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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分析

2022-01-29 22:24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吕琪 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私募股投基金的含义,分析了私募股投基金的发行重要价值:提升法人治理体系的完整性、以合伙人形式减少双重赋税问题等;提出了会计核算要领:在企业具备单独私募股权时的会计核算、在企业不具备单独私募股权时的会计核算等;研究了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合伙制印花税处理、回购中增值税处理等,以期发挥私募股投基金经济作用,助力国民经济发展。

关键词:增值税;合伙人;会计核算

私募股投基金在发行时,采取的方式具有非公开性,设定了特定群体,进行针对性股权投资,同时在上市、回购等形式下,进行股权退出。私募股投基金,在国内金融体系中占有一定比例,基金管理单位超过24000家,基金规模多于14亿元。由此说明:未来一段时间内,私募股投基金将会成为国内金融关键性的基金投资方式。

一、私募股投基金概述

(一)公司制

私募股投基金的投运形式有多种,其中公司制作为一般组织形式,而合伙与契约两种投运体系,在基金投资活动中较为常见。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或称为法人基金,依据国家金融、公司管理相关政策而设。公司组成含有若干个投资方向一致的股东,同时设立了较高级别的权力机关、执行单位、监督小组等。投资方在认购公司股份后,可视份额比例位列公司股东,同时享有公司法内容中给出的参与管理、公司决策、经济收益按份分配相关权益[1]

(二)合伙制

合伙制的基金投运形式,设立参照国内合伙单位、投资管理相关法规内容。合伙制基金的主要成员,包括一般合伙人、限制合伙人。一般合伙人在基金管理工作中,扮演的角色是负责“无限责任”。同理,限制合伙人在基金投资退出体系中,具有的管理权限是“有限责任”。

(三)契约制

契约制的基金投运形式,主要由信托单位负责,联合多组信托投资主体,形成资金集合体系,汇聚成基金,或可称为“信托计划”,主要是其他类型的单位对基金进行投资。契约制私募股投基金,在国内信托、信托单位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下,设立而成。

二、私募股投基金的发行重要价值

(一)提升法人治理体系的完整性

1.公司制基金投运模式,建立时主要依赖公司法相关内容,主要成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小组、监督小组,各股东成员依据投资份额,享有投资权益。

2.合伙制基金投运模式,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相关内容建成,合伙成员结合企业章程的约定内容,履行自身职责与权利。限制性合伙人对于企业管理不具有参与权,依据其出资份额,对于合伙单位产生的债务问题,拥有清偿责任。一般性合伙人,对于合伙单位的经营管理、债务清偿各项事务,具备全部责任。

(二)以合伙人形式减少双重赋税问题

1.公司基金投运管理体系中,如果含有个人股东,将会发生双重赋税问题。公司制模式在取得收益时,需在收益获取前期,完成所得税缴纳工作。然而,对于个人股东进行收益分配,应扣除个人股东所含有的税费。此时个人股东产生的真实税负比例为40%

2.合伙基金投运管理体系中,采取的计税方式为“收益先分配、后进行税费统计”。此种计税模式,成功回避了双重赋税问题。税负成本的合理控制,由此增加了合伙制私募投运的业务认可度。

(三)增强合伙运行模式的可调整性

限制性合伙私募形式,在实际运行期间,表现出更高的灵活性。比如,在限制性合伙单位内部,可分别设计优先、后置等级别,在优先级别规划出收益与本金各项内容后,后置级别再行进行收益分配。限制性合伙单位中,限制性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有限,而一般合伙人需要承担较多责任,由此决定了一般合伙人对于企业运营与决策的重要性。或者说,在限制性合伙体系中,各位股东成员可结合事前约定内容,灵活设计自身权责。而公司体系的投运方式,各股东成员在公司内容的权责地位,具有平等性,同时依据实际投资比例,具有相应的表决权利[2]

(四)分红免税政策的充分利用

公司制的私募基金运行方式,其组织形式优势在于:可享受个人单位分红收益的税务免征政策。公司制股权在收取被投资方给出的红利时,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内容,此部分企业所得税可免征。此种优惠政策,在合伙制中不具有适用性。由此可见:在分红免税政策中,公司制组织模式表现出一定优势,能够减少私募股投基金的税务成本;企业在选择私募基金运行模式时,需要结合被投资企业情况,选择较为适宜的组织形式;倘若被投资单位发展体系较为成熟,每年收益与红利较为平稳,在此种情况下,私募股投基金的运行模式,首选公司制;如果被投资组织,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基金投资时,可获得的红利、收益并不稳定,甚至存在零收益风险,在选择私募股投基金运行体系时,可采取合伙制组织方式。

三、会计核算要领分析

(一)核算依据

依据会计准则规定,要求财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以控制为方向,确定会计核算内容。控制具体表示投资主体具备被投性质,在参与被投事务时,可享有变动性收益,同时履行被投单位所具有的权责,以干预投资收益。限制性合伙单位需明确的具体内容为:

1.明确合伙单位的设立宗旨。

2.明晰限制性合伙单位各项事务,及时给出相适宜的经营方案。

3.给出明确的合伙人权利,同时指出企业所在省市对于私募基金的指导能力。

4.在限制性合伙单位中,如果合伙人参与了单位各项经营活动,确定各合伙成员预计可获得的收益。

5.判断合伙人经营能力与限制性合伙单位的经营标准的关联性。

6.评估合伙人工作积极性、各合伙成员关系的处理能力。

(二)核算处理

结合会计准则给出的核算要素,分析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由于私募股投资金的关键性业务项目为投资,因此以投资决策小组作为单位中关键的决策主体。依据基金决策模式,给出相匹配的会计核算方法[3]

1.在企业具备单独私募股权时的会计核算

对于基金给出的投资决策内容,是结合会计准则内容,有效处理基金类别,同时将其纳入报表范围。如果在基金决策中,企业拥有的表决权利超过半数,同时并无其他股东成员具有反对权利,则此时基金管理中,企业拥有较高的控制权,需要在报表内部进行基金合并处理。如果在合伙企业协议中,明确了企业为滞后收益方,在基金收益不理想时,优先级投资方可分配剩余财产与红利。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承担可变现、可回收的两种风险,明显大于企业持有的投资占比。此种情况,认为企业拥有一定的基金控制权限。如果企业在新建基金时,对基金可投资的权限给出了具体限定,仅能够投资限定项目,即使投资方数量较少,同样需要进行综合判断,控制基金投资类别,再将其纳入报表合并类目中。

2.在企业不具备单独私募股权时的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对于私募基金并不具备完全的投资决策时,同时对于基金投资决策具有一定影响时,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依据权益法进行处理。在企业出资后,获得了基金投资委成员、相关决策组织的资格时,在投资判断建议中,无法对基金形成实质性控制,同时能够获取相应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合伙单位在联合控制基金时,可判断基金投资为长期股权投资,依据权益法展开基金会计核算。与此同时,在给出决策内容时,要求全部出资成员认可与同意。

3.企业在单独私募与投资决策均无权限时的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不具备单独决策、对于基金决策无较大作用时,此时的会计核算工作,可依据金融资产的可售可供属性,进行资产核算。在企业出资后,各投资成员对于自身的投资份额,具有收益回购、份额转让的权限,同时保障投资单位能够获取相应的特定收益,以保障投资单位所具有的决策权限,对于投资活动决策不产生较大影响,在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时,依据可供可售资产类型,完成资产核算,以获取投资方可能获得的分红与收益[4]

4.基金初期确认

在基金投资项目确定的基础上,私募基金中关于权益投资的类别划分,有两种选择:一是长期股权,二是金融工具。私募基金在使用时,一般是由基金投资单位直接参与决策,旨在参与投资决策,对于基金决策并不具有实质性控制能力。在被投单位中,私募基金不会用于一般经营项目。因此,在被投单位中,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会使用金融工具界定基金的权益分类。

私募基础的被投主体中,大多数是未上市单位,其股权占有比例,并未获得较为真实的市场报价,难以保障报价的公允性。与此同时,私募基金在实际投资使用时,集中在价值投资方向。表示在投资完成时,私募基金会为企业给出相关增值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在企业后续发展的适宜时期,进行获利退出。因此,企业实际投资周期,具有较高的不规律性。在不存在特殊情况下,通常不会采取股权出售处理。因此,私募基金在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时,其权益类别的投资项目,可依据可供可售资产进行处理。

在会计准则文件中,对于金融工具给出了详细的确认与计量方式。在新会计准则规范内容中,对于可供可售资金类别进行细化处理,同时对于金融资产,依据业务类型与合同所具有的流量特点,将其划分成三个类别:一类为使用摊余成本,对金融资产进行成本评估,以合同现金实际流量为计量方向;二类为使用公允价值,对于各类收益资产进行计量,以获取现金流量为宗旨,同时以资产出售为方向,借助公允计量结果,将其资产浮动,视为阶段内资产损益的资产类型。

依据持有目标视角分析,私募基金所拥有的权益资产,旨在资产增长后出售,并未使其形成合同现金流量。因此,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私募基金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将其权益类别的各项投资,设定为金融资产,计量方式为公允价值,同时在当期损益中显示价值浮动情况。对于私募基金的其他计量工作,同样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公允价值计量表现出较强的使用优势,具有计量及时性、价值反馈全面性,能够有效表现出投资主体价值浮动的具体状态,以便于基金投资方准确获取账面盈亏信息,增强了市场评价基金的实效性,对于投后风评与股权控制,均具有积极作用。

四、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

(一)合伙制印花税处理

依据国内对于印花税的各项规定,对载有资金经营记录的账簿,进行印花税征收。合伙制私募组织中,合伙成员缴纳税费给出投资后,合伙单位需要参看投资金额科目性质,再进行会计处理印花税。出资科目包括两种类型,一类为实收资本,另一类为资本公积。如果合伙制私募组织中,对于合伙人出资项目,采取的会计核算方法,是依据出资科目进行,则需对两类出资科目进行印花税缴纳,缴纳金额是两类类目金额总和的0.25‰

由于实际发行的印花税,仅能够对照国内印花税条例内容给出的凭证类型,进行税务征收,在条例中并未列出的凭证,不能进行税务征收。因此,倘若合伙人在出资时,科目内容为“合伙人资本”,则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内。然而,现阶段各地区对于税务单位,对于印花税的收取,存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部分合伙单位在实际出资时,由税务单位给出的科目要求是“营业账簿”,同时完成印花税缴纳工作[5]

(二)回购中增值税处理

如果在基金出资约定中,列出了股权回购内容,基金在具有股权时,需侧重实际获得的出资收益,回避收益类别认定成贷款项目问题,防止增值税缴纳事件发生。股权回购细则与款项,具体指在基金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出资比例较大的股东、私募基金,均在被投单位后续经营体系中,依据特定事项进行处理,如果在特定条件符合时,被投单位与较大出资份额股东的要求下,按照本金与收益的形式,进行私募回购,回购份额与初始投资的份额一致。

股权回购规定内容中,关于收益金额的属性认定,主要依据股权回购的约定情况,如果回购中给出了贷款服务类别,则需要缴纳印花税。比如,出资人与被投双方,在约定内容明确注明:股权投资确认后,第四年时将会履行协议约定内容。那么,在回购约定中提及的收益,实际上属于投资收益,此种收益兼具保障本金的性质,由此形成了增值税项目;双方约定内容中,被投单位在后续三年内的经营收益不足1亿元,占有较高比例的股东可依据约定利率,进行股权回购。由于后续三年时间内的经营收益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并不能保证发生的必然性。因此,此种约定细则,无法保障出资本金的回收性,此时投资获得的经营收益,并无增值税缴纳需求。

(三)无偿租房的税务处理

一定数量的地方单位,为加强私募股权基金单位的建成,一般情况下,会为组织单位无偿提供办公场所,便于私募基金完成注册登记。对于办公场所,是依据国家财政土地使用相关政策,场所无缴费需求,而基金税务中,含有房产税费的缴纳需求,缴纳依据参照办公场所的实际市值。

(四)基金溢出收益的增值税处理

基金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与运营主体,其管理职责在于:依据基金管理约定内容,有效投运基金资产,以有效控制风险为核心,尝试争取基金投资单位的较高收益。基金管理人员的收费项目包括:一般性基金管理费用,约定的溢出收益。借助溢出收益激励方式,鼓励基金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在基金约定完成时,实际产生的收益比例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值,溢出收益的五分之一,可用于基金管理人员的激励措施中。

依据营业税调整缴费试点的各项规定可知:对于金融服务的费用收取,能够保障货币资金、各类金融业务进展顺利,业务活动有收费性质的类目中,涵盖了基金管理。因此,基金管理人员,在私募基金项目中实际获得的溢出收益,则视为基金管理费用性质,需要依据相匹配的税率,对溢出收益进行增值税缴纳。

如果基金管理人员,在私募基金中进行出资投入,同时实际给出了资金,拥有投资份额,此时作为基金股东成员,在其收取溢出收益,则可认定收益为股东红利,此时无须进行增值税缴纳。与此同时,如果达到公司制分红条件标准,对于企业所得税进行免征处理。

五、结论

综上所述,私募股投基金的运行时日不长,行业整体发展能力较强。在此金融投资模式发展的同时,行业管理单位将侧重点,放置在运行体系完善、行业规范等方面。在金融监管工作、税收扶持等各项工作的辅助下,财税工作者须更为关注私募股投基金的财务处理工作,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减少税务处理不善问题,以此有效防控税收风险,切实挖掘私募股投基金的经济推动功能。

参考文献:

[1]干佳超.基于战略投资者视角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21(16):62-63.

[2]刘晶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完善研究——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视角[J]. 法学杂志,2020,41(2):97-104.

[3]郭平.基于合伙人视角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确认探析[J]. 商业会计,2020(21):60-63.

[4]岑霞.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费用财税处理分析[J].中国市场,2020(27):64-66.

[5]邵志燊.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J].财会学习,2019(27):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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