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熊仙凤 四川省攀枝花市价格认证中心 摘要: 灭失物价格价格认定在价格认证工作中经常遇到,如在刑事(行政)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涉纪、火灾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物损保险理赔等价格认定中,都有可能遇到对灭失物或毁损物的价格认定。而对灭失物的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一个难点,国家和各省认证机构至今没有出台统一的技术规范。而刑事(行政)和涉纪案件中对灭失物的价格认定责任重《大、风险也大,尤其要愼之又愼。本人根据多年认证工作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供同行借鉴。 关键词: 灭失物 价格 认定 灭失物价格价格认定在价格认证工作中经常遇到,如在刑事(行政)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涉纪、火灾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物损保险理赔等价格认定中,都有可能遇到对灭失物或毁损物的价格认定。而对灭失物的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一个难点,国家和各省认证机构至今没有出台统一的技术规范。而刑事(行政)和涉纪案件中对灭失物的价格认定责任重大、风险也大,尤其要愼之又愼。本人根据多年认证工作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供同行借鉴。 一、什么叫灭失物 灭失物或称毁损物,是指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或事件发生之后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使物品或财物的物理形态、质量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改变、无法辨别、找回的财物。 二、灭失物的种类及形成的原因 (一)刑事(行政)及涉纪案件中的灭失物 1、因挥霍而灭失的,即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自身挥霍和消费掉或销脏后被消费掉的物品,如食品、日用品、烟、酒等; 2、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因泄愤等原因故意或过失毁损的物品; 3、经销脏后多次转手已无法追回的财物。 (二)火灾事件中的灭失物 1、因自然火灾造成的财物、林木、农作物、经济作物、果树的毁损和灭失; 2、人为故意纵火或过失失火等原因而形成的财物毁损或灭失。 (三)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灭失物 1、道路交通发生时造成的财物毁损和灭失;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案件处理不及时或财物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毁损。 3、因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投保财物的灭失或毁损; 三、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原则 1、价格认证机构只进行价格认定,不承担对灭失物数量、产地、规格型号等的确认; 2、不负责质量技术鉴定工作; 3、坚持客观、科学、可行原则。 四、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主要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案机关委托的灭失物、毁损物价格鉴证和价格认定。 对涉案灭失物的概念在2005年版教材《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中的定义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而目前各省(包括我省)在《条例》或《操作规程中》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概念,即:“已被销脏、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 对灭失物和毁损失的价格认定,目前国家和各省均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我省《操作规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中就一句话“(对灭失物)应要求办案机关提供与价格鉴证有关的失主、证人的证言等与价格鉴证相关的有效凭证,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证依据”。我认为仅依据这一句话,根本无法对灭失物进行客观准确的确认,也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对灭失物的价格认定难度大、风险高,因而对于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既要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科学和准确,又要尽量规避和降低风险,困难比较多,工作难度也比较大。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认证中心往往采取消极规避的办法,要么以各种理由不受理,要么尽量把难题推给委托方(办案机关),或者移交上级认证中心。我认为这些消极处理的办法不可取,因为: 1、对涉案财物(包括灭失物)的价格认定是法律法规赋与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责,我们必须积极、认真履职; 2、如果我们一味推卸,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因为得不到犯罪嫌疑人相关的重要的违法证据,有可能中断司法和行政执法程序,这有违我们服务司法的的宗旨; 3、涉案价格认定实际在某种程度上带有行政仲裁和政府定价的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不能无条件的、不负责任的不作为。 4、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价格认证中心和鉴证人员的期望值很高,也十分认同价格认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如果我们不作为,则有损价格认证中心的声誉,也降低了我们的地位和作用; 5、价格鉴证人员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商品知识,只要敬业、认真、严谨,也能够做好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 (二)灭失物(毁损物)价格认定的方法 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财物,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计算灭失物价格; 2、对于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主要采用市场法,按照市场中准价格计算; 3、对于生产领域的产成品、半成品,主要采用成本法,也可采取成本法与市场法相结合进行认定; 4、对于林木、农作物、经济作物、果树等,一般只鉴定直接损失,应主要采用收益法,有时需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同时使用,方能认定出标的物价格。 当然,价格鉴证人员在认定过程中要根据案件和灭失物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需进行大量的市场调查、进行反复的讨论、研究,选择适当的认定方法,以使认定结论客观、科学、准确。 (三)灭失物价格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认证机构只承担价格认定责任的原则,灭失物数量、质量、品名、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技术状况等由办案(委托)机关确认。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灭失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的确认,对于办案机关来说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如果是贵重物品当事人能够提供购置发票还好办,大多数情况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并不在意和清楚物品的品牌和品质、规格型号等。如犯罪嫌疑人盗窃一部“苹果”手机,他可能就只道是一部“苹果”手机,他不可能知道是 2、要求办案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对物品特性的描述的供述和当事人、知情人的证言、证词及专业人士对物品鉴别的证词的复印件作为委托书附件存档,并在认定结论书中声明,以规避和降低价格认定风险。 3、严格工作程序和流程,采价尽量准确。对案情重大或比较敏感或数额在罪与非罪之间的灭失物价格认定尤要愼重,必须做到认定结论书逻辑严密,对物品的描述要客观、准确,认定结论要做到客观、科学、准确、可行。 4、严守价格认定纪律、廉洁自律,在认定过程中应独立工作,不受任何外部干预,鉴证人员不得单独与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接触。 5、如经多方努力仍然难以对灭失物的具体情况和各项技术特性进行准确界定、确认的,我们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切忌由于抹不开面子或为了维持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良好的合作关或者受到上级部门、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勉强进行价格认定。 五、其他案件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物损、保险理赔等灭失物、毁损物价格认定与涉案、涉纪灭失物价格认定在认定方法及工作程序上大同小异。只是要注意: (一)火灾灭失物价格认定 1、自然火灾及刑事案件、涉纪案件中灭失物其财物数量等仍由办案机关或委托方确认。认证机构只认定直接财产损失价格,不认定间接损失。 2、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在民事赔偿部分的价格认定中要计算间接损失。 3、在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赔偿的灭失物价格认定一般也要计算间接损失。 (二)道路交通事故物损及保险理赔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物损价格认定,如车辆运输的大宗货物,一般车主或货主可以提供货物货单,则按货单价格计算认定损失价格。在道路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灭失物价格认定中,如委托方不能提供价格依据,则我们仍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