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优惠方式下商品销售的会税处理探析
吴秀 四川凹凸环境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目前,很多企业为了盘活库存、增加商品的流动性、树立品牌形象,会采取各种促销打折的优惠方式,激发消费者的购买需求,从而带动销售、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据笔者分析,企业在选择优惠方式时,不同方式所产生的销售额度会有所不同,从而导致增值税额差异较大。经调查,目前所采用的促销方式多种多样,如:返利销售、折扣销售、赠送现金券、赠送礼品、免费试用、抽奖式有奖销售、捆绑销售、会员卡、积分兑奖等,这些方式都会导致实际售价变动,从而促使增值税额发生波动。本文将对不同优惠方式下商品销售的会税处理进行研究探讨,帮助企业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优惠方式;商品销售;会税处理;研究 一、返利促销的会计处理 所谓返利促销,主要目的是薄利多销,商家向客户承诺,达到一定销售量便为消费者带来优惠,目前这种促销方式在许多零售商都存在。关于返利促销,通常表现为两种观点,首先,部分人认为所谓返利促销,实际上就是折扣销售;其次,有人认为,返利促销是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代理行为。从返利销售的实施情况来看,这种销售折扣通常发生在消费者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阶段,换言之,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数量或总价未达到相关标准,那么返利折扣便不会发生,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对于第一种看法并不认可。在会税处理上,将实物折扣视同销售处理,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 以某公司为例,该销售公司为完善销售目标,提高经济效益,于是制定了相关营销方案,在方案里说明:完成月度销售目标者,给予2%的返利,完成季度销售目标者,给予1.5%的返利,完成年度销售目标者,给予1%的返利,在完成任务后的下月进行结算。基于这种情况下,若该公司增值税率为17%,2008年对甲客户进行了重点促销,促销的是A商品。该商品正常销售定价为10元/件,销售成本为8元/件。甲客户各月均完成了促销所要求的销售额指标(10000件)。其销售额和应返利额计算如下: 1月份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100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月末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月份以现金支付返利款时: 借:销售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如果以赠送实物的方式返利,则应视同销售确认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 2月份、3月份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成本及纳税义务、支付返利的分录处理同上。 二、折扣促销的会计处理 在商品销售中,折扣促销也是一种常见的销售优惠方式,通常应用在大型商场。折扣促销方式多种多样,例如:部分商品现场折扣、采用会员卡形式。折扣促销方式本质上属于商业折扣。在对折扣促销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按折扣后的实际销售金额来进行会税处理。 三、送现金券后抵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在商场中,送现金券促销方式也是极为常见的。与其他折扣方式相比,送现金券促销行为的发生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换言之,当消费者获取现金券后,何时购买商品是消费者自身的权利,因此送现金券促销方式不应做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如:某商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采取了送现金券促销手段。在2014年3月15日送出的现金券总额大约为2000000元,有效时间自2014年3月15日到2014年5月20号。其中3月份按正常商品价格确认的含税销售收入为30000000元,收回现金(含银行存款)29200000元,收回现金券800000元;5月份按正常商品价格确认的含税销售收入40000000元,收回现金38900000元,收回现金券1100000元。该商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上例中,送现金券促销行为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4年3月15日送出现金券时,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备查登记现金券数额即可。 借:银行存款 29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9572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42735(24957264×17%) 2014年5月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8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32478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52137(33247863×17%) 每月在确认收入后应冲销备查簿的现金券金额,没有收回的现金券也不需要再另做会计处理,注销即可。 在礼品赠送、免费试用的促销活动中,通常存在三种会计处理方法:首先,对于厂家或商家提供的礼品,商家或厂家应将这种行为当作销售情况进行处理,换言之,针对这一情况,商家只作备查登记;其次,对于免费赠送的商品,商家应将其视为正常销售处理,也就是说根据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礼品是由商家所提供,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利用销售计税价格确认计税收入。 例如:某商场为提高经济利益,采取了礼品赠送、免费试用的促销手段,该商场主要销售物品为电磁炉,该商场在2013年3月份实施了买一送一的销售手段,其电磁炉进价是140元/台,销售价是180元/台。2013年3月1日当天,微波炉销售总数量为100台,由于采用了买一送一的手段,该商场所赠送的微波炉数量为100台。该家电商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在对该商品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采取两种方式,首先,对于原价出售的微波炉应按正常销售商品处理,而对于赠送的电磁炉,处理方式如下: 借:营业费用 16615.38 贷:库存商品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15.38[180×100/(1+17%)×17%] 捆绑销售方式与商家采取的其他促销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捆绑销售与其他促销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这种促销手段会附带一些其他条件,也就是说在捆绑销售方式中,消费者应对捆绑的商品一起购买,不可以拆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旦将其拆分,便无法享受到捆绑销售的益处。商场在采取捆绑销售促销方式时,应对商品价格予以调整,也就是说捆绑销售价格必须比正常价格小,实际上这仍然属于商业折扣,只是这个折扣是一个综合折扣而已,会计与税务都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不同优惠方式下的会计处理措施进行了分析与研究,目前在企业存在多种形式的促销方式,每种促销手段都具有其特点,并且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企业在选择优惠方式时应根据经营特点,选择最适当的促销手段,以此促进商品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盼盼,李玲弟.分期收款销售会税处理差异及协调[J].财会通讯,2015,13:86-87. [2]杨非,王茸茸.不同优惠方式下商品销售的会税处理探析[J].甘肃科技纵横,2015,08:90-93. [3]毛玉,于维辕.不同销售优惠方式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财会通讯,2011,22:79-82. [4]李海鹰.商场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及对业绩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1,29:1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