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IPO出资瑕疵的探讨
杨文华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 摘要:股东出资问题是IPO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IPO首发办法明确规定了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之一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审核中关注出资是否存在不实、抽逃出资以及股东资金来源途径等,如评估增值调账以增加资本公积,然后再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本文在广泛阅读有关IPO审核案例以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IPO企业的出资瑕疵常见形式以及解决瑕疵的办法做了具体的论述。 关键词:股东出资;出资瑕疵;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手续 一、引言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对于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所占比例较高之情形的,应慎重对待,判断该等出资不规范是否已对申请首发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IPO出资瑕疵情况 从实物操作的角度来看,出资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是出资不实,而同时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出资不实,实务中的情形更是五花八门;另外一方面就是出资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而这样的瑕疵导致公众对于股东的出资的判断存在障碍。具体包括:出资未能及时到位;出资资产价值低于认购股本的价值;出资后抽逃出资;出资资产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股东以不能出资的资产出资;股东拿公司的资产出资;没有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或者出具报告的机构没有执业资格。 三、解决瑕疵的办法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解决出资问题的办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原股东补足出资差额,一般用货币资金补足。 二是,资产置换。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三是,验资报告复核。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 四是,取得批文及证明。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属实,应尽可能取得工商部门确认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免予处罚的明确意见;资产权属瑕疵,应取得国资委、上级单位及其他资产权属相关方的确认文件;划拨用地转让的,需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资委的批文;涉及税务问题的,需取得税务机关免予处罚的证明文件。 五是,股东承诺。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股东承诺有三种方式:(1)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2)责任股东承诺;(3)其他股东承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一般而言,第(1)种方式为最佳;如果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2)种方式可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使用为妥。 股东承诺内容有:(1)对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赔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2)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 具体应根据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 六是,中介机构意见。拟上市公司出现出资瑕疵,在庞大的中介机构阵容(含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究竟需由哪些中介机构发表意见,通常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确定,但如果在首次申报时即由适当的中介机构发表明确的意见也同样不失一种好的做法。 七是,诚信。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出资瑕疵,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股东不得有不诚信之意图和行为----证监会对股东诚信问题十分看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更是如此。在评估出资瑕疵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解决出资瑕疵、解释瑕疵出现原因时都应对此特别留意。 四、存在出资瑕疵应考虑的因素 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 (一)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二)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五、IPO出资瑕疵常见形式 (一)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 股东应当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明确认可的财产和权利作为出资,否则可能存在出资不实。如公司以销售渠道作价出资,因销售渠道尽管具有价值,但会计上无法可靠计量,应当认定为出资存在瑕疵。在以实物资产出资时,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不一定都必须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即实物资产出资可以分割。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二)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当上述非货币资产尽管未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使用相关资产取得或按照相关安排收取费用等,在权属转移至公司后不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当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将影响企业上市。 (三)划拨土地出资 股东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若上市前仍未解决将形成实质性障碍。 (四)出资手续不完善 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改、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企业及注册会计师未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及验资,可能存在因违反规定被罚款、不予通过年检等处罚。此外,出资手续不完善还包括减资,但未履行减资程序等不规范的行为。 (五)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 股东出资资产经评估具有实际价值,但与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并无密切关系,投入后未产生相关经济效益,存在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从会计角度看投入资产存在减值。 (六)关联股东资金占用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折股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如果为经营性形成的应收款项,不认定为出资不到位;如果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虽然是经营形成,但长期未收回形成事实上的资金占用,尤其是占股本比例较大或甚至超过股本金额,涉嫌出资不实。 (七)设立方式与工商登记不符 公司出资分为设立出资、变更出资,实务中分立设立、合并设立、整体改制设立、整体变更设立等情况下,法律形式上为新设立公司,但工商登记机关从企业经济业务实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变更设立登记。 (八)评估基准日之后出现亏损 根据国有企业改制规定,如果评估基准日到工商注册登记日之间出现亏损,股东人应以现金方式补足,否则存在出资不实。但用于出资的经营性资产属于特定行业,销售具有季节性,发生季节性亏损,要求发起人补足出资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对于拟上市企业,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小,除非经营中遇到内外部重大不利环境变化。 (九)出资资产来源不清晰 盘点时存在实物资产,但是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能提供购买发票、股东付款痕迹等证明资产权属的原始票据,无法判断是股东资产还是公司资产。该种情形多数是公司账外经营所得,以股东名义购买的资产,纳入账内核算后实际应当认定为公司资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为了证实资产权属而使用虚假票据。 (十)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未经过评估 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否构成上市障碍需视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如在整体变更折股时进行了评估,即可消除之前的影响。 (十一)出资未经过验资 有的企业成立或变更注册资本,没有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也办理了注册登记,或重大的出资虽然进行了验资,但验资机构不具备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 (十二)出资不及时 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实际未投入资本,经过一定期间后才实际投入,影响资产折旧或摊销。 (十三)出资与捐赠的认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因为资质需要较高的资本金(净资产),但又不希望扩大注册资本金额,从而导致资本溢价较大,如某企业股东投入1 亿元,约定将1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9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那么,这种“象征性”增加注册资本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资本投资行为,还是股东捐赠行为?尽管会计处理并无区别,若认定为捐赠,则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股东资本性投入则不要要交税,但有时很难判断股东是否存在有意规避捐赠的行为。 当然,出资瑕疵不限于上述种种现象,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莫让历史出资问题阻碍IPO进程,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故在IPO业务中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人民出版社,2010 年10月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年3月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