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对所得税的影响
冯啸 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展,占据的市场也已不仅仅局限于某一区域,跨地区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随着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企业的分支结构也可以作为单独的纳税义务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文章主要分析了跨地区经营对纳税的影响,包括不利影响和有利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地区经营 纳税 影响 一、引言 跨地区经营,从纳税的角度,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跨地区经营企业”。跨地区经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法人,二是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第一种情况,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作为独立的经济体进行纳税申报工作;针对第二种情况,税法上财务汇总核算、就地预交的征管办法。即不能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能在当地申报纳税,要由总部进行汇总缴纳所得税。之所以会有这一项规定,主要是因为一些公司的分支结构,经营规模较少,无法进行独立核算,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经营状况,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不利的。虽然这项规定有利于规范企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但是对企业纳税工作也会带来不同的影响。文章分别从跨地区经营对纳税工作的不利影响和有利影响,两个角度来分析“跨地区经营”对企业纳税工作的影响。 二、“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影响 (一)对企业纳税的不利影响 首先,对“跨地区经营”实施汇总缴纳之后,总部就需要收集统计各个分支机构的收入水平、成本支出、职工人数,据此确定各自权重来计算缴纳各自应该负担的税额,这无疑使得企业的纳税申报程序更加复杂,增加纳税成本。而且,如果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区域适用税率不同,比如总部机构所在地针对某经营领域有税收优惠政策,而分支机构则没有。这样一来的话,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就要分别按照各自所在地区的税率计算,再将应纳税额在总部进行汇总之后清算。在实际工作中,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涉及到的汇总纳税程序较为复杂,个案之间又各有特色,很难有统一的处理标准,很多企业只能选择上门申报的方式处理申报工作,增加时间成本。 其次,由于是跨地区经营,不同地区之间在政策解读和适用上,都有所差异,这就导致总公司计算纳税额的口径会多少会有些不同。比如,如果分支机构在财产方面发生了损失,需要税前列示损失。需要分支机构在当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证明文件,总公司取得之后再向所在地的税务机构申报税前扣除。可见,汇总申报之后,需要企业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及以保证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完成。 最后,实施汇总申报之后,处于低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能不再享受优惠政策。跨地区经营之后,各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本处于优惠区域的分支机构,一旦实施汇总申报之后,就需要和总公司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导致分支机构多缴纳税款。比如,分支机构一般经营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也有效,如果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可以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所得税率的优惠政策。但是,一旦汇总申报之后,分支机构和总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在当地就不再作为小型微利主体存在,需要按照正常税率进行纳税,增加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二)对企业纳税的有利影响 第一,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有些费用是按照比例在税前列支的。例如广告费可以按照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的2%的比例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跨地区经营之后,各个分支机构不在分别列示,而是在总部统一核算这样一来到的话,某一区域超出范围的成本支出,可以在整个集团内部进行调剂使用,以便于充分使用税前扣除限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跨地区经营的企业,由于其各个分支机构的盈亏都汇总在一起计算缴纳所得税,机构之间的盈亏能够实现互抵,即一家企业的亏损能够在汇总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进行扣除,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所以,汇总纳税提高了企业集团整体的抗风险能力。第三,从征管税收的税务机关角度,其实是减少了征管的对象,对于一个大型跨地域经营的集团企业,税务机关只要与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对接,可以大大减少征收的工作量和工作层次,能够确保税款可以及时地足额纳入国库,大大节约了税款征收的时间。 三、应对“跨地区经营”的政策建议 (一)深入研究现行税收制度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来说,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应对不同地区之间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差异。这就要求总公司对各分支所在地区的税收制度,都有深入的了解。比如,如果当地税收优惠力度较大,而分支机构又有独立核算的会计制度,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这样一来可以更大程度上享受到当地的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市场前景并不明朗,不具备独立核算的能力,可以设立分公司,如此以来,分公司一旦产生亏损,可以用来抵扣其他分公司或是总公司的盈利,以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总之,跨地区经营涉及到的区域较广,无论是更好的处理纳税申报工做,还是考虑更合适的投资形式,都需要对个地区的税收制度政策有深入的了解。 (二)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 企业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和税务机关之间,可能存在某些差异。如果企业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处理税务工作的话,会给纳税工作增添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比如,财税[2016]86号文件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的抵扣问题,进行了最新的解释。虽然和之前的文件没有太大出入,但是各地执行标准如何,具体的抵扣流程如何操作,企业还是有必要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最终确认抵扣方案。此外,企业还应该加强针对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对于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纳税有深入的了解,在日常的工作中也要督促他们不断地进行总结,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到税务机关学习,以加深对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最大限度地减小在实际执行制度过程中由于误解政策而带来的消极影响。尤其是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来说,涉及到的地区更多,对政策解读的差异性可能更大,所以加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就显得更有必要。 (三)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 对于实施汇总申报的企业,需要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财务信息在总部汇总分析之后,再由总部做进一步的申报工作。这就对总部和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各分支之间的财务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一旦出现沟通上的障碍,就会给总部的申报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企业必须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可以让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够同时操作和交流的网络平台。比如,某公司近年来一直注重建设区域之间的财务平台建设,各区域分支机构和总部共用一套财务系统软件,区域的财务情况可以再总部同步更新。这样一来,极大的减少了沟通的难度,有效降低了汇总纳税的成本。高效的财务软件,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当然,企业不是仅仅引入软件那么简单,对于员工的培训才是有效发挥软件作用的关键。所以,企业还应该组织专门针对税务和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软件的使用效率。当然,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主管部门,也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切入到企业税收信息技术管理中来,以便实时掌握总分值机构的报税情况,大大提高双方工作的效率。 (四)加强税收筹划 虽然汇总申报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但是由于其经营区域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给纳税筹划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企业应该好好利用这一有利条件。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尽管现行的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了大部分的地区性税率优惠,但是针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依然存在。因此,针对“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利用区域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两个主导思想:第一,尽量将其总部机构设立在西部地区,并将分支机构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也设立在西部,然后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合理分配资产、人员、经营收入,以扩大西部地区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第二,将总机构搬迁到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的地区,而在非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基本原则如下:将总部设立在西部地区最优。在不能将总部设立在西部地区的情况下,可以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尽量提高西部地区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从而相应提高其分摊比例,降低企业所得税总体负担。当然,企业若要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具体规定不是文章讨论的重点,在此就不再赘述。 四、总结 对“跨地区经营”企业实施汇总纳税,改进了我国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也给企业创造了做大做强的机会。总公司可以利用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来降低公司的整体纳税所得税,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当然,汇总纳税也给企业的税务和财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所以,企业应该对此做好充分准备,也享受政策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要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 参考文献: [1]郭英杰.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所得税汇缴的操作实务.注册税务师.2016(2) [2]鲍树生.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新老管理办法五个不同点.注册税务师.20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