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史军 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信息时代下,我国科学技术获得快速发展,在为居民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信息泄露情况时有发生,已经引起了公众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在举证责任和保护主体方面依然需要完善。本文主要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给予我国相关领域以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人类社会获得快速发展,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以及工作节奏,互联网已经成为当前最具价值的信息资源。在大数据背景下,其可以为个人和企业赢得丰厚收益,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个人信息的实用功能和商业价值被深度挖掘,而所带来的人权侵占事件也频繁发生。便捷的消费和支付方式会导致消费者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一些经营者在没有获得消费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出售或者利用,进而获取经济效益,为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一、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现状分析 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公众对个人信息更加重视,在不被告知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商家是不能肆意获取、使用以及出售消费者信息,而消费者也有要求商家保密个人信息的权利。 但是当前,我国消费者信息被非法出售和滥用的问题十分严重,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公民的尊严与人格不受侵犯,为消费者信息保护提供了关键依据,但是在相关法律建设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善以及系统的法律体系。在2014年,我国颁布的《消法》中,对消费者信息的使用和征集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为消费者信息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法律建设不够健全 当前,虽然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颁布了相关法律条文,但是依然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求,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例如举证困难,当消费者信息被非法侵占后,消费者难以通过有效的举证获取赔偿;又例如缺乏赔偿机制,当消费者信息被侵占后,难以通过详尽的条文计算消费者理应获取的赔偿。在缺乏法律依据的背景下,为市场监管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很多投机分子利用法律的空白而非法征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 (二)消费者缺乏保护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技术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巨大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泄露的隐患,很多消费者在交易或者消费过程中,缺乏信息保护意识,无疑泄露信息的情况大量存在,为不法分子获取、使用以及出售个人信息提供了便利。例如,一些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贪图快捷方便,迅速填写调研表格,将个人的电话、姓名、住址等私密信息提供给对方,进而导致信息泄露;又例如,一些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随意发送带有个人详尽信息的身份名片,进而导致信息泄露。上述行为不仅对个人权益带来损害,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获取信息的机会和空间。因此,消费者在提供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需要慎重严谨,充分了解商家获取个人信息的目,然后有选择的向商家提供服务所需要的信息,防止出现个人信息被盗用的情况。 (三)消费者控制无力 当前,我国很多商家没有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消费者不提供信息,就无法享受服务或者完成交易,而当消费者提供信息后,也不能明确了解信息的用途和去向,对个人信息不能有效控制。而一些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在市场中非法贩卖消费者信息,进而导致信息被非法使用。同时,我国职能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难以对信息泄露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在缺乏法律的规制下,惩治力度较弱,难以对不法商贩形成震慑力。 (四)对经营者缺乏强制性规定 当前,针对经营者获取以及使用消费者信息,需要征求其个人同意的法律条文,我国尚未进行立法,虽然要求经营者具有告知义务,可在现实中,由于缺乏强制性规定和管制,很多经营者都没有遵守这一义务。同时,在信息时代下,商家获取消费者信息的途径和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多元化,消费者在缺乏辨识和甄别能力的情况下,难以采取有效手段预防信息泄露。 三、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措施分析 (一)加速立法保护 当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尚未形成系统而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只是在相关法律中所有提及,难以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制。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和立法部门需要加速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以法律的手段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扩宽法律救济途径 在对个人信任泄漏案件的处理中,非法经营者需要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举证方式和赔偿形式,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以及核心。例如消费者信息在遭受侵占之后,会要求商家给予一定的赔偿,而赔偿通常涉及到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针对此类案件,由于涉及范围较广,而消费者实际受损程度较小,能够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使经营者对侵占行为进行赔偿,其赔偿金额也不会太多,违法成本低难以阻止经营者的再次实行侵占行为,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司法部门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要扩宽法律救济途径,帮助消费者举证,并且加大经营者侵权的违法成本,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有效保护。 (三)规范征信制度 对于合法征信我国法律具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哪些组织以及个人符合征收消费者信息的要求和资格,例如,某个行业只能征收与服务相关的信息,在征收消费者信息之前,也需要获得消费者的同意,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我国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对组织以及个人征收消费者信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管理,规范信息收集的流程和方式,经营者只有在获取政府的许可后,才能收集个人信息,如果不具备信息收集资格,不能违法开展信息收集行为。 (四)加大信息保护宣传力度 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需要针对当前社会中频繁出现的信息泄露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占的现象,加大信息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活动在消费者群体中普及信息安全保护知识,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保护意识。同时,消费者也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在网络消费中,需要提升风险风范意识,充分了解经营者的信息以及征收信息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在明确信息使用途径,以及经营者提供信息保护措施和规则下,再填写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传播、出售以及使用。 (五)加强监督执法职能 在信息时代下,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营者收集信息的方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存在执法怠慢、监管无力的情况,难以对经营者的非法信息收集行为进行惩治。因此,我国监督执法机构需要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做好责任分配和监督分工工作,督促经营者规范自身的信息收集行为,进而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四、结语 总而言之,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和非法使用的情况已经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更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挑战,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却存在不健全以及完善的情况,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需要针对相关制度和法律进行完善,提升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效率,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谭秀丽,张茂新,艾明月.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J].大庆社会科学,2017(02):42-45. [2]王晓贺.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调查与研究——以西宁市为例[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30(03):108-109. [3]杨同宇,祁霞钰郡.私法视野下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5(04):131-134. [4]宋琦,牛保忠.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5(02):185-186. [5]王仪.初探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6):23-26+60. [6]唐慧俊.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兼评我国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J].消费经济,2013,29(06):72-76. [7]易万云.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研究[J].湖南农机,2010,37(11):215-216+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