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通信行业的影响
陈瑞敏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摘要:随着“营改增”试点推进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行业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营改增”的实施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链条,实现了结构性减税,但 “营改增”的实施也会给通信行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收入下降,税负增加等。自2014年6月1日通信行业实施“营改增”以来,通信运营商经历了企业运营模式变革、组织架构调整、信息系统改造等诸多挑战,本文主要分析了“营改增”对通信行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并对这些影响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通信行业;影响 2014年6月1日,通信行业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一年来,通信运营商经历了企业运营模式变革、组织架构调整、信息系统改造等诸多挑战,通信行业的财务、业务人员也掀起了学习增值税、应用增值税的热潮。对通信行业来说,“营改增”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通信行业“营改增”的背景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诸多优势,如差额征税、进项税额抵扣,价外税等。营业税与增值税长期以来共存的税制体系,打破了税负间的平衡,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实现了结构性减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十二五”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也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全面实施改革,完整运行增值税链条机制。因此,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范围就成了必然,通信行业成为继交通运输业、部分现在服务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之后的“营改增”试点领域。 二、“营改增”后通信行业存在的问题 尽管通信行业不是第一批试点的“营改增”行业,并且吸取了先行实施“营改增”行业的经验,预测了“营改增”对现有生产经营带来的种种影响并做了充分的准备,但“营改增”的实施还是对通信行业的运营模式、会计核算、税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收入下降 增值税是价外税,月末出账计费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各类非计费收入如资产处置收入、广告服务收入等也要进行价税分离。根据《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出账计费收入即构成了业务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在对客户不涨价的前提下,“营改增”后通信运营商的收入下降了。 (二)税负增加 与生产制造业相比,通信行业可抵扣项目少,成本费用下降幅度远低于收入下降幅度,导致利润下降,税负上升。 通信行业的主要成本费用包括资产的折旧摊销费、人工成本、渠道酬金、基站电费等,这些成本费用占了通信行业成本的50%以上,而这些费用中存在大量不能抵扣的事项。以渠道酬金为例,该费用在营销费用中占比较大。通信企业倡导“渠道为王”的理念,与通信行业合作的代理商大到城市业务代理旗舰店,小到村级代办,每月通信企业要根据这些代理商的销售情况支付酬金。这些代理商规模差别较大且地理位置分散,尤以小规模的代理商居多。社会渠道酬金服务也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即使将其纳入,仍存在众多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小型合作商。 基站电费在不能抵扣的费用中比重也较大。基站站点位置分散,有的选址在通信需求大,人口密集处建设,有的选址在边远山区建设,站点建设环境复杂,不同区域的电力主管部门管理规范有差异,业主人为设障等因素,基站使用转供电情况较多,即基站使用的电力不是直接从电业局引入的,业主、物业或村民一般提供电费分割单,因而通信行业不能获取有效抵扣凭证。 通信运营商的房屋租赁费主要包含基站房屋租赁、营业厅房屋租赁,且基本上都是租赁的个人所属的房屋,而不动产租赁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因而通信企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信行业中折旧摊销费和人工成本比重较大,存量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同时人工成本中的劳务费、外包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导致税负增加。 (三)运营模式的调整更加精细化 1、对营销模式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促销赠送实物一直是通信行业营销的主要模式,包括预存话费送手机,预存话费赠送第三方产品等,这些活动统一征收3%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要视同销售,企业税负的加大促使运营商加强事前对营销案的测算、评估,销售模式的调整更加精细化,同时受成本压力影响,促销赠送第三方产品已逐步退出通信行业营销平台,赠送手机等实物的营销规模也在减小。 2、对采购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精细化程度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税负和效益状况,通信运营商建立并统一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保证供应商信息数据的一致性,规范相关业务人员的采购行为。例如,在保证潜在供应商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供应商税务相关信息;各部门的采购申请要明确具体的业务活动或项目支出类型,为采购实施阶段是否适用增值税相关管理要求提供判断依据;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条款;依据合同实际谈判结果判断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对合同金额进行价税分离;采购订单中要明确采购物资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及税率;提高集中采购度和合同集中签约率等,以提高进项税的抵扣比例。 3、对资本开支的影响 工程项目一般在立项阶段根据项目类型明确区分动产、不动产及其附属物等属性,分别立项;立项时要明确该项目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资产改变用途转作非应税项目,则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及成本归集操作。工程项目中施工费也占据较大比重,但目前建安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该部分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加大了资产的成本。 (四)原有系统进一步升级改造 为了适应“营改增”需求,运营商的信息系统经历大幅度改造,如资费系统、营销系统、ERP等都要适应“营改增”的形势,从支撑系统的最底层进行重构,如账单的形成、发票的开具、客户获取放票的方式等。 三、对“营改增”后不利影响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收入管理,正确适用税率,减少收入降低 “营改增”前,通信行业收入按3%缴纳营业税,营业税为价内税,其计算简单,操作简易。“营改增”后,通信行业适用两档税率,即基础通信服务11%,增值电信服务6%,在实际业务中通信企业要区分基础类服务和增值类服务分别计税。因此,通信行业的资费套餐设计要注意将基础类业务和增值类业务区分开来,否则会从高适用税率。另外,要加强折扣折让管理,营销方案中要减少有价卡折扣和赠送。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业务部门的营销方案设计,提高分析能力,关注政策动态,以便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或制定应对措施。 (二)建立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机制,加强税收筹划,降低税负 “营改增”前,涉税职责直接由公司的财务部门来承担。“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较营业税更加复杂,更加专业,尤其是通信行业“营改增”还不到一年,财务人员还没有积累起丰富的涉税处理经验和理论知识,面对专业的税收政策和复杂业务,工作中应建立与主管税务机关的长效沟通机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充分了解税务政策和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积极解决纳税争议事项。 在“营改增”实施后的短期内,通信行业面临着较高的税负水平,一方面是服务行业未全面实施“营改增”,抵扣范围有限;另一方面“营改增”前合作业务的延续会产生持续的影响。所以,通信行业要通过合理筹划享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整体税负。例如,有的业务可以分解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业务进行实施,如安装设备需要将设备运输到指定地点,就可以分解为运输合同和安装合同两个业务,交通运输业可以按照11%进行抵扣,建安类业务暂不能抵扣。对于通信行业领域的施工费来说,通信企业可以及时关注建安类业务“营改增”的实施计划,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做好相关的投资筹划工作。另外加强对涉税相关的基础工作管理,如加快基站转供电的改造,对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分散支出费用进行整理,并归口管理统一报账,统一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进项税进行抵扣等。 (三)规范基础管理、优化运营模式 基于不同电信服务适用的不同增值税率(11%、6%两档税率),运营商要对通信业务及产品重新进行梳理,例如对话费打包套餐进行拆分,同时转变营销方向,套餐设计从以语音套餐为主转向以流量套餐为主。 采购事项中,要对合作供应商的资格甄选和业务类别要加以区分,哪些业务可以抵扣,哪些业务不能抵扣,哪些服务已经实施“营改增”,都要在基础管理工作中予以明确,调整后的运营模式更能符合业务的实质。 (四)关注系统改造,确保系统支撑的适用性 通信行业在短期内完成了对“营改增”系统的改造,如引入满足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的税务管理系统,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处理都纳入进来,这形成对增值税发票的闭环管理;针对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特点,企业对计费系统、ERP系统等进行了改造,以满足增值税的核算要求。在后续的业务处理中,通信企业要密切关注改造后的系统功能,对于不能适应业务需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确保改造后的系统充分支撑增值税业务的管理需求。 参考文献: [1]聂毅俊.营改增对通信企业的影响.财经界.2014(4) [2]蔡欢.“营改增”对通信行业的影响.财会月刊.2013(9) [3]丁晓洁.试论“营改增”对通信行业的影响及措施.经营管理者.20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