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财务监督的加强分析
李江 夏津县财政局 摘要:政府为了让其采购行为更加规范化而制定出了集中采购的制度,这样有利于政府工作的开展。集中采购让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省去了很多麻烦,但实行集中采购后又必须要加强对采购的财务监督,不然就会有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利益。 关键词:政府 集中采购 财务监督 一、政府集中采购财务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政府的集中采购活动都是公开进行的,很多人都觉得公开进行的采购可以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降低购买的成本,也不用担心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回扣的问题。但实际上集中采购并不能完全避开这些问题,因为招标的过程花费时间较长,谁也不能保证参与招标的人和负责采购的人没有任何关系。就算能解决采购中的贪腐问题,那也不能保证采购的物品质量完全过关。 现在,政府集中采购之所以流行,是因为集中采购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但采购活动中的财务问题现在也必须要得到重视,因为采购负责人和供货商都可能是为了金钱而不择手段的人,这一点我们是无从考证的,也是政府采购中最大的隐患。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从采购中非法获取利益,制定财务监督制度也并不是不相信任何人,只是为了扼杀政府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的念头,起到一个警示作用。任何有利可图的事情都必须要有对应的监督制度,如果政府集中采购没有财务监督制度,那就会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失并影响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所以政府集中采购需要有力的财务监督制度。 二、政府集中采购中财务部门的作用 (一)主导财政资金的使用并把握资金动向 政府的每一次采购都应在其年度计划中有所体现,其采购的经费是通过申请而来的,在申请过程中必须要说明采购物品并提供采购的单据。而财务部门在对采购预算的审核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批准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必须要马上执行的采购计划。同时在政府的领导下合理安排每项采购的资金分配并控制好政府各项活动的整体支出,确保按照既定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相应工作的开展。更重要的是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动向,避免资金的无故流失,从而使得政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督采购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为政府的采购活动建立一个专门的账户,将集中采购需要的资金全部存入该账户。在采购过程中,根据集中采购负责人的申请,将所需款项直接转给供货商,从而保证每一项采购都能正常进行。对于一些需要分期付款的采购项目,要根据合同进行相应款项的支付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确保供货的持续性。对于其它一些供货商信息不全的采购,要及时弄清供货商的信息并确认其可信度,在确认安全后进行交易,确保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采购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商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终止与其进行的交易。对于一些未被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避免过量采购的出现。这样可以实现政府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防止采购中出现贪腐问题。 (三)通过对采购结果的监督,保障采购中各方的利益 集中采购中,采购主要负责人与供货商进行洽谈从而达成商品交易协议,他们没有权利私自对采购商品的型号、大小等进行修改。对于未按照使用者要求采购的物品,使用者完全可以拒绝签收。财务部门在付款之前应该对采购方与使用方关于产品验收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核,保证采购活动中不会出现采购的产品不符合使用方要求的情况。同时让采购活动能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进行,保障采购中各方的利益。在付款的时候还要严格审核采购方提供的财务报销凭证,避免出现虚报的情况,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三、目前政府集中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一)预算支出意识浅薄 就目前的我国而言,很多政府部门都不愿意按照既定的预算去完成相应的采购活动,因为他们的部门利益会受到影响。于是就出现了将本应集中采购的东西分成多次购买,然后分次报销购买费用。这样做可以逃避采购制度和财务监督,从而为自己部门或个人谋取利益。还有的部门将要购买的东西的种类和数量进行随意更改,或者是将预算采购项目直接当成是非预算采购项目以便于从预算经费中为部门争得额外利益。也有部门利用上级做掩护将本有的集中采购项目以自主购买的方式处理,从而不被集中采购监督机制制约。这些情况都是因为很多政府部门没有良好的预算支出意识,破坏了本有的制度。 (二)国家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监察和审计等其它部门也拥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并没有对政府集体采购监督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没有人去执行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任务。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本应有监督责任的机构作出明确的监管地位认可,所以就出现没有监管主体的情况。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和管理体系。有些地方政府会制定出一些用于规范集中采购的条例,但这样的条例应用范围很小且不能全面的约束集中采购,监管人员基本上是根据主观情况来对采购进行监督,很多有问题的采购活动被忽视。有的人在集中采购中做出一些违反规定但不触犯法律的事情,他们最终受到一定的惩罚,但这些惩罚的力度不大,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三)监督职责的履行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集中采购依法享有行政监督的职责,并规定这些部门应有条理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法律中描述的是相关部门,并没有具体明确是哪些部门。这就导致政府的各个部门出现监管的混乱,谁想管就管,只要管一次,那就要一直管下去。所以就出现很多部门都不愿意把事情往自己身上揽,都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对于这样松懈的监管,自然会出现采购供应商以各种方式求得合作。常见的是供货商通过自己的关系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然后通过对工作人员的贿赂或其它一些不正当手段取得采购活动的合作机会。由于监管力度不强,这些不正当行为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会使一些不法人员更加肆无忌惮,政府采购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四、政府集中采购财务监督的加强方法 (一)加强对采购活动中相关部门员工的思想教育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这种直接跟大笔资金相关的活动,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尤为重要。他们的思想观念没有问题,采购就能顺利进行,反之,国家就会蒙受一定的损失。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对这些员工进行适当的思想培训,让他们能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而且只要员工的思想观念正确,外面的不法商人就不会有行贿的机会,从源头上解决采购活动中的贪腐问题。 (二)加强预、结算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参与力度 结算部门在采购员活动中不能只负责最后的资金供应,还要全程参与到采购活动中。这样不仅能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还可以掌握采购实际需要的资金数目。对于其它一些需要分散采购或是采购数量不多不需要集中采购的东西,在得到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可直接由结算部门提供资金。对于一些不在预算计划之内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必须要和预算部门达成共识,然后在向结算部门告知其采购活动的流程并在结算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完成采购。 (三)监督部门全程参与采购活动 由于集中采购一般都会持续较长的时间,其涉及到的东西很多,所以会相对复杂。但集中采购会大大减少政府采购的次数,这就可以让监督部门全程参与到采购活动中。在采购进行的过程中,监督部门应该主动掌握采购的具体信息,弄清楚所购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合格标准等问题,为结算部门的结算活动提供依据。 (四)明确规定采购活动参与者的职责 对于集中采购这样的大型活动,必须要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不然会出现采购活动混乱无序的情况。一般而言,最重要的是负责财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对采购活动中的资金负责,记录好每一分钱的去处并且要整理好发票,而且发票必须要经过各项工作负责人的认可方能生效。 五、总结 目前,我国的政府集中采购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要尽快改善才能维护政府集中采购的秩序。以上所述指出了一些很明显的不足,但都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之得到改善的。总之,政府集中采购可以做的很好,关键是要强化对财务的监督,从根本上解决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骁,朱端来.加强政府集中采购财务监督的几点思考[J].当代经济,2013,22:48-49. [2]秦丹丹,李艳.强化财务监督 深入推进物资集中采购支付工作[J].财经界(学术版),2014,13: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