又少。 (三)政策措施不够明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疫情期间非政府间的捐赠给海外的物资,目前尚没有文件明确可以免税。 (四)政策标准不够合理 目前社保费减免等政策按照大中小微企业划型实行分档减免,企业划型的不同导致可享受政策的较大差异,较为突出的是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划型。部分分支机构自身为中小微企业的规模,但由于总部被划分为大型企业,该机构也被认定为大型企业,导致享受社保费减免较小。此外,在企业划型指标体系中,从业人数是企业划型的重要指标,这在社保费政策上存在一定不合理性。人数多的大型企业社保费减免少,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公,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就业的政策导向不尽相符。 (五)政策口径有待统一 小微企业的界定存在不同口径,容易造成纳税人的混淆和误解。税收政策中不同税种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范围不尽相同。例如增值税中享受政策的标准是按销售收入界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中则是按应税所得、从业人数、资产额三个指标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两者存在较大差异。2020年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中,多数条款都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许多财务规范的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无法享受相关优惠。 (六)政策公平有待加强 不少大型企业表示,与中小微企业减征11个月的社保费优惠相比,大型企业和其他单位享受到的减征优惠差距较大(只减征2.5个月),存在政策公平性问题,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为突出的大型制造业企业、大型旅游服务企业和民办幼儿园多次反映。同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这部分人群受疫情影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但本次减免针对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没有惠及个人身份参保人群,产生较多投诉案例。 (七)财力缺口有待弥补 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面临前所未有困难,有的地区财政收入仍为负增长。后续国内外疫情形势仍不明朗,收入前景不明,而地方对于各类民生事业、卫生防疫、稳岗援企等必需支出刚性增长,由于大规模税费减免导致地方财政收支平衡难度更大。针对疫情的减税降费,社保费减免力度空前,部分市县社保基金风险显现。 (八)优惠政策有待落地 由于增值税的特殊抵扣机制和管理要求,部分政策存在落地难的现象。主要是因开票问题影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根据税收法规规定,纳税人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实中,小微企业普遍缺乏市场话语权,下游企业为了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必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专票,造成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为开票问题无法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优惠。在疫情期间对生活服务等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中,同样存在企业开专票不能享受免税的情况。企业反映,因某一笔业务为满足客户抵扣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同类业务全都无法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往往要在为拓展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放弃一些业务享受免税优惠中二选一,企业获得感和政策成效大打折扣。根据2019年第99号公告,居民个人符合扣除条件的捐赠有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环节扣除,取得其他综合所得的仅可在汇算清缴环节扣除。且纳税人可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在调研中,一些纳税人因为政策较难掌握放弃享受扣除。针对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个人捐赠政策落实,由于很难掌握个人捐赠数据,无法有针对性地提醒辅导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可能导致政策落实打折扣。 三、政策建议 (一)实行普惠性税费政策 近几年,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推出了诸多税费优惠政策,由于政策变化多,一些企业觉得缺乏政策预期,增添了不确定性。加之税收政策补丁较多,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税费优惠政策。一些纳税人觉得疫情防控税费政策过于繁琐,政策变动过于频繁,难以及时掌握税费最新政策,难以足额享受优惠政策。建议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思路,大力简化税制,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不宜过多过频,要保持税制相对稳定。2020年支持抗疫复产减免税费政策,分别按行业类型、按企业规模实行差别化减免政策,而企业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时刻处于动态变化中,加之总分机构、母子公司、跨区域经营等因素,企业行业和规模划型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也给企业超范围、超级别享受减免政策留下了漏洞。因此,建议在以后的政策制定时,充分政策考虑执行中这些问题,以避免按行业、按规模实行差异化政策带来的种种弊端。有的企业反映,虽然目前国家延长了部分疫情防控优惠政策,但随着国外疫情持续蔓延,明年能否继续享受疫情防控优惠政策尚不确定。企业呼声较强的是,希望延长社保费减免政策、延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 (二)发挥好税费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目前,出台的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大多限定在中小微企业,对大型企业的优惠力度偏弱。导致部分企业出于享受税费优惠目的,人为分拆企业,扭曲了市场良性发展。一些小微企业为了享受税费优惠,缺乏做大企业的动力,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同时,目前增值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也导致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不愿做大做强。为此,税费优惠政策的出台,要起到良好的导向性,减少负外部性。另外,由于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实行起征点制度,一旦超过起征点,税负立马大幅上升,导致税负不公平,建议实行免征额。完善税收优惠梯度和享受机制,研究针对规上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可参照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办法,避免一刀切标准导致的临界点税负悬殊变化,增加税制的平滑性,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干扰,让更多企业更公平地享受政策。 (三)优化增量留抵退税操作 对于纳税人反映希望进一步放宽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条件的诉求,考虑到留抵退税会对政府当期收入产生短期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时间性的,持续经营的企业退税后,将会在后期因没有留抵税额而产生税款。为此,一是进一步简化增值税税制,加快推进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改革。二是进一步放宽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条件,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比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可按月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四)完善增值税等政策配套措施 增值税由于其特殊的抵扣机制,在政策落地过程中需要更灵活的配套措施。建议针对增值税链条上各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起到实效。比如,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建议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后的其他收入仍能享受免税政策。即不要求企业就征免税作选择,对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照常征税,开具普通发票或不开票的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税。在生活服务行业增值税免税政策方面,物业行业纳税人提出,现在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无法享受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生活服务业分类标准,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单独核算居民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并参照“生活服务业”享受政策。在留抵退税方面,建议优化完善留抵退税配套政策,适当放宽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条件,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 (五)增强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的可操作性 在政策制定中,针对类似支持疫情防控这种特殊时期的捐赠,除了在提升扣除比例的同时,更要考虑到政策落实的可操作性,易宣传、可接受。比如针对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捐赠,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简化扣除方式,同时与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组织建立制度,定期反馈捐赠信息,并可提供在收到捐赠时短信提醒税收政策的方式,提升纳税人政策知晓度。在制定政策的同时,针对自然人纳税人,要考虑便于宣传和辅导,也要考虑到数据获取和政策落实的难度,提前设置便于掌握情况的操作提示和数据共享方案,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最大限度发挥税费政策效应。 参考文献: [1]倪红福.生产网络结构、减税降费与福利效应[J].世界经济,2021(01):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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