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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协同创新下的无形资产利益分配研究

2017-08-15 23:14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林家安  刘二伟  何俗非  天津中医药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及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天津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14TXZYJC00440)和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协同创新主体间的资源共享与利益分配机制研究”(2014ZX0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在协同创新下形成的无形资产,伴随着其经济价值的实现,面临各协同主体间收益权合理分配的问题。本文先从无形资产的保护、产权制度和价值评估几个方面加以探讨,这是无形资产利益分配的前提和基础,最后探讨无形资产的利益分配原则和方式,构建起无形资产利益分配体系。

关键词:协同创新 无形资产 收益权

一、协同创新背景下的无形资产

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组建一批协同创新中心,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牵引,大力推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深度合作,通过知识、技术、信息和资金等多方面的资源投入与共享,进一步研发出高尖端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实现协同创新效应。那么,在此基础上企业和高校会创造出很多科技成果,形成无形资产。根据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

协同创新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转化,必然伴随着无形资产自身经济价值的实现,那么在研发主体都有资源投入的前提下,形成有效地无形资产利益分配体系是对创新主体持续发展、掌握竞争主动的重要保证。本文先从无形资产的保护、无形资产的产权制度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几个方面加以探讨,最后形成无形资产的利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二、无形资产的保护

(一)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分为对无形资产的形成、使用、评估和转化等各个阶段的控制制度,明确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及归属权,是对参与研发的各方利益的有效保护,也是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的制度保障。形成一套健全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无形资产加以管理和控制,有助于保护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的管理责任制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经济寿命、资本化率等进行谨慎评估和确认,确保无形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保密工作,提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无形资产的专有技术、特殊工艺等加以保护,防止无形资产的泄密和流失。在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专门的部门并配备专业的人员对无形资产实行全面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使用”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制,形成一套明晰的管理流程,使无形资产的管理落到实处。

(三)无形资产的核算

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包括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后续支出的计量、分期摊销、转让、对外投资以及预期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核销等,对其各个阶段价值的准确计量与规范的账务处理,也是对无形资产的有效保护。

三、明确无形资产所有权,建立无形资产产权制度

无形资产的产权,即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指无形资产的所有人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分为私人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明晰无形资产的产权关系,首先要明确无形资产产权的主体,即所有人,这是保护无形资产出资人和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其次要明确无形资产产权在实现过程中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这是确定无形资产出资人和研发者、所有者之间利益权分配的关键;再次要明确无形资产的产权类型和产权价值,这是保护无形资产产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健全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一,职务范围内和职务范围外取得的无形资产产权界定。职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本单位职工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因而职务范围内形成的无形资产归单位所有,若研发者与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划分。但在实践中,很多职务技术成果以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名义进行开发,为日后的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形成了障碍。

第二,合作开发的无形资产产权界定。单位间合作开发无形资产的,其产权属于合作各方。但合作开发的一方转让其享有申请权利的,其他合作方有优先受让申请的权利;一方放弃申请权利的,他方可以单独或共同申请,但放弃方仍拥有部分产权;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但如果该项发明创造具有具体的外部结果的预期,并且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各方可以单独享有,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先由合作各方协商,协商未果,各方可以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在合作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对于一些重大的科研项目,往往有多个参研单位,会形成复杂的产权关系,为避免日后的产权纠纷,合作开发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形资产的产权。

第三,委托开发的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委托开发的无形资产产权应属于研究开发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权利。这说明产权虽然形式上属于研究开发方,但实质上委托方与研究开发方两者均具有从同一项产权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在协同创新机制下形成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高校只拥有管理权,而使用权分布在占有单位,这种产权分离的情况只有确立无形资产产权制度才能为产权界定和利益分配提供制度规范。

四、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

由于协同各方在协同创新中所投入的资源主要是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如果缺乏科学性的价值评估,不仅影响协同主体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协同创新的发展,因此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至关重要。目前主要应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每种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根据不同的无形资产选择适合的计价方法尤为重要。

(一)成本法

成本法适用于既没有类似交易也没有预期收益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成本法基于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常用重置成本来测算。但是通常需要考虑无形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影响,以及替代技术及生命周期的影响,使得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较难确定。此外重置成本包含开发者和持有者的合理收益,因此只有在市场中才能估计出该无形资产的价值,这些客观因素都决定了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受到限制。

(二)收益法

收益法基于无形资产在未来可带来的预期收益或现金流量的现值来计算该无形资产的价值,适用于商誉、特许代理等。但是此法也有一定的缺陷,由于不能准确测算折现率和经济寿命等,导致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

(三)市场法

市场法根据市场现行的可比较的相同或相似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但是由于无形资产的独特性,有些无形资产很难在市场中找到相同性质的参照物,有些无形资产并不具有市场价格,有些无形资产与其他有形资产一起交易,很难分离出其价值,这些都造成了无形资产交易价格难以确定。

五、建立无形资产利益分配体系

协同创新依靠创新动力,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创新成果,在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实现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协同创新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建立无形资产的利益分配机制。无形资产的利益分配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分享利益的平衡机制。建立无形资产的利益分配机制,本文从原则和方法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无形资产利益分配的原则

1.贡献与收益相平衡原则

各协同主体在协同创新中的贡献分为投入的资源与承担的风险。各协同主体的投入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有形资源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其价值较容易计算,而无形资源包括人力资本、技术、商誉等,其价值的评估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应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和寻求方法。各协同主体承担的风险包括研发时项目失败的风险和产业化过程中失败的风险,这些风险是不可预测和估量的。因此将各协同主体的贡献大小作为衡量利益分配的标准,使贡献与收益相一致,有利于提高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保护创新能力的可持续性。

2.动态变化原则

协同创新合作发展的不同阶段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研发阶段,高校或科研机构以知识和人才投入占据主导地位,政府或企业占据资金优势,而在科研成果的转化阶段,企业投入的资金和承担的风险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不同的阶段利益分配标准应具有动态变化性。另外一般研发过程比较长,而市场瞬息万变,所以一些难以预测的情形可能会导致无形资产收益的变化,那么对于利益的分配也应采取动态性和灵活性。体现动态变化原则的无形资产利益分配制度可以有效的保证协同创新的公平性。

3.协商与共同发展原则

    协同创新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应按照合同约定,但可能出现约定不明或订立合同前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此时需要各协同主体进行协商,确保各方获取合理的利益,才能使得各协同主体之间长期的发展共赢。

(二)无形资产利益分配的方式

1.各协同主体以及协同主体内部之间的无形资产利益分配

1)国家资金支持下的各协同主体与政府之间的无形资产利益分配

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体现国家的利益与项目承担者的利益分配规则。国家财政资金给项目投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发展和进步,使得全社会都能享受到协同创新的成果,因此在无形资产利益分配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利益,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

2)各协同主体成员之间的无形资产利益分配

对于各协同主体成员间的利益分配,主要是考虑各主体资金、技术、知识和人力资本等的投入以及所承担的研发或成果转化风险的大小。按照投入资源的价值和所承担风险的大小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权,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利益分配的公平性。

3)各协同主体成员与其内部科研人员之间的无形资产利益分配

各协同主体成员与其内部科技人员之间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主要表现为科技人员的报酬请求权、奖励请求权以及特殊情形下的无偿实施权,根据科技人员参与协同创新的程度和贡献大小决定其分享利益的比例,这是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也是利益平衡的体现。

2.无形资产不同开发阶段的利益分配

1)研发阶段

研发阶段主要是政府或企业投入资金,高校或科研机构投入知识、技术和人力资本等,高校或科研机构主导科研活动的进行,同时也承担着科技研发失败的风险,因此此阶段无形资产的利益分配应向高校或科研机构倾斜。

2)推广应用阶段

推广应用阶段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企业投入资金,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企业也承担着推广应用失败的风险,因此此阶段无形资产的利益分配应向企业倾斜。

3)二次开发阶段

协同创新并非一次创新,通常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可进行二次创新或二次开发,形成新的无形资产或新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收益也应在各协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同样遵照投入的多少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

不断地完善无形资产利益分配体系是协同创新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推动力,更是提升我国研发实力的重要保证,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应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甘朝霞、叶海波、战秀芬.地方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机制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526

[2]向显湖、刘天.论表外无形资产:基于财务与战略相融合的视角—兼析无形资源、无形资产与无形资本.会计研究,20144

[3]宋瑞.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境与激励制度分析.财会通讯,201422

[4]张丽娜、谭章禄.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分析.科学管理研究,20136

[5]唐艳.无形资产评估风险与控制研究.财会通讯,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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