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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其对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影响

2018-12-23 21:51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韩强  石美   青岛黄海学院

基金项目:青岛黄海学院人文社科项目(2015年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专项课题)-基于人才需求视角下的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5dszx4.

摘要:主体行为具有放大效应形成的原因主要有社会分工合作、倍数效应和尺度效应。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中都有所表现,因此,加强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对电子商务法立法影响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放大效应;形成机制;电子商务立法;影响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开放新的重要举措,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方面的作用。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613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7年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71751亿元,同比增长39.17%。预计2018年全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有望达93863亿元。截止2017年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33亿,2016年增长14.3%,占网民总体的69.1%。预计2018年网购用户规模将达到5.6亿。目前我国电子交易市场规模全球第一,但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相对落后,亟待跟进。619,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基本法,它的第三次审议对于规范电商行业的繁荣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629,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并于629728就此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条款表明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对电子商务法立法也产生相应的影响。

一、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

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行为中的社会分工合作

     随着增量财产权时代的到来,产品生产的目的逐渐转变为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这就对产品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生产者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就生产环节而言,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产品生产的过程可分为多个环节,在此过程中不论哪一个衔接点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生产环节失效;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说,不同企业及其行业之间也存在着分工合作的关系,尤其是处于同一个产业链上的不同企业,往往其中一个企业出现问题,则整个产业链都有可能受到影响。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致,企业内部与外部、行业与行业之间都存在密切的联系,从而促使整个生产领域中出现了分工合作。这种生产方式大大的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产生了相应的“加和”效应,由此以来,每一个主体行为对其他主体产生的影响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大,以至于产生了对应的放大效应。

(二)主体行为中的倍数效应

     倍数效应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乘数效应”,主要是将乘数原理应用于经济活动中的结果。按照乘数原理的相关理论,在经济生产活动过程中,相互联系的各种不同事物间经常有相应的连锁反应发生,在这个连锁反映过程中如果某个环节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那么在整个反应链中其他事物也会出现相应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倍数效应开始逐渐作用于经济活动中,主要表现为单个的主体行为既会对其他主体产生成倍影响,同时还会对社会甚至是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最终形成放大效应。

(三)主体行为中的尺度效应

     所谓尺度效应主要是指在一定程度上事物的性质由事物的不同大小规模产生相应的影响。在经济领域中,尺度效应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模效应。规模效应主要包括了组织规模效应、生产规模效应以及产品规模效应等。从组织规模效应的角度上来说,现代企业的组织规模不断扩大,而这种扩大使对应的外部效应也在其对应的性质上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规模效应的影响包括了积极的影响与消极的影响,其中,积极的影响主要是因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消极影响主要是一旦生产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那么这一问题可能会被放大,甚至会引发灾难性的问题。

二、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影响着电子商务法立法

(一)社会分工合作在电子商务法立法中的体现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中有四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两处是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属于知识产权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增加了两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和“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属于分工合作关系,如果一方主体出现问题,就会影响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即前文提到的“加和”效应。电子商务各方参与者各司其职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就能不断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对应的放大效应。

(二)倍数效应在电子商务法立法中的体现

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甚至出现“会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怪象,这种被网民们普遍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的现象,被业界称为“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对此,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新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产生的连锁反应更加明显,“大数据杀熟”新闻曝光后,使得现有的电商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诚信产生质疑,影响电子商务发展,更会影响潜在电商消费者参与电商活动的信心,因而在倍数效应作用下,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也越来越强。

(三)尺度效应在电子商务法立法中的体现

    刚刚结束的电商年中大促618活动,各家电商平台再次为一再突破的成交额欢呼。但是诸多中小商家大多只是在“夹缝中求生存”,不仅薄利,而且还可能要面临多个平台“二选一”的艰难选择。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新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选一”措施多由在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提出,旨在限制或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做促销,挤压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尺度效应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模效应,虽然规模较大的电商平台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但是也应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量消除规模效应的消极影响,维护电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形成的三个原因对电子商务法立法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中都有所表现。由此,要不断加强对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研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早日推动电子商务法制定,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OL]. http://www.100ec.cn/zt/17wlls/

[3]王宇松.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对经济法的影响[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21-25.

[4]刘谷月.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对经济法的影响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4,20:260-261.

[5]赵兴华.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其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5:10+38.

[6]徐晔璠.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及其影响[J].法制博览,2015,09:116-117.

[7]中国人大网.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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