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互助保险商业化模式探究
——以临安市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保险为例 袁旭斌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临安市被浙江省政府列为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县市,开办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在减轻林农风险负担,增强保险意识和培育保险市场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商业保险的不断完善及该险种市场的不断发展,互助保险形式的优势不断弱化。本文对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运营状况做了对比分析,为该险种的商业化运作提供了方向,并研究总结了政策性保险的功能。 关键词:政策性保险;山核桃采收;互助保险;商业保险 一、引言 浙江临安是“中国山核桃之乡”,栽培利用山核桃已有500多年历史,占全国山核桃产出量的80%以上,种植面积超过80万亩,产值超过23亿元。然而每年的山核桃采收季节,临安各地总不免发生采收者坠树伤亡事件,山核桃也一度被称作“带血的果子”。为最大限度减少伤害事故,近几年来,临安市先后出台了多项安全采收措施,其中开办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就是一项重要的防范救助措施。 互助保险,是以互助合作为基本形式,某一行业或某一类职业的人员为规避同类灾害造成的损失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非营利性、以分散成员风险为最终目标的保险形态。互助保险是基于成员的共同需要,由参加成员自愿出资建立的互助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应对事先约定的因特定风险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互助保险相比于商业保险而言,有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和风险分担方式。在商业保险中参保人和承保人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而在互助保险中,这两者是统一的。商业保险通过区分参保人和承保人,将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开,从而可以将保险风险从参保人转移给承保人;而互助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又是互助保险基金的出资人,因此,他们既共同分担保险风险,也共同分享互助保险基金的盈余。相对于商业保险,互助保险由于具有非营利性、互济性、公益性、民主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对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抑制作用得以充分体现。同时,互助保险比商业保险能更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并认为保险组织形式是决定保险费用的重要因素。在互助保险中,一切保险风险只能由参保人共同分担,因此,只有当参保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互助保险才可以具有较强的相互保障能力。 二、临安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的现状分析 2007年,临安市被浙江省政府列为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县市,决定开办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临安市山核桃产业协会设立“临安市山核桃产业协会采收意外伤害专项基金管理委员”,在岛石镇等11个山核桃重点产区设立了山核桃产业协会办事处,在山核桃的218个村配备了村级代办员,开展核查、救助等工作,以其惠农、公正、简便、快速的特点得到了产区政府和群众的好评。 (一)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运作情况
表一:2009年—2014年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运作情况(1)
临安的山核桃采收人身意外伤害互保救助基金属于参加互保救助的全体农户共有,合作共享,有灾补偿损失,无灾结余积累,专户监管滚动使用。2009年至2014年,互保救助基金累计收入828.39万元,其中收取互保金632.49万元,市财政按每一份50元给予政策性补助,共计193.69万元,利息等收入2.21万元,6年来支出计718.73万元,其中理赔589.91万元,代办费等支出97.30万元,安全物资、宣传等支出31.52万元,目前结余109.66万元。 表二:2009年—2014年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运作情况(2)
(二)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发挥的作用
1.减轻意外伤害所带来的负担。山核桃互保救助以其“互保”的性质,集大众之力,帮助有困难的个体,大大减轻了采收意外伤害所带来的负担。同时,利用其政策性优势将事前预防和事后救助相结合,注重主动防护,试验推广了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装备,降低了意外伤害的发生率。 2.增强了林农的保险意识。山核桃采收环境恶劣,采收时间短,是高强度的农事活动,采收期间有十几万人员上山,因此发生意外事故在所难免。在推广互保救助工作过程中宣传了山核桃采收保险的相关政策;在投保赔付服务中,使林农看到了实惠,山核桃采收保险逐步获得认同,林农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 3.培育了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以其自身政策性优势,率先对该险种的市场进行了实践与探索,并根据互保救助的要求和山核桃农户的实际需要,不断地进行了改进与完善,为后期商业保险开发同类险种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市场基础。同时,在商业保险公司进入该险种市场后,通过与其进行良性市场互动,建立公平竞争、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使该险种市场变得日趋成熟。 (三)现阶段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情况对比 目前,临安市有中国人寿临安公司、太平洋人寿临安公司两家公司开展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业务。 表三:承保与赔付政策对比
备注1:互助保险连续二年参加互保且无赔付事故的,第三年起保费优惠为200元。2:商业公司住院与门诊可重复享受。 从表三的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到,互助保险的保费略低于商业保险,且连续两年无赔负事故可有一定的优惠。但是,商业保险的赔付类型增加了门诊赔付,类型更为全面,且其对身故和残疾类型的最高赔付额要高出10000元。 表四:近三年保险业务对比
结合表一和表四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2013年之前总参保人数逐年增加,说明该险种已逐步得到普及。2014年总参保人数有所下降,这是山核桃采收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自然落果法的推广,使参与采收总人数减少所致,实际参保率依然是逐年提升。但是,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人寿在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份额却是逐年提升,且两家公司2014年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收入已高于其赔付支出,形成了较好的市场基础。 三、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存在的问题
1.互助保险专业性较弱。临安市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是由临安市山核桃产业协会开办并负责管理的,其下设立“临安市山核桃产业协会采收意外伤害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时在岛石镇等11个山核桃重点产区设立了山核桃产业协会办事处,在山核桃的218个村配备了村级代办员,开展核查、救助等工作。虽然形成了一定的管理体系和模式,但管理人员大多为政府工作人员,在运营和决策方面体现政府意志较多,而在基金管理和保险运营方面的专业性不足;工作人员则大多没有保险行业的从业经历,也没有较好的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同样存在专业性不足的问题,这阻碍了互助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2.互助保险内耗较大。互助保险在日常运营中由于其业务较为单一故消耗较大。从表二中可以得出, 2009至2014年互助保险的代办费和服务费支出共计973010.6元,占政府补助的50.2%,占总支出的13.5%。此外,临安市政府在基金管理和使用以及运营管理中还投入了较多的人力和物力,具体数字暂时无法统计。 3.互助保险的功能弱化。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保险这一险种已经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办,且在保费、服务及理赔金额方面已不逊色于互助保险。同时,该险种的商业保险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形成了较好的市场基础。而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无论是保费、服务还是理赔金额方面几乎已无优势,且市场占有率逐年降低,故其功能已有较大程度的弱化。 (二)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商业保险执行人力不足。车险是目前财险公司主要业务来源, 因此公司的大部分人力都用在了车险部分, 分到非车险部门的人手相对不足;再加上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保险又不能给公司带来较多利润, 真正从事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业务的员工就更少, 效率低下也就理所当然。 2.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保险公司没有就政策性农险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 导致农户没有弄清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 只是跟随大流或是因村干部的鼓动而参保, 自然也就不可能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 保险公司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力度也不够, 有部分人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只是一知半解, 没有深究, 自然也就不可能对农户进行教育宣传。 3.商业保险公司员动力不足。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必然要求。然而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保险是政府政策保障, 带有公益性。从两者的本质来看, 正好背道而驰。因此, 商业保险公司基层员工不看好政策性农业保险, 认为它会影响自己和公司的业绩。商业保险公司抱着这样的心态和想法, 要真正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肯定是困难的。 四、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保险运营模式转变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当前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互助保险模式已基本实现其历史价值,为合理配置政府资源,促使其市场化的发展,应尽快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其退出,并将其政策性功能融入商业保险模式继续发挥作用。 (一)制定管理政策,确保稳定转型。
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台“临安市山核桃采收意外伤害政策性保险管理办法”,将转移财政补贴、加大政府配合、实施政策延续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确保顺利过渡,为进一步稳定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保险公司和政府沟通交流机制,合力最好政策宣传。
政府和保险公司要联手进行相关的政策宣传,通过典型理赔案例, 利用新闻媒体, 甚至可以直接深入乡村,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普及农业保险知识, 逐步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最终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宣传手段可以采取亲民路线, 尽量选择农民乐于接受的方式而非墨守陈规的宣读政策。 (三)充实农险人力、物力资源。
政策性农险在基层之所以会出现诸多问题, 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的人力、物力资源。针对农险工作的繁杂琐碎, 公司内部应将农险分离出来设置独立的农险部。独立的农险部因为具有更突出的针对性和专门的人员资金配备, 员工就可以对政策性农险的相关工作全力以赴。 (四)严格把关保险公司,推行补奖结合的财政补助政策。
从严明确政策保险的承办准入要求,将信誉好,服务有,保障权的大品牌公司纳入备选库,通过公开招投的形式进行选择。同时,建立政策性保险承办公司的考核机制,通过考核加强商业保险公司推行政策性保险的动力,坚持政策性保险造福于民的宗旨。 五、政策性保险商业化模式的意义 政策性保险是保险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也是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的重要范畴,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社会管理功能和保障作用。政策性保险的特定内涵也决定了政策性保险制度所特有的功能。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政策性保险也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与商业性保险相比较,政策性保险具有政策性扶持功能、补充与辅助功能、择机而退性功能、诱导与协调功能和稳定社会生活功能等特殊的功能。 保险“新国十条”也明确指出,政府要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 其次,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有利于节约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已有的人力资源、服务网络、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减少政府在自办保险模式下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行政经费投入。政府购买保险还可以提高财政救灾资金使用效率,使得财政救助资金的投入效应得到明显放大。 此外,政府购买保险服务还有利于发挥保险在国家公共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在发达国家,商业保险补偿在自然灾害损失中一般占30%-40%,而在我国仅为5%左右,90%以上的自然灾害损失由政府承担,不仅加重政府财政负担,而且不利于实现社会风险单位的减灾救灾激励目标。我们应该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同时让保险业逐渐参与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叶晓凌.浙江渔业互助保险的实践及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7,12:76-77 [2]郑鸣.浅析互助保险中的几个基础性问题[J].北京社会科学.,1997,3:106-110 [3]庹国柱,朱俊生.建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问题探讨[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6:47-48. [4]袁建华.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探讨[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21-23 [5]聂珍真.政策性保险产品市场营销之路[J].现代营销,2012,3:78-79 [6]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徐栩.关于建立政策性保险调节机制的思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0,3:35-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