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方式
王晓阳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政府拆迁工作的开展,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成为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常见内容。本文从政策规定入手,分析了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思路,并详细介绍了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情况下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以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关键词:搬迁补偿;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近些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搬迁行为逐步增加,如何对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进行合理的会计核算,成为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常见内容。 目前,关于政府搬迁补偿款的核算方式暂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散落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章节以及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和相关规定文件中,对于指导企业开展会计处理实际操作存在着模糊不清的内容,需要财务人员进行细致而深入的判断。 一、相关政策及规定 政府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涉及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会计准则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会计准则1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企[2005]123号文”)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2009]8号文”)等文件,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政府搬迁补偿款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会计准则4号主要规定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及毁损的会计处理方式,明确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准则16号明确,政府补助区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两种类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是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还是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分别确认为递延收益和当期损益。递延收益要在资产使用期限内或者费用损失发生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财企[2005]123号文明确要求企业将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同时,搬迁活动结束后,专项应付款余额需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余额不足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2009]8号文明确,企业从政府受到的搬迁补偿款,如果是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这一点与财企[2005]123号文要求相同;如果搬迁补偿款不是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则应当按照会计准则4号和会计准则16号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对政策及规定进行的简单解读 会计准则未对政府搬迁性补偿进行特别规定,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在固定资产和政府补助两个准则规定中体现。财政部先后出台的两份文件对于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出现了沿革和变化。 财政部2005年出台的文件中,对于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无论其来源均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专项应付款余额调增资本公积。财政部2009年出台的文件对于搬迁补偿款的来源进行了细分,文件将政府搬迁补偿款分为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和不是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前者又分为对企业搬迁重建导致的资产和费用补偿的部分和其他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搬迁补偿款的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对前述文件规定进行仔细的研判和甄别,选择与之适应的处理方法。但由于上述规定相对比较原则化,需要对应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以便更加明晰的指导实际会计处理。 三、关于政府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探讨 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搬迁补偿款一般包括多个项目,主要有土地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资产设备报废补偿、可移动资产设备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搬迁奖励等,前述不同的项目在会计处理过程中需要对照财政部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甄别,明确其内涵和范围,同时对其支撑性的证据进行充分考证。 从政府搬迁补偿的行为来看,其本质更接近于一种市场化的商业行为。被拆迁方(企业)从政府或其他产权单位手中购买土地和房屋,并进行新建或者改扩建、装修等,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系列资产。搬迁过程中,被拆迁方(企业)将相关资产出售给政府,并获得搬迁及停产停业相关损失的补偿。从交易实质来看,更接近一项资产的处置行为,但牵涉到政府补偿,受补偿资金来源与用途的影响,因此与一般的资产处置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 四、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实务 结合上面的分析情况,实务操作过程中,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需要按照以下步骤甄别和判断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搬迁补偿款从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 搬迁补偿款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按照财企[2005]123号文的规定,通过“专线应付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2.固定资产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及相关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固定资产清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科目金额相等,实现抵消。 3.土地使用权因为搬迁而灭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科目金额相等,实现抵消。 4.职工安置费等相关费用和停工停产损失,借记相关费用科目,并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经“递延收益”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对相关费用进行全额弥补。 5.搬迁补偿款用于重新购置土地和固定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递延收益金额与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合计金额相等,递延收益根据资产摊销和折旧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 6.经过上述处理后,“专项应付款”科目贷方留有余额的,需要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搬迁补偿款不从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 如果搬迁补偿款不是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则需要按照搬迁补偿款的用途分别适用会计准则4号和会计准则16号,并根据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与土地、房屋、设备及装修等原直接计入资产价值的相关补偿适用固定资产准则,作为资产处置的对价,实际资产权证注销时按照正常资产处置做账务处理。停工停业损失及拆迁奖励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收到时可确认为递延收益,发生其他相关支出或损失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处理。 1.企业收到与土地、房屋、设备及装修等原直接计入资产价值的相关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收到停工停业损失及拆迁奖励相关的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原土地证、原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注消以及移交不可移动设备设施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科目,搬迁补偿款超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的部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3.发生搬迁其他支出或损失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小结 综上,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较之一般的政府补助要更加复杂,涉及不同的政策和规定内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结合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仔细的研判和甄别,选择与之适应的处理方法。在甄别和判断过程中,需要取得充分的依据作为会计处理的支撑,以免出现会计差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